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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高人进来帮我解答一下这种评标办法到底合不合理?我总感觉不合理,但又无力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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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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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9:23:1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我最近做了一个地铁防水材料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制定的评标办法为,技术标得分排前三名的投标人,其经济标将进入进一步评审,技术标得分未进入前三名的,其经济标将不进入评审,最终技术标与经济标总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技术标满分60分,经济标满分40分)
请问如若这种评标办法不合理,有违规违法性质,或存在会造成潜在的不公平因素。求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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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8#
发表于 2015-12-23 15:50:52 |只看该作者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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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7#
发表于 2015-12-23 13:42:58 |只看该作者
不合理啊,如果是综合评估法应当是所有投标人综合分数最高的,如果是经评审的最低价应当是技术标合格的情况下,价格最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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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6#
发表于 2015-12-23 08:46:57 |只看该作者
合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三)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先进行资格后审,然后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对合格的技术标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3—5家(其中:6家及以下选取3家,7—9家选取4家,10家及以上选取5家)进入商务标评审,最后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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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5#
发表于 2015-12-22 14:07:53 |只看该作者
不合理。除非允许递补,但那就是评标中提高评标效率的工作方法(等于就是先评技术分最高的三个投标人的经济标,经济标评审后,这三个投标人里有否决的情况,再把技术分得分第四、第五……的提出来评经济标),不是评标办法本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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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地板
发表于 2015-12-22 13:27:33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应该有技术要求吧?我认为只要符合技术要求就要进入经济评审,如果要求技术分的前三名进入经济评审,存在排斥投标人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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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5-12-22 12:41:24 |只看该作者
把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变成了前三名满足。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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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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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2-22 10:40:12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技术未进入前三名的不计入经济标的评审似乎不合理,只要是合格的投标价格都应该计入经济评审,否则怎么能体现整体的市场价格水平呢。这不是说只计算爱马仕,LV,PRADA,Gucci价格就,哎呀包包好贵。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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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2 08:57:52 |只看该作者
1、根据条例第30条,该项目的方式应该是不适用于两阶段招标的。具体的适用范围请自行查看条例的释义。
       第三十条 [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
2、技术标未进入前三名的,经济标不进入评审,该行为属于圈定范围进行评审,应当是不允许的。可以参照条例释义的第50条的解释,该行为的本质与50条的释义中载明的行为应当是一致的。
第五十条 [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三、避免标底的不当使用
  (一)禁止以标底为基准价格并设定一个上下限范围作为确定投标报价是否入围、有效和中标的直接依据。例如,某招标项目开标公布的标底价为10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以100万元基准价的上下限一定范围(例如90万元-105万元)作为确定投标报价入围和有效的界限,超出此范围区域(例如,89万元,106万元等)的投标报价均作为无效投标;或规定等于标底100万元或小于标底一定金额的投标报价为中标条件或作为最优报价得满分。这些做法不符合本条规定。
  (二)不宜采用以标底价格加权复合基准价并与评标紧密挂钩。例如,某招标项目将开标时公布的标底价格与有效投标报价按一定比例(或随机抽取确定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出评标基准价,凡等于评标基准价或一定幅度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为最优,报价项评标得满分,或规定超过基准价一定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例如,标底价100万元,设定标底价的复合加权比例为40%;3个有效投标报价分别为:90万元、80万元、76万元,平均价为82万元,设定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的复合加权比例为60%,则复合评标基准价为:100×40%+82×60%=89.2万元。凡等于89.2万元的投标报价为最优,其余投标报价按规则分别扣分,或设定有效投标报价的上限3%为91.9万元,下限5%为84.7万元,超过此上下限范围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这样一来,标底对投标就起着决定性作用,与作为评标参考的定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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