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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信息发布当天算不算在20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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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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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6-14 11:21:5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大家好,最近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要不要算在20日之内的问题。如下图所示,我3号发布信息公告,公告中报名时间是4号至8号(不含周日),20天的期限3号不算;如果我3号发布信息公告,公告中报名时间是3号至7号(不含周日),20天的期限3号不算吗?有管理部门说不算,理由就是《民法通则》中的规定。20日的期限是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我3号发信息公告,规定3号开始领招标文件,凭什么就不算在20日之内呢?麻烦大家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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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20#
发表于 2016-7-5 11:30:50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时间以何为准?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6月1日至6月5日; 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21日。招标过程中,潜在投标人 于2014年6月4日才陆续前来购买招标文件,即招标文件实际发出时间为2014年6月4日。
根据 .. (2016-06-15 13:40)
[s:125][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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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19#
发表于 2016-7-5 11:29:03 |只看该作者

回 雨葭 的帖子

雨葭:我个人理解是:  “招标公告约定的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的当天”就是规定中的“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 (2016-06-15 11:03)
你很有必要去查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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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8#
发表于 2016-7-5 10:26:14 |只看该作者
逻辑上就是从开始卖那一天算。要是说从真卖出去的那一天算,那大家都不来买,到最后再来买,所有的招标都违法了,肯定都不够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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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7#
发表于 2016-6-23 10:10:24 |只看该作者

Re:回 kkshadow 的帖子

雨葭:

能麻烦告诉我文件号,我从网上查查看看吗?
你山东的拿外省的地方规定去,有用吗?[s:269][s: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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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招标师徽章

16#
发表于 2016-6-17 10:54:49 |只看该作者
作为一名招投标的监管人员,从实际出发,我认为发出之 日 就是发售之日的意思,只有这样,你才能确定那一天开标,各方主体才能作好准备,否则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导致项目招投标的失败,这样也不利于各方主体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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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15#
发表于 2016-6-16 22:49:22 |只看该作者
我们标办上午 算一天,下午不算。严格来讲,按小时算,24小时算一天
努力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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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4#
发表于 2016-6-16 17:29:5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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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社区劳模

13#
发表于 2016-6-16 10:54:44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没有使用“发售”一词,原因在于某些招标项目为促进竞争并不会售卖招标文件而采取免费方式发出,从严谨角度来讲,法律条文使用“发出”更具包容性。
       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使用了发售一词,条例的释义给出解释,发售不意味着有偿出售,因此条例中的“发售”一词与“发出”含义相同,更具操作性。

节选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释义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释义供大家交流:
      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投标文件的准备时间。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促进参与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给供应商和承包商有充分的时间来编写他们的投标文件。这一时间的长短因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取决于各种因素,如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复杂性、所预计的分包程度,以及提交投标所需的时间。因此必须由招标人根据有关采购的具体情况确定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对于依法强制招标的项目招标有效期至少为二十日,即从出售标书起到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 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菅利为目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的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一)资格预审公告中应当载明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遨请书中应当载明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这一规定是公开原则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潜在投标人了解获取资 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必要信息,从而及时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便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发售并不意味着有偿出售。为减轻投标人负担,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鼓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免费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确需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文件。按照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虚构发售地点或者以各种借口和手段阻止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当前招标投标实践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之一,不但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和《条例》有关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曰
       (一)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条例》作出的一个最低期限的规定。本条规定一个低限发售期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以保证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通过缩短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在实践中多有发生。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于招标文件发售期包括在《招标投标法》第24 条规定的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期限内,适当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期并未延长项目的招标周期。因此,为了更多地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具体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 5日的合理期限。
       (二)本条规定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指日历天,并不是工作日。发售期采用日历天而非工作日的主要考虑,是为了提髙效率。但是,招标人不得故意利用节假日,尤其是类似于“黄金周”的长假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特别是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否则将在事实上构成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且也有违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本条规定的文件发售期不仅是针对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 审文件的发售,邀请招标或者公开招标但巳经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 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也应当遵守本条不得少于5日的规定。
       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仅限于印刷、邮寄的成本费用。该规定参考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等国际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的发售费用不包括图纸等资料的押金,图纸等资料的押金应在确定中标结果后、投标人退还相应图纸等资料时如数返还给投标人。在《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建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除了印刷、邮寄成本外,还应包括编制成本、评审费用等。本条未采纳上述建议,主要考虑:一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成本和评审费用是招标人应承担的成本,通过收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费用转嫁给潜在投标人有失公允。二是编制成本及评审费用的支出缺乏统一标准,难以判断招标人收取的费用是否构成营利。三招 是实践中招标人借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之机营利的现象比比皆是,有的招标文件售价髙达上万元,给潜在投标人造成了沉重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排斥了部分潜在投标人,不利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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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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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6 10:33:38 |只看该作者
操作上有问题的:招标公告需确定了投标截止时间,但不能确定哪天才有投标人才来购买标书,截止时间怎么确定?
我们公司是按公告公示第一天开始算的,第21天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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