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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平台建设谨防“新瓶装旧酒” 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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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15:45:3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17 15:47 编辑

【争鸣】平台建设谨防“新瓶装旧酒”


原创 2016-08-17 映年 [url=]中国政府采购报[/url] 中国政府采购报


       ——新一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须注意的问题

映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管局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本月起正式实施。《办法》积极落实“放、管、服”,以推进电子化为路径,以实现资源共享为重点,对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作了全面的制度规范。针对当前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如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平台收费等,《办法》也一一予以明确,引发了业内的普遍关注。


“制度好不好,落地才算数”。此前,部分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乱象丛生,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预防腐败的良好意图在实践中“走偏”,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损害了政府形象。新一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如何贯彻落实《办法》的精神和要求,防止“新瓶装旧酒”,让交易市场规范运作,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由权的现象不再发生?笔者不避浅薄,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必须坚持平台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


有形交易市场只是生产要素的整合,因此,笔者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机构设置不宜有行政级别和行政编制,不能把平台看作“二政府”。对于经费安排,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平台的工作人员应实行聘用制,可逐步推行市场管理人员的资格认证上岗制度。


据笔者梳理,当前,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存在以下几种职能定位不准确的做法。


一是把市场主体责任和权利当作公共资源市场的职能。如,有的平台“包揽”了招标采购代理报名、投标保证金收取以及组织开评标等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反而不参与组织开评标,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属于以行政手段干涉招标采购活动。一般而言,采购人(业主)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把法定代理权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后,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就可以依法履行投标人报名、招标文件售卖、投标保证金收取及管理、评标现场的组织工作等职责。然而,如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政府的行政命令将代理机构的上述职责收为自己的职能,就是一种典型的无委托代理或者越权代理。


以代收投标保证金为例。按照国际惯例,投标保证金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合约关系,与政府没有太多关联。实践中,由于部分代理机构出现了挪用保证金的违规行为,有些地方政府便发文要求投标保证金由各级行政部门收取。然而,个别地区以规范保证金收取为名,行领导带头寻租、与商业银行利益勾连之实,令人心寒。此外,投标保证金还牵扯到投标人的名单。如果交易中心在收取、管理保证金的过程中泄漏了投标人名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很可能是代理机构。


二是把交易中心的服务职能变成了行政职能。当前,不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属于行政事业编制,大多数工作人员都是有编制的干部,所以,交易中心的性质也被不自觉地定位为行政职能部门。有的交易中心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或备案,实际上重复履行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把自己当成了“二政府”。再如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相关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应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但许多交易中心把自己的网站变成了指定媒体,强行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有关信息,无形中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负担,更易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妨碍投标人充分竞争。本质上而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市场要素流动、交易的场所,其服务意识完全没有树立起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要依法创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应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创新的前提要依法。但是,许多地方政府认为创新必然违法,可在改革之后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使自己的创新“合法化”。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建设过程中一味强化自己的职能和权力,岂不是与中央精神相违背?


笔者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依法创新,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服务意识创新。交易平台既不应是“二政府”,也不应是政府的“奶妈”和“保姆”。要摆脱“官本位”思维定势,树立市场服务意识,为市场主体服好务。


二是让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从体制、机制上进行创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收入取决于其为各级政府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效益,笔者从来没有听说“上交所”“深交所”需要政府的拨款才能生存下来。建议有关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交易平台的运作效能和透明度。


三是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交易权,而不是被地方政府一纸命令限制在某一特定场所交易。目前,有些地方出现了上一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下一级交易中心争抢业务的现象。上一级交易中心发文要求下级所有交易进入上级的交易中心交易,否则不予抽取评委;下一级交易中心则要求,投标报名、交纳保证金要在本级交易中心进行。办以前同样的事,投标人却多花了时间,多跑了路,不知这样的改革有何意义?


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成大势所趋。笔者呼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深入领会国务院改革精神和要求,摒弃此前平台建设管理中的种种“乱作为”,规范平台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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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4 11:50:27 |只看该作者
现在可怎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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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8 17:34:36 |只看该作者
key_jl 发表于 2016-8-18 14:17
采购报,赤裸裸地维护部门狭隘利益思想的作祟……

说“维护部门狭隘利益”的,焉知你们所维护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是为了部门利益而违法揽权?国家层面提倡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你们舍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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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8 14:17:30 |只看该作者
采购报,赤裸裸地维护部门狭隘利益思想的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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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16:16:0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18 08:44 编辑

        一、在交易平台开评标,交易平台是否可以制订自己的流程、标准?并维持交易平台的秩序?

        二、集采部门也大多属于事业编制,部分还属于公务员编制,是否也变成“二政府”?


        三、多一家信息发布平台到底是有利于信息对称还是信息不对称?

        四、交易平台收入取决于为政府提供服务而不应需要政府拨款?是否前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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