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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狭义上的定标权是否存在或受限制(原创)
2015年1月11日
【经社区众多专家、网友共同讨论,对定标权的内涵说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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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 招标人的定标权,广义上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评标专家选聘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选择权和中标通知书发放权。其中选择权又包括限制选择权和 |
| 相对自由选择权; | 狭义上定标权,是指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的权利(此种说法省略了招标人的限定,特此说明)。 |
| | | 资料来源及参与讨论:招标人法定定标权归属的几种说法(原创整理) |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937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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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此段内容节选自帖子“剥夺招标人定标权的不是实施条例 | [table=100%,inherit][table=100%,inher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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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9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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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ble]
1.2、zzj0102(2014年12月)最新研究成果指出:狭义定标权,实际上并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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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帖子“定标权之争:概念的厘清是探讨议题的基石”中,说明如下: |
【一、广义定标权
广义定标权的内涵是:人通过方式择优选择并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现实存在的,也一直为招标人所享有;起码在规章以上层级的法律中,并无剥夺招标人广义定标权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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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义定标权框架下,定标权的表现形式是: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其签发中标通知书;而定标权的实现过程,贯穿着的整个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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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定标权实际上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权利,包括:制定权、评标专家选聘权、评标知情权、评标参与权、评审监督权、对不合理评审结果的否决权、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权和中标人的最终确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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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定标权,是钱老所说的在3名中标候选人中自由选择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这一权利是不存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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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100%,inherit] 也就是说,狭义定标权,实际上并不存在,也不因招标项目性质不同而有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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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ble]
因而,狭义定标权被剥夺的议题,实际上是一个假命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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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9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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