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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事,一跤竟“摔掉”了投标资格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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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1 09:22:4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奇事,一跤竟“摔掉”了投标资格


2016年01月29日 10:0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杨勇


  案情■■■


  日前,在某项目开标现场,供应商A于投标截止前一分钟匆匆走进开标室,因为走得太急,不小心撞上桌子,投标文件掉到地上摔坏了密封袋,其中还有一本投标文件从密封袋内露了出来。随后,主持人以投标文件未密封完好为由拒收供应商A的投标文件。开标结束后,供应商A以代理机构不应拒收其投标文件为由提起质疑,并在对“质疑无效”这一答复不满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开标现场应不应该拒收供应商A的未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收与不收的依据何在?


  据了解,该项目的代理机构拒收时给出的理由是: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所有投标文件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的规定密封投标文件,可能导致泄密和串标等情形。但对于本案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不应该拒收供应商A的投标文件,其理由如下:


  第一,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是投标人的权利而非义务。投标人均有保守自己投标中的商业密秘不被他人知悉的强烈动机,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是投标人的自发行为。因此,对于密封投标文件这一权利,投标人可自主决定如何履行。


  第二,不同场合密封检查的目的、主体和标准完全不同。投标文件密封检查仅适用于在开标前接收了投标文件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和开标现场进行两次密封检查,但两次检查的目的、主体、标准完全不同:接收投标文件时的检查,是采购代理机构为了避免因收到密封不严格的投标文件而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开标现场的检查则是为了判断投标文件在代理机构保管期间是否被泄密,由投标人(或其代表)或公证人员以投标文件是否被开启过为标准进行对比检查。


  第三,开标现场接收投标文件时不需进行密封检查。采购实践中,很多代理机构都要求供应商在开标截止前半小时到现场(开标室)递交投标文件,这种情况下,接收投标文件这一行为在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视野范围之内和现场技术设备的全程监控之下,即使所有供应商都不密封投标文件,正式开标前投标文件失密泄密的情况基本无可能发生。此时,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都不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检查,反之,若仍然要求密封检查,无异于画蛇添足。


  第四,通过投标文件密封检查防止供应商泄密和串标的说法并不现实。如前所述,本案中所指的防止泄密是供应商防止代理机构泄密,而从代理机构的解释可以看出,代理机构所说的泄密是指供应商自主的泄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同时,对于串标情形,也是基本不可能出现的,因为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行为,他们会做得非常隐蔽,并不会采取故意摔坏密封袋,冒着可能被取消投标资格的风险来实现串通目的。
  (作者单位:四川省旺苍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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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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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1:11:07 |只看该作者
既然招标文件中规定“所有投标文件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只能按照执行。如果开标现场你接收了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其他投标人对此事作出投诉,又如何处理。到时候你就违背了招标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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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最爱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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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8 17:12:20 |只看该作者
道理不深奥,例子太极端,作者给自己挖了个坑,跳进去了就很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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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2#
发表于 2016-2-17 09:22:10 |只看该作者
确实奇葩,现在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对投标文件密封的要求,这个作者这种观点。。。。除非这些法规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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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1#
发表于 2016-2-15 10:13:41 |只看该作者
摔一跤能把密封袋摔出来,本身就说明密封的不好,如果没有摔跤而被代理机构接收了岂不是要承担很大的责任,作者的很多观点都很新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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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0#
发表于 2016-2-2 10:32:14 |只看该作者

回 zhouthh 的帖子

zhouthh:不同意原作者的意见。
 第一,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是招标文件何相关法规所要求的,投标人应该自遵守。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盖章,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拒收。
   第二,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文件是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其它投标人可能提 .. (2016-02-01 16:12) 
采购报上经常有奇葩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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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16-2-2 10:26:45 |只看该作者
作者的观点非常逗比!

我认同ZHOUTHH的观点。

招标代理公司在接受投标文件时,有责任和义务检查一下其文件的密封性。如果不合格,应立即提示投标人,让他自己想办法。

闭路监控,呵呵,人多的时候,死角多多呦!

[s: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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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8#
发表于 2016-2-1 16:12:14 |只看该作者
不同意原作者的意见。
 第一,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是招标文件何相关法规所要求的,投标人应该自遵守。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盖章,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拒收。
   第二,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文件是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其它投标人可能提出质疑。
   第三、开标现场接收投标文件时需要不需进行密封检查不能由谁说了算,应由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密封是必要的,因为不密封就意味着先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文件内容泄露的风险。公证机关、摄像监控在不密封条件下无法监控文件内容不被泄露。
    第四,投标文件不密封招标代理机构就会成为泄露投标文件的最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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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7#
发表于 2016-2-1 14:15:15 |只看该作者
讨论么个劲?

别说我消极啊。但我真消极啊。

招投标已经病入膏肓,没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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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6#
发表于 2016-2-1 10:38:59 |只看该作者
没有问题吧。原文的作者举出的事例有点极端而已。在下还可以举出更极端的:全部摔了一跤,结果都拒收,流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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