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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一供水改造工程设备招标反复折腾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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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5:06:4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长春市一供水改造工程设备招标反复折腾为哪般?  

       来源: 中国网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大案要案频发,腐败案件的数量、金额呈几何数字增长,其中部分腐败案件就是通过招投标引发的。

  公开透明是实现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从源头防止腐败的有效手段。然而记者在近日了解到,长春市一项二次供水改造工程从2014年10月8号发布招标公告至今,数次没按规定时间开标。更令人震惊的是,他们不顾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强行将2015年3月16日的中标结果废除,于3月31日重新招标。

  难产的招标

  长春市此次招标工程全称为“长春市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泵站无负压供水设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为吉林正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10月8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长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东亚经贸新闻报等网站媒体上发布了招标项目编号为JZZB2014-035的招标公告,招标条件说明“本招标项目长春市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泵站无负压供水设备采购已由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长发改审批字【2014】156号文件批准,资金来源为省财政补助20%,市财政配套20%,其余资金通过融资方式筹集,招标人为长春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标段划分注明为“本项目一个标段”;投标截止时间为2014年 10 月 29 日 09 时 30 分,地点为长春市政务中心三楼三标室”。

  据诸多投标企业反映,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后,他们到招标代理公司购买招标文件,但却被告知手续不全不能提供,让投标人等通知。

  等到2014年12月19日,投标企业仍没买到10月8日的招标文件,却在上述网站媒体看到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项目编号为同样内容的招标公告,只不过标段划分成了“本项目分2个标包”,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注明“投标人可就上述二个标段进行投标,但不允许兼中”的条款。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 01月12日09时30分,地点仍为长春市政务中心三楼三标室。

  投标企业又赶到吉林正洋公司购买招标文件,仍被告知还需要等。到了2015年2月11日,投标企业突然收到了正洋公司的通知,要求投标人在2月13日15:00到长春一品吉粮酒店八号会议室参加标前会议,此时已是腊月25日,距春节只有5天时间。在这天,投标企业终于购买到了招标文件,两个标段每份价格1500元,有十多家企业参加了这次会议。

  在这次的招标文件上,记者看到,封面上的项目编号分别为JZZB2014-035-1、JZZB2014-035-2,并独立用黑体注明“1包”、“2包”的字样,时间为2015年2月;在内页的招标项目编号JZZB2014-035,第四页第四条“投标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中注明: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25日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第五条“投标文件的递交”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9:30分;在答疑会一栏中,要求投标企业如有疑问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于2015年2月12日上午9:00时前提交到正洋公司,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到指定邮箱。这份招标文件确定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5年3月13日9:30分,开标地点为长春市政务中心三楼三标室,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19日。

  虽然经历了半年的等待以及招标代理公司花样百出的借口、自相矛盾的招标文件内容,但所有的投标企业还是期盼在3月13日这天,自己所在的企业能在十多家投标单位中胜出。

  开标这天,有1家企业因为没赶在约定时间递交标书,被当场废标,另有14家企业按时递交了标书。

  3月16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公司在上述网站媒体发布本项目中标信息:“吉林正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长春市二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长春市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泵站无负压供水设备采购1包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15年3月13日在长春市政务中心公开开标。现将中标结果公布如下:中标单位名称: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为2015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18日,在公示期间如果本项目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督部门提出质疑。公示期如无异议,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3月13日同时进行的编号为JZZB2014-035-2的项目招标结果也于16日也以同样的格式在上述网站媒体公布。

  对于招标结果的公示内容,很多投标单位不满意。他们认为:第一,招标代理公司发布内容的措辞不严谨,应当是拟中标单位,而不是中标单位;第二,按照法律法规及惯例,应当将拟中标人全部公示。

  出乎意料的结果

  就在很多投标企业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的时候,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由于(拟)中标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不良行为并在网站上予以披露,不符合本次招标要求。3月18日,招标人委托编号JZZB2014-035-1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召集原专家评审委员会在监督人的监督下对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这种行为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属实,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定标原则,取消该公司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上海凯泉泵业被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让其余的投标企业看到了曙光,他们更是频繁催促招标代理公开中标候选人排名,因为按照这个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定标办法中“第1条,按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推荐出排序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数较少时可以低于三名)。第3条,招标人也可以决定对中标候选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审查合格后应发中标通知书。……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合格,应审查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招标人考察合格的属第二名以后的中标候选人或考察全部不合格,应再次召集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或经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如召集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监督部门应到场监督,形成复议报告,确定招标人或重新招标。第4条,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招标人对其进行实地考察不合格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规定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规则,余下的投标企业皆有可能成为新的中标候选人。

  但招标代理单位吉林正洋公司的回复和决定又一次让这些充满希望的投标单位陷入绝望之中,正洋公司的回复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这一规定,招标人决定对长春市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泵站无负压供水设备采购1包重新公开招标。”

  对于正洋公司的这种回复投标企业当然不满意,他们指出,尽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但招标代理公司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选择的是“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及类推的方式,已经排除了在原中标候选人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再重新招标的做法。同样,招标代理公司在处理上海凯泉泵业的时候也是按照自己制定的招标文件和定标办法进行的,为什么在中标候选人排序上却不遵循自己制定的游戏规则?

  招标代理公司涉嫌违法

  对于招标代理公司和投标企业的不同说法,记者采访了中国西部开发促进会法律顾问、北京张浩然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浩然律师,他说,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十条“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中第10节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资格审查和初步审查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剩余的有效、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和商务报价要求的投标人,按合格计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经过全过程评审后认为,剩余的有效投标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有效投标缺乏竞争,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这已经很清楚地界定了需要重新招标的条件,如果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该项设备做出重新招标的决定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约定,是很明显的违法行为,他们必须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张浩然还认为,这种反复招标的行为还存在浪费公共资源、加大企业成本的嫌疑,与国家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和市场管理体制背道而驰。因此,招标人应立即停止对编号JZZB2014-035-1项目的重新招标,按法律规定公开原招标候选人及排序选定招标人。

  对于招标代理公司拒绝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公开公示的做法,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同样认为:严格来说,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上述两个法条表明如下两层意思:一是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二是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也就是说,从其《中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3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公示所有中标候选人。在法律规范中,“应当”一词与“必须”同义,因此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或只公示排名第一的候选人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记者也了解到,为了从源头预防和遏制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早在2012年4月18日就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加强招标公告管理,加大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示力度。《意见》指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该项目招标代理公司反复招标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其背后是否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记者将关注此事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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