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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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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9 10:39:3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7-19 18:48 编辑

87号令大讨论

1、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是不是事先说要有两个价格了。

这个最高限价有什么用?

2、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商务实质性要求就是资格条件啊,那44条里的资格审查是怎么回事?评委进场前代理做吗?审查什么?

3、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难道投标人都要在现场等着评完?
4、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公布打分了。但是只告知本人的一点意义没有啊。告知意义何在?
----一般不中标的都可能质疑,那重新评审不是成为常态?

5、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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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4 08:56:22 |只看该作者
5、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是什么?

1、循序渐进,逐步扩展,与国家大政方针接轨,
2、具体政策,可能在具体地区已经有所体现,比如多民族聚集的地区
3、中小企业政策,喊了这么多年,不也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后才开始准建普及的,原来有也不执行?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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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4 08:51:00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21 15:31
也不一定,法条是“可以”,实质上也是一种选项,当需要时。这个需要往往是因为预算略高维护国家利益而考 ...

每个人站的角度不一样,会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1、第十条的内容,应该是新加的,
2、第十条里面就是用的“应当”,也就是必须这样做
3、具体到一个单位,那么你具体的项目需求或者提交部门(具体到部门,通常情况下,需求部门和采购部门是分开的)就应该按照此条规定工作,

也就是说,你不能像原来那样,头一年做了预算,第二年想买了,提交需求就可以了,你需求部门应该重新做市场调研,

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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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21:38:16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21 11:29
确实如此,不评分如何确定得分高低,不确定得分高低,几个相同品牌的供应商就无法按规定选择一家

如果从头评到尾,那几个相同品牌的供应商只选择一家就失去意义了,反正都参加评了,最后当然是得分高者中标。
只有一种情况才有作用:评分只计算技术分和资信分,商务分先不开,几个相同品牌的供应商选一家技术分和资信分最高的进入后续商务评审,其他不再参加评审。
这不是让大家猜谜吗,这条款制定的水准也太有特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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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15:31:42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7-7-21 14:49
此次应该是第一次提出第十条的要求,即你需求单位或部门应该在正式实施前,还要进行所谓“第二次”市场调 ...

也不一定,法条是“可以”,实质上也是一种选项,当需要时。这个需要往往是因为预算略高维护国家利益而考虑的。总不能明知预算过高可能导致中标金额高于日常价格而不做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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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14:49:30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21 11:27
预算经批准后是不能随意修改的,而且都需要提前编制
等到组织采购活动时,可能发现之前编制的预算偏高或 ...

此次应该是第一次提出第十条的要求,即你需求单位或部门应该在正式实施前,还要进行所谓“第二次”市场调研等工作,(做预算时是所谓“第一次”市场调研),

也就是不能像原来,需求部门单位准备买东西了,把原来做的需求和预算一提交,就算完事了。这一要求也是以第六条,提出的加强内控管理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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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14:46:0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都到了现在了 法律的制定还是这么模糊 说明专家不专啊 如果法律很明确 根本没有讨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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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14:44:35 |只看该作者
3、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难道投标人都要在现场等着评完?


1、开标结束,投标人退场,但是不能远离,打开手机,随时听“召唤“

2、开标结束投标人退场后,评审专家进场,进行评审,等到了开始打分环节,组织者才能通知投标人可以走了,此次活动基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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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13:32: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7-7-21 13:46 编辑
jiayw 发表于 2017-7-21 09:39
如果这样理解:

1、货物类采购,最终评审,进入推荐名单的必须是三个不同品牌的货物。这是前提,暗含的 ...

同意您的分析,对于品牌的要求像以前由采购人决定即可。防止围标设置这个条款。
通过法条来强制执行,会出现您分析的情况,供应商家数很多,但是因为品牌数不够而导致废标。或者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仅是作为推荐候选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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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11:29:12 |只看该作者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7-20 06:45
我认为,就是先评着,这几个同品牌的里面,得分高的有机会进入中标候选人的短名单,并列的话,再决出仅有 ...

确实如此,不评分如何确定得分高低,不确定得分高低,几个相同品牌的供应商就无法按规定选择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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