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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咨询各位大大电梯招标中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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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1-16 08:58:4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电梯招标中,代理商参加投标的是否必须提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如果该代理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相关的电梯设备的维修、安装的经营项目,并且自己也没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话,可以参与投标吗?它提供的是制造商的资质证书。这样一来说明这个代理商相当于皮包公司一样。这个问题希望大家帮我解答一下。有没有相关法律方面的规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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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12:43:40 |只看该作者

回 下水道的鱼 的帖子

下水道的鱼:对以上两位表示感谢!!由于这次招标公告中写的有些歧义。只要求“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目前有家代理商不具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只是持有其制造商的双证,可以让其报名吗?
 (2015-11-16 11:32) 
根据你的描述推测:“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是成为合格投标人的必要条件。
不知道你所说的“报名”在公告中是怎么要求的,但这种做法无依据,建议以后取消。只要愿意,任何一个潜在投标人都可购买文件,参加资格预审或投标,是否是合格投标人,由评委会说了算。你也不必为此而纠结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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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11:32:19 |只看该作者
对以上两位表示感谢!!由于这次招标公告中写的有些歧义。只要求“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目前有家代理商不具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只是持有其制造商的双证,可以让其报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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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09:56:50 |只看该作者
1、如果招标范围(内容)包括安装工程,投标人应拥有相应资质。
2、如果招标文件允许,没有资质的代理商可同具备资质的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或利用制造商的资质投标。
3、中间商(代理公司)大量的存在有他的理由,其作用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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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09:21:03 |只看该作者
(1)投标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资质要求:应具备电梯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A级企业资质。所投电梯生产厂家应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颁发的电梯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投标企业在近三年内,承担过不低于相应标段电梯梯速的安装工程。
(3)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国内总代理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如授权书为国内总代理商出具,须同时提供国内总代理商代理证明)。
(4)所投电梯产品必须在...当地设有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且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当地维保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5)近3年内,投标产品在国内具有不低于本项目电梯梯速的同类产品应用业绩不少于3个。
(6)本项目   接受联合体投标。


特种设备安全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释义】此条规定了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主体的要求,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质量直接影响电梯的安全,这些活动必须严格规范,明确提出要求。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由同一家电梯企业负责有利于保障电梯安全和保护品牌,有利于明确责任,也是电梯生产企业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趋于饱和,目前许多大型电梯企业已经开始从以制造为主向以安装、改造、修理、保养为主的方向转变。
电梯是一种特殊的机电产品,在制造完成时以部件形式出厂,安装完成之后才形成完整的产品,安装实际上是电梯的总装配工序,是制造的继续。电梯产品是由安装单位完成的,安装单位对电梯的质量安全影响起决定作用,电梯的安装环节对电梯质量和安全运行影响很大。安装的许多技术要求应该按照制造企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该在制造企业指导下完成。目前多数电梯的安装后调试由制造企业负责,有力地保证了电梯质量。电梯投入使用后也同制造企业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如提供备品备件,交待维护保养要求,出现问题后提供技术支持等。电梯的改造实际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电梯制造,不仅需要较强的设计能力、调试能力、试验能力,还需要有一支具有相应能力的安装队伍,电梯改造活动甚至比普通电梯制造活动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企业掌握电梯的技术,对电梯质量好坏起主导作用,所以他们有义务对其他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提供指导,并监督其工作质量,对安装完成的电梯进行调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电梯企业的技术优势,服务社会,同时也明确了电梯的安全责任。
所述“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是指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格的企业;所述“电梯制造单位”,就安装、修理活动而言是指原电梯制造单位。这样规定实现了电梯制造、安装、修理的“一条龙”,保证了备品配件的供应,更好发挥制造企业的主体作用,有利于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和明确责任。
对于改造,原制造企业不再存在的,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必须按照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释义】 本条是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特殊规定。
一、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取得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安全可靠的运行状况与日常维护保养密切相关,因此做好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十分重要。同时,电梯的维护保养技术性较强,必须由专业单位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电梯制造单位最有能力实施电梯维护保养,理应成为电梯维护保养的主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也有能力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也可以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按照国际惯例,制造单位维保电梯的比例较高,应当鼓励制造单位开展电梯维保工作,逐步形成以制造单位为主体、其他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为补充的电梯维保体系。
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性能。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制造单位或安装、改造、修理等专业单位进行,则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必须由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不能随意,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这就要求维护保养单位不但要与设备使用单位确定维护保养的协议,负责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而且要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认真实施。
在进行现场维护保养时,往往使用单位的人员都还在进行其他的工作,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落实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隔离带、警示标记等,防止他人受到伤害。因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保养的单位要负责。
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要负责电梯故障的救援。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全面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性能,当电梯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如门不能打开、停止运行等等,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接到信息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正确进行救援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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