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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认真研读GPA文本十分必要【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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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2:04:2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经济日报:认真研读GPA文本十分必要

硅谷动力 2007-08-15 17:29   来源: 经济日报  作者:


【编者按】

  GPA的文本内容值得中国企业认真研究。据来自欧盟的专家认为,GPA是一份相当复杂的法律文件。例如GPA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常常受到互惠原则的制约,无法贯彻到底,因此人们都认为GPA是一系列双边协定的总和。“最惠国待遇问题是搭便车,因此GPA强调了互惠关系。”  

【正文】

  GPA的文本内容值得中国企业认真研究。据来自欧盟的专家认为,GPA是一份相当复杂的法律文件。例如GPA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常常受到互惠原则的制约,无法贯彻到底,因此人们都认为GPA是一系列双边协定的总和。“最惠国待遇问题是搭便车,因此GPA强调了互惠关系。”于安教授解释说。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认真研究每个GPA参加方的主体覆盖范围、出价清单以及限制条件,都是必要的。

  由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采购与公共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曹富国教授与欧盟两位专家联合撰写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与国内改革的机遇:以欧盟经验为背景的研究》深入介绍了GPA文本内容。

  首先,GPA适用的主体覆盖范围是需要各参加方在附录1的附件1、2或3中明确列出的,这些主体包括中央政府机构和中央以下政府机构,以及参加方同意适用协定的其他机构,这些机构一般是从事煤气、电力和用水供给,城市运输网运营(电车、地铁等),以及港口和机场设施提供的部门。然而,参加方之间的主体适用范围并不对等,例如在欧盟、韩国和日本,GPA 并不适用于机场和城市运输部门(日本的电力部门也不适用),同时,有些国家的附件中还包含了大量的其他机构,例如日本的附件中还包括了日本国内旅游组织。

  于安教授提醒说,GPA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政府采购主体,将“购买是为了政府目的而进行”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而不是我国所使用的核心要素————“使用财政性资金”。这样,GPA认为,为“政府目的进行”的采购,不一定使用财政性资金,也不一定是公共机构,GPA主体的范围要比我国定义的广一些。

  其次,GPA 由正文和四个附录组成,附录1包含了5个附件。基于谈判结果,各参加方都提供了自己的由5个附件组成的附录1。附件1包含适用范围内的中央政府机构的清单,附件2 包含适用范围内的中央以下政府机构的清单,附件3 包含所有其他在适用范围内的机构,附件4规定了协议适用范围内列入清单的服务,附件5规定了适用范围内的工程服务。

  这些附件帮助人们理解什么是GPA管辖的主体和客体范围。曹富国教授还谈道,即使主体、客体和限额处于GPA规制范围内,还得注意一些例外规定,这些例外规定有的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也有基于双边互惠协定而排除掉的,还有基于公共政策的,譬如对自身中小企业的优惠待遇等。剔除了这些例外后,才可以确定哪些政府采购属于GPA管辖范围。

  另外,GPA附录2是各参加方提交的用于公布招标信息和采购结果的出版物清单。附录3是各参加方提交的用于公布常设供应商名单的出版物清单。附录4是各参加方提交的用于公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司法判例、行政裁决,以及政府采购程序等出版物的清单。


  第三,为了保证一方政府在招标方面不歧视另一方供应商,GPA规定了一系列详细的招标规则:公开性招标、选择性招标和有限招标,以及一个可以适用于任何一种招标方式的附加机制———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程序是指所有有兴趣的GPA参加方供应商,无论来自哪一方,均可参加投标,这是世贸组织最为倡导的招标方式。选择招标程序指的是只有应招标实体邀请的供应商才可以投标的招标方式,为了在该种招标程序中继续保证国际竞争的有效性,GPA又专门规定各采购实体在保证采购制度有效运转的前提下,应以非歧视的方式邀请最大数量的境内供应商和其他缔约方供应商进行投标,并且应当保证各供应商机会均等。有限招标程序指的是实体只与一个供应商进行单独接触并邀请其参加投标,这种方式无疑最容易对公平竞争构成威胁,造成采购实体对缔约方供应商的歧视,因此协议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第四,在供应商资格审查方面,采购主体应将参加投标程序的所有条件提前公布,使有资格的供应商能够了解具体采购项目的资格要求;同时要求各供应商提供资金担保、技术资格以及确定供应商资金、商务、技术能力所需的资料,以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在审查过程中,只有在供应商有破产或者虚报等特殊原因时,采购主体方可在不违背国民待遇、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取消其供应资格,否则不得以其他理由任意排除供应商。

  第五,关于接收投标书,GPA规定投标书通常应以书面形式直接或通过邮递方式提交。如果采购人允许,也可使用电传、电报或传真,但这些方式必须经过信件或经过签名的原件复印件确认,不允许通过电话投标。

  第六,GPA也适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机制供参加方政府使用,一般用于制度的扭曲。至于具体案件,主要由供应商自己提出投诉,投诉将由法院或者一个公正和独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责任编辑 陈东方】

保存时间:2007-8-20 11:30:22
http://www.enet.com.cn/article/2007/0815/A200708157790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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