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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人法定定标权归属的几种说法(原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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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14:56:2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招标人法定定标权归属的几种说法(原创整理)


   一、定标权的内涵及法律规定


   (一)定标权的内涵


    通过2008年来钱忠宝(网名laochan )提出,汉瓦(曹国平)作为反方,进行招标人定标权归属问题进行辩论;并高子正(网名gzztitc )等网友的补充,最终由zzj0102(张志军)对“定标权内涵”做出解释:


    招标人的定标权,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评标专家选聘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选择权和中标通知书发放权。其中选择权又包括限制选择权和相对自由选择权。


    这种解释已经得到绝大多数网友认同,大力也认同这种观点。


    界定定标权的内涵,有利于以共同的基础进行探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定标权归属的内涵上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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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j0102 + 5 系统地总结了近几年定标权之争的几种观点
gzztitc + 2 发表 原创 定标权问题的 整理稿 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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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4-12-24 15:55:26 |只看该作者
  在实践中“定标权”不是被法律法规剥夺了,而是招标人不能充分认识定标权实现的手段,只重视最后的决定权。————赞同,这也是我10年时提出探讨定标权时,要区别定标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过程的原因。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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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14:30:37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有“定标权”,这种“定标权”是通过招标人制定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标准和对评标结果的审核确定及最终选择中标对象、发布中标通知书或者否决招标(决定重新招标)而实现的。如果将“定标权”单纯理解为“选择中标对象、发布中标通知书”就会误入歧途,就等于认为招标人可以不受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限制,自由选择中标对象,这样的招标就成了采购咨询,失去了原有的意义。招标法、实施条例对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的招标定标权的限制,是为了避免在公共采购过程中招标人滥用定标权损坏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实践中“定标权”不是被法律法规剥夺了,而是招标人不能充分认识定标权实现的手段,只重视最后的决定权,而忽视了招标文件的制定,是招标失控,达不到最初的目的,或者“定标权”被上级部门或领导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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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4-12-24 10:26:06 |只看该作者
到底 招标人的 定标权公权力,还是 私权利

看了各位的发言,我不禁联想到一个问题,就是久久思考,但是没有定论的问题

招标人的定标权,到底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 ?

为什么 发改委 部委政令,要强调: 区分两种情况:应用国有资金为主和私人资金的情况 ?

我自己的看法是:使用国家资金的(含国家控股),属于“公共采购”。

而这使得招标人,不仅仅是“招标人的法人单位”;而是使用国有资金的使用人,或者是说,代表人。

而,当着有关部门审批该项目时,就等于“授权”给了他们这种“代表权”;所以,他们行使的是 “公权力”的某种代表。

这是“中国特色”的一种表现新式。其他国家很少有这种情况。

欢迎批评指正 !! 欢迎讨论 !!

本文作为 跟帖,发表于大力;李金升;和张志军的帖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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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4-12-23 17:15:41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广义定标权与狭义定标权
  2010年的时候,我提出了广义定标权的概念,并对定标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过程进行了分析,随着自己对这一问题认识的不断加深和相关法规规章的出台和修改,对于广义定标权的内涵,其后还有陆续的补充、修正与完善。个人最新的观点如下:
  一、广义 .. (2014-12-23 17:13)


   感谢提供的素材,今后修订中会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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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4-12-23 17:13:29 |只看该作者
  广义定标权与狭义定标权


  2010年的时候,我提出了广义定标权的概念,并对定标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过程进行了分析,随着自己对这一问题认识的不断加深和相关法规规章的出台和修改,对于广义定标权的内涵,其后还有陆续的补充、修正与完善。个人最新的观点如下:


  一、广义定标权  


  广义定标权的内涵是:采购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并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现实存在的,也一直为招标人所享有;起码在规章以上层级的法律规范中,并无剥夺招标人广义定标权的现象。


  在广义定标权框架下,定标权的表现形式是:招标人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其签发中标通知书;而定标权的实现过程,贯穿着招投标的整个操作流程。


  因此,定标权实际上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权利,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评标专家选聘权、评标知情权、评标参与权、评审监督权、对不合理评审结果的否决权、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权和中标人的最终确定权。


  二、狭义定标权


  狭义定标权,是钱老所说的在3名中标候选人中,自由选择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这一权利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狭义定标权,实际上并不存在,也不因招标项目性质不同而有区别。因而,狭义定标权被剥夺的议题,实际上是一个假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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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16:49:57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1.我对13楼的个人信息作了点修改,删除了部分不宜公开的内容,望大力版主见谅;
  
    2.关于定标权和评定分离,已重新整理了一篇文章,将在某刊物刊出,届时转贴上来,请各位批评指正;
  
    3.多年来写了一点关于招标采购方 .. (2014-12-23 16:13)

    原本是要此方面的说明为突破口,寻找你和laochan 观点差异滴,要知道搞到一个有点创新的角度真的好难;既然如此,那只能看是否找到新的出发点了,找不到的话,欠账也就不还了,欧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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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16:26:35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觉得在2012年,这个问题已经讨论清楚了,所以在之后的几年,基本没有继续这方面的探讨。


近期论坛稍显冷清,钱老师重提此事,继续着8、9年的呐喊,才跟了几个帖子,并整理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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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16:22:51 |只看该作者
   关于定标权归属问题的收集、整理暂告一段落,后续帖子的调整将以“微调”为主,不再“大动干戈”。


    同时,也谢谢各位的关注及支持本帖,更重要的是关注定标权归属问题的研究、讨论和探索;当然,后续的讨论和论述的收集及整理,可能也就不局限于大力一个人,“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道理,想来大家都是知道滴。招标投标是很多从业的管理及工作人员的职业和信仰,借用马云先生的一句话:“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


    期待我们共同招标投标的梦想能够实现、并越来越美好,谢谢大家!


[blockquote] 大力 [/blockquote][blockquote]
  2014年12月23日

[/block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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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3 16:17:54 |只看该作者
   参与招标人定标权归属意见分类:招投标法已经授权给招标人,各位均认同(除未取得余杭教授意见之外)

    专家分歧及分布:(注:为简化说明,此处以姓名代替个人各自曾经的论述)


   1、定标权未被削弱,1位,唐广庆



   2、招标人的定标权被剥夺或需限制,两位:钱忠宝、张志军。(增补李金升 律师,2014年12月23日 15:39:51)


    3、招标人的定标权需规范或细化,三位:高子正、曹国平、愚路(增补李金升 律师,2014年12月23日,貌似律师总是“讨巧”)。


   大力点评:


    1、后续讨论或辩论,仍需以《招标投标法》为基础。


    2、讨论中要注意“求同存异”。


    3、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如在采信张志军的意见时候,意见以2012年以前为主,并不排除其他专家也有这种情况,需在今后的收集和整理中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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