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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请问:能以所有投标价格均超出项目概算为由,否决所有投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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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5 15:58:5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请问:能以所有投标价格均超出项目概算为由,否决所有投标不?

与同事讨论招标的相关问题,想起前两年招标的一个案例:


招标文件没以设置最高限价,结果所有的投标均超出了该项目的设计概算(经政府审批的),评标时以此为由否决了所有投标,第二次招标时设置了最高限价招标顺利实施。

当时是在省政府的政务中心招的标,评标专家也是从省政府评标专家库抽取的,都认可以了这个结果。

事后,查阅了诸多管理文件,均没有找到明确条文可以,以投标超出了该项目的设计概算为由废标。


不知道大家在实际操作中碰到过这样的情况没,如何处理的。没碰到的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s: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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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16:38:52 |只看该作者
1、如果走采购程序,则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已经明文规定,超出预算的应予废标,不管是否公布。不公布的是采购人违法,不影响废标的处理结果。
2、如果走招投标法监管程序,如果文件没有公布最高限价,则不能废标。详见7部委30号令第64条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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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1 10:47:41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事情在政府采购上是家常便饭。不要大惊小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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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0 15:15:46 |只看该作者
大多数时候出来8楼分析之内和之外的原因的考虑,招标人不愿意公开概算金额,所以也有了这个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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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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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0 11:38:13 |只看该作者

回 招标经办人 的帖子

招标经办人:概算并不是口头表述,而且是在招标前就经过政府审批的,是客观存在的,只是没有公开。不是招标人说多少就是多少的。 (2015-08-07 17:00) 
没有公开?那等于是不是没有告知投标单位,没有告知,又拿来作为评审依据,也不妥吧。

这个应该属于招标人的工作失误,后果由投标人来承担,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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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5-8-7 17:00:37 |只看该作者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本案中,我觉得这样做欠妥。

《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设置最高限价,但是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应视为招标人没有设置最高限价,评标的时候再由此为由否决投标就等于背离了招标文件。
应注意: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意思表示的载体,而不是在现场口头表示。

..... .. (2015-08-06 11:51) 
概算并不是口头表述,而且是在招标前就经过政府审批的,是客观存在的,只是没有公开。不是招标人说多少就是多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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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8-7 16:58:00 |只看该作者

回 jiayw 的帖子

jiayw:现在应该不会再出现这类问题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2015-08-06 15:26)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这条还是不严谨,他并没有明确说明,如果没有公开预算金额,则不能以超过预算金额为同废标。诚如你所言这是一个操作采购的漏洞,为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不直接把这个漏洞堵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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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
发表于 2015-8-6 15:26:50 |只看该作者
现在应该不会再出现这类问题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实施条例以前,政府采购法规定了,超过预算废标。但是业界或者理论认为,只有招标文件中规定了的,才能执行。出现了矛盾。而招标投标法中就规定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table]
[table=100%,#ffffff]猜想一下,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是这样处理。

1、参加投标的均超过预算,则以采购法规定为由,宣布废标。

2、参加投标的只有部分供应商超过预算,且均未中标,采购人满意中标结果,则不吭声,开标有效。

3、
参加投标的只有部分供应商超过预算,不论中标与否,采购人不满意中标结果,
则以采购法规定为由,宣布废标。

4、开标开始,主持人首先当中公布预算金额,并规定几种可能的废标情形,然后开标,依情形进行。

猜猜啊!

这也说明,政府采购 是从不严谨、不完善中走来。而工程的招标投标由于时间长,参与的人多,相对来说要规范、严谨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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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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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11:51:30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我觉得这样做欠妥。

《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设置最高限价,但是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应视为招标人没有设置最高限价,评标的时候再由此为由否决投标就等于背离了招标文件。
应注意: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意思表示的载体,而不是在现场口头表示。

附: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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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09:23:19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非工程类招标应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其他可依照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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