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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实施条例第九条: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执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不招标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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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4 09:38: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201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假设有个特许经营项目,批复概算建安费为1亿,采用BOT建设模式,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了一家民营企业投资人,由其融资、建设、运营,10年后进行移交,此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不具备法定的建筑资质,现在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要求直接发包给一家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有业绩的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在的问题一是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的发包行为是属于民营资金投资还是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表现的国有资金投资?如果是民营资金是否就可以直接发包了,还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采用邀请招标?如果是界定为特许经营权下的国有资金投资,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提出的邀请招标是否可行?问题二是如果这个
特许经营项目在选择投资人是不是采用招标的方式,而是采取招商的方式,是否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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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7 11:55: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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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4 22:27:48 |只看该作者
特许经营项目对于资金来源的方式已属于特殊情况,所以不存在再次确定资金来源的国有/民营属性;对于是否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应该首先确定本项目是否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标准。如果未达标,那么采取招商或者各种形式的招标选定承办商均不受限制。
  
        如果达到必须招标的标准和范围:A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货物项目)或者提供(服务项目)的可以不进行招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B.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不具备响应能力的,必须招标。因为不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所以招标人可以自行选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形式依法开、评标。
     做自己感兴趣而擅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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