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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PPP项目监管模式设计的思考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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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1 10:00:4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对PPP项目监管模式设计的思考


2015年08月18日 09:5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如今,PPP模式已成为当下中国最热门的政府项目实现方式。然而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在全国热火朝天地推广PPP项目同时,有关PPP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却尚不完全清晰,各地也处于摸索阶段。事实上,PPP项目在实施中,存在着相当大的履约风险,以及国有资产安全与资金使用效益等诸多风险,如何监管无疑是PPP项目推进中的难题。


基于中国当前的行政架构与权力分配现实,笔者认为实行的PPP监管架构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大一统模式。即在国家层面成立直接归属于国务院的PPP中心,其优点在于权力集中,便于协调各采购人进行PPP的项目实施工作,有利于强力推进PPP项目。由于此种模式便于对外沟通,尤其是在亚投行即将成立之际,一个统一监管PPP的机构有利于对外协调、沟通,将使得在亚投行内部推进PPP模式更有效率。同时,国家层面成立单一的PPP中心也将利于地方成立响应机构,上下组织机构扁平,沟通层级与对象明确,方便国家对PPP模式实施统一指导。


然而,由于本届政府承诺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新增编制和机构将有实施困难,且我国PPP专业人员普遍缺乏,需从其他各部门有经验人员中抽调集中,无疑会增加团队组建与磨合的成本。


二是协商议事机构模式。该模式是在在国家层面组成PPP监管委员会,但其职能与具体执行部门仍然分散在各部委,类似如今的反垄断委员会模式。其优点在于机构组建迅速,协调机制灵活,且各部委原先存在的监管权力(主要是特许经营)不变动,不涉及具体的人员变动,部门利益得以保障,整合阻力比较小。


在考虑这种模式时,需要注意到由于权力分散,多头监管,将不容易形成强大的监管与指导力量,同时,地方PPP中心与国家级指导部门多头对口,会造成部门组织架构不清晰,一旦项目出现纠纷,当事人寻求监管部门支持会格外麻烦。以当前的手机打车行业为例,在当前的反垄断模式下,易到若要举报滴滴和快滴合并违法,就需要向发改委反垄断局和商务部反垄断局同时进行举报。
三是财政监管模式。这种模式是直接在财政部下建立PPP中心,由于模式构建简单,符合国际惯例,但需要涉及部委间权力的再分配,可以预见,模式推行中的整合推进容易遇到阻力。


正如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所说,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财政部是落实“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改革举措的第一责任人。从国际经验看,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财政部门都专门设立了PPP管理机构,负责推动PPP模式发展,履行研究设计、项目储备、融资支持、招投标管理、争议协调等职责。因此,为了加强落实PPP项目的推进,采取财政监管的模式也是非常可行的方案之一。


综合比较上述三种方案,笔者认为各有优劣,从迅速落实监管职责和实现的角度看,第三种方式最优,第一种次之,第二种再次之。但无论采取哪种方案,都要尽快形成相应的议事机构或监督机构,并明确权责。在成立机构的同时,以项目和规则带动培养一批专业人才,解决目前专业人才严重匮乏的现状。与此同时,国家也应尽快确定PPP的监管模式,并出台权威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应尽快摸索PPP施行的可用规则,从而有利于PPP在法制轨道上快速、健康运行,有利于我国在新常态下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有利于我国对外战略目标的达成。


(张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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