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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货物的询价,中标方迟迟不跟业主签订合同,多久后可以当做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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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1 16:35:4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货物的询价,中标方迟迟不跟业主签订合同,多久后可以当做放弃。有什么法律法规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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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3:04: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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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7-21 16:38:49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的话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即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应当受到处罚
保证金不予退还,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
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74号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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