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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条款更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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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9 17:40:5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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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旺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8-7 13:17:45

  2006年12月,WTO采购委员会通过了对GPA的全面修订,虽然只是对框架进行修改,但这是自1981年实施关贸总协定《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来,首次对该《协议》做出的全面修订,目的是为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加入GPA提供更多的便捷,同时也意味着以后其他国家在启动GPA谈判的时候都要使用新的法律条文。较之原《协议》,修订后的GPA条文更为清晰透明,而且改进增添了多项条款,具体如下:

文字表述更透明易懂

  修订稿对缔约方的基本义务做了进一步澄清,同时删除了原稿模糊不清的内容,使得GPA条款更为简明清晰。比如说,修改后的《协议》清楚地列出了采购涵盖范围以及不受GPA约束的一些例外情形,还明确了对商品及服务供应商招标程序的定义和界定。
改进条款次序
  修订的GPA《协议》采购程序是按照通告、供应商资格、技术规格及招标文件、评标和合同授予、国内审议程序依次排列的,这与政府采购实际操作程序完全吻合。

总原则的修改

  其一是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对所有的缔约方的供应商采用国民待遇,对国内外的供应商应当是一视同仁,而不应该歧视国外的供应商。

  其二是电子手段的应用。在进行采购时涵盖了电子手段,采购实体应确保采购是利用信息技术系统及软件,包括相关的认证和加密信息进行的,而且通常可以与其他缔约方交互使用。

修改了涵盖的范围

  比如,GPA将涵盖的采购范围规定为符合以下任何条件,并为政府用途所做的采购:

  列于缔约方附录一的采购实体;缔约方附录一内列出的货物及服务;不用于商业销售或转售,也不用于生产或供给商业销售或转售目的而需要的货物或服务;价值等于或超出适用的门槛价的采购以及未另外排除的其他所有采购。

  这意味着,它首先要求在缔约方的审议里面列出一个采购实体的清单,而且,并不是所有政府采购都应该纳入政府的采购清单,一国采购实体列出的开放清单完全取决于该国与其他缔约方的谈判结果。在谈判完后,最终的《协议》里面也将包括价格门槛,必须达到按美元核定的标准价格以后,才向其他的缔约方开放。

适时增加新规定

  为了适应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协议》修订稿也相应包含了一些新规定。

  例如,对主要适用于一般性商品和服务的采购,缩短了采购的招标期限,由原先的40天缩短为13天。

  再如,鼓励所有的国家采用电子采购的形式,具体说就是用电子方式发布招标通知或招标文件时,允许缩短招标期限。此外,还有明确禁止补偿贸易、规定了采购规划的通告应当如何进行以及对于实体的设定等新内容。

供应商资格的审定

  这主要涉及如何审定供应商的资格并筛选出合乎标准的供应商。

  首先,是登记制度和资质认证程序,规定凡有兴趣的供应商都必须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资料。缔约方应确保尽量缩小其资格程序,而且不得采用或实施任何登记制度或限定程序,对外国供应商造成不必要的参与障碍。

  其次是选择性招标。运用这种有限的招标形式,建立长期合格供应商库的采购机构可以不必邀请所有的供应商,而是按照自己的愿望和兴趣挑选符合标准的供应商并邀请其参加投标。尚未参加资格审查而要求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足够时间按照规定完成资格审查的,应准许其投标并进行资格审查,但准许额外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数量应限制在有效实施采购制度范围内。这对于所有即将加入GPA的国家是比较有利的。

扩大发展中国家适用的过渡措施

  《协议》修订稿清楚地规定了发展中国家适用的4种过渡性的措施,主要包括抵偿范围收窄、价格优惠、渐进式涵盖特定的采购实体或行业,在过渡期内可以根据特定需要,在各方谈判结果上采用更高的门槛价。发展中缔约成员考虑到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可以按照《协议》有关修订清单的规定,修改其适用清单,或针对特殊情况,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对其适用清单中所列的某些机构、货物或服务不执行国民待遇原则。

  这对于发展中国家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建立或发展,包括农村和落后地区的小型企业和家庭企业,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都大有裨益。

改善涵盖范围的流程

  为配合新内容的制订,《协议》修订稿对修改采购范围的流程进行了调整。

  比如,一成员方意欲从附录一撤出某采购实体,而各方对该实体所受的政府控制或影响是否已经消除出现分歧,可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此类情形大多出现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过程中。如果现在是国有企业或者是政府控股的企业,以后变成了私有企业,那么就应是属于非政府采购的范围,应该从采购实体名单中剔除,但其他的缔约方可能不同意他们的做法,认为政府的控制和影响并没有完全消除。因此,必须有一个第三方仲裁机构和相应的仲裁程序,判断政府控制和影响是否已经消除,从而为双方的争议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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