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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 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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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09:28:0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14〕122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
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代理机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为做好代理机构后续管理的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8月31日起,财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再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已接受申请的要停止相关资格认定工作。

  二、为满足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业务工作需要,方便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业务监管,自2015年1月1日起,凡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可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网上登记遵循“自愿、免费、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

  三、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专职人员情况等内容,由代理机构自行填写并扫描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后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代理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真实有效。所有登记信息将通过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2015年1月1日前,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新的代理机构,可以携带网上登记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进行纸质登记。

  五、截止2014年8月31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还在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已经接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但尚未完成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视同已经完成纸质登记。

  六、财政部门不再对网上登记信息和纸质登记信息进行事前审核。对于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系统将自动将其名称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授予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对于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现场为其开通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代理机构的纸质登记和网上登记的组织工作,及时将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公告。为方便社会监督,2015年1月31日前,仅完成纸质登记和视同完成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应当补充完成网上登记。

  八、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可以向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核实后存在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代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予以公告。

  九、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变到事中和事后监管上来,定期对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促进代理机构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管理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下载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4年9月26日


caiku2014122attach.rar (11 KB, 下载次数: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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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09:10:50 |只看该作者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2,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3,不矛盾,你说的业主可以自行选择代理机构是由前提的。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 .. (2014-10-10 15:58)
[color=#0070c0]"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是指签订委托合同时的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哪些是可以委托到中介,目前只有一个集采目录.集采目录虽然有,但财政部门并不一定按目录来批项目到集采中心,选择社会中介服务原本是集采目录里的集采项目,但选中介又变成财政部门去选或业主去选中介,这都是乱象.
原来的采购法也好,财政部的各种令也好,都没有很明确的要求社会中介服务必须进集采中心进行采购,或者说,没有对财政部门直接选社会中介一杆插到底的违法行为有什么严厉的制载措施.只是有"业主不依法采购,由财政部门整改",而财政部门不依法审批,目前还没有看到他们内部的监督体制.事实上,我们到各大网站一看,众多的集采目录里的项目,都被委托到社会中介采购,这是一目了然的.
如今新的制度出台,还是在放纵这样的行为,部门利益已凌驾于法制之上,何来公平公正?
社会中介要想拿到代理业务,都是找财政部门做工作,这就可以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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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15:58:11 |只看该作者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有几个关键的问题没解决:


1、作为政府的集采机构,本身不需要资格审批,是否也要进行登记?在日常监督管理上,集采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有哪些区别?

....... (2014-10-09 11:47) 
2,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3,不矛盾,你说的业主可以自行选择代理机构是由前提的。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只有在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范围内,采购人才有权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两段话不能分裂地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为其指定代理机构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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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13:35:00 |只看该作者
大方向有了,现在就是看各区县的了
为什么帖子要有签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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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19:34:18 |只看该作者
国际招标代理机构重大变革,精华贴,可能也是将来各招标主管部门改革的方向。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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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16:33:53 |只看该作者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有几个关键的问题没解决:
1、作为政府的集采机构,本身不需要资格审批,是否也要进行登记?在日常监督管理上,集采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有哪些区别?
2、哪些是必须进集采机构采购的,哪些是可以到社会中介代理招标的?集采目录里的属于集采的项目被财政部门直接委托到社会代理招标 .. (2014-10-09 11:47) 
指中了个中要害,见解独到。有待于财政部的管理文件出台后,来回答。但是,总的来说,这是个好的趋势。对于招标行业来讲是个改革之举,希望其他的类似改革,能够跟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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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15:54:18 |只看该作者
最该取消的事中央投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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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0-9 11:47:20 |只看该作者
有几个关键的问题没解决:


1、作为政府的集采机构,本身不需要资格审批,是否也要进行登记?在日常监督管理上,集采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有哪些区别?



2、哪些是必须进集采机构采购的,哪些是可以到社会中介代理招标的?集采目录里的属于集采的项目被财政部门直接委托到社会代理招标,有否违规?这是重点!财政部门在文件上“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这“应当”两字有多大的强制性?



3、业主单位是否可以自主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在《采购法》里是前后的表述矛盾的,前面有说“属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中间有“业主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后面又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为其指定代理机构”,这具体操作无所适从。



4、这样众多的代理机构,会否让利益寻租更容易?代理几个大项目赚一笔,然后让代理公司倒闭,让违法无从查起?以后的采购招标档案得如何管理?放在代理机构管理肯定不行!



代理机构的最大问题两点:以社会中介有限公司来满足业主的利益寻租,主要是帮业主把门,让业主指定的公司报名三家围标,别的公司报名设置很多关卡,而且出售标书时间很短,有的干脆不接电话。有的直接把报名的供应商给涉密,然后让供应商私下去“打鸟”,把别的供应商做工作不参加,从而达成围标等等。

第二点是社会代理公司作为财政部门的“二奶”、“财政部门的采购中心”,再通过财政部门的专家库,财政部门通过管理代理公司和专家,想让谁中标,打个招呼变得轻而易举。

国家出台这个举措,让财政部门事后监督,能否做到割肉?在将来的对社会中介代理的考核中,是否让代理公司再度变成听话的“二奶”?



以上是我的几点想法,供大家笑纳!不足之处,敬请各地高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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