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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代发 揭示了权重分配和评标方法适用性本质内涵的 《评标方法概论》陈川生 【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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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2 10:01:1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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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川生 要求 代发

高老师:我写了一篇关于对钱忠宝老师所著评标方法概论的读后感,这篇文章写于2个月前,请您帮我发在网上。谢谢

陈川生 2013 09  22


格式是本人整理的。高注。

揭示了权重分配和评标方法适用性本质内涵的
《评标方法概论》
——读钱忠宝先生《评标方法概论》有感
陈川生


  今年6月17日,钱忠宝先生送我一本《评标方法概论》(以下简称《概论》)的专著。我爱不释手,当晚即看完前四章。之后,由于工作忙,一直没有整时间系统阅读,只好出差带在身边,有时间读几段,今天终于全部看完想写点东西。

  钱老师说这本书是他六年磨一剑之作,我从字里行间体会到钱老创作之艰辛。这本书在搜集大量关于评标方法资料的基础上,不拘泥于现有法规的规定和人们已有的认识,通过对实践经验的总结,系统分析了权重分配和评标方法适用性的本质内涵并归纳为差异·权重定理和差异·评标方法定理,我称其为钱氏定理。我认为这一理论的创新为行业内更科学地选用适当的评标方法、科学的设置评价因素权重有重要意义。

  钱先生在《概论》中指出,非价格因素差异可分为显性和隐性差异,前者如设备功能、性能、销售或施工业绩、售后服务、施工设备、潜在投标人资质、财务状况等,这些可以通过有关信息渠道获取,在某一阶段相对稳定;后者如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水平、工程设计理念和创意等差异不可知性较大,变数大。非价格因素的差异影响权重的设置和评标方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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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5 09:16:09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所以我有时在想与其给予招标人更多的定标权,不如给与其更多的自主权,比如不足三家改为竞争性谈判。同时,我也认为,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应两法合一。仅对国有投资项目进行约束即可。


老朽以为,定标权应该属于招标人自主权范畴,是招标人自主权中的最核心的、最重要的。
老朽以为,也不应该给于国资招标项目特别的约束待遇,因为,《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与招标人的资金来源和性质没有关系。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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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3 15:48: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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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chan:你的这个想法是可以的。
你是想通过设定高标准缩小非价格因素的差异,以便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但前提条件须满足有三家投标人来投标。 (2014-09-23 08:52)
所以我有时在想与其给予招标人更多的定标权,不如给与其更多的自主权,比如不足三家改为竞争性谈判。同时,我也认为,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应两法合一。仅对国有投资项目进行约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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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3 09:35:38 |只看该作者
陈川生老师前天还给我们上课来着,老师最后说的很动人,说自己年纪大了,没什么用,希望能把自己的知识贡献出来,为后人的进步提供一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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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3 08:52:59 |只看该作者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非价格因素差异较小,采用最低价中标无可厚非。当非价格因素差异较大时,可否通过设定高标准限制投标人来进行最低价中标呢?(这可能会需要招标人拥有更多的自主权)
     
你的这个想法是可以的。
你是想通过设定高标准缩小非价格因素的差异,以便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但前提条件须满足有三家投标人来投标。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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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2 17:02:43 |只看该作者
非价格因素差异较小,采用最低价中标无可厚非。当非价格因素差异较大时,可否通过设定高标准限制投标人来进行最低价中标呢?(这可能会需要招标人拥有更多的自主权)
   
    关于文中的案例,我还是想说要先想清楚为什么国有投资要招标。(回到招标的起源,英美等国家都是在政府、国有领域开始使用招标)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是招标的重要作用。否则招标人邀请几家企业询价,然后根据报价进行谈判,讨价还价,会不会起到更好的作用呢?
   
    回到国内招标市场,本人接触到的邀请招标(私人投资项目)大多都是走形式,这充分说明投资人知道什么才是最有效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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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2 13:31:12 |只看该作者
[s:125]
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编辑。电话:010-5885111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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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2 10:08:32 |只看该作者
   1、所谓差异·权重定理是指评价因素权重分配的依据是评价因素中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性。该定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


  ① 对评价因素赋予相应权重和其本身的重要性无直接关系,如某一关键技术指标所有投标人都可以满足,对其设置权重无意义,因为没有差异全是满分,无需评价、区别好坏;

  ② 是否赋予某非价格因素的权重取决于该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性;

  ③ 需要赋予非价格因素的权重大体上和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成正比;

  ④ 价格因素的权重与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成反比,如果非价格因素的差异很小或为零,评价因素主要是价格,即价格因素的权重最大。

  ⑤ 可通过对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权重的合理分配确定合理的评标方法,如果选择不合理的权重分配可能导致评价结论的扭曲。

  2.所谓权重·评标方法定理是指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性不仅影响其权重的设置,还影响评标方法的选择。随着非价格因素差异的增加,我们可以选用的评标方法依次为最低评标价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差异中等的综合评价(估)法、差异大的综合评价(估)法、差异特大的综合评价(估)法。

  依据钱先生的计算,在商务部的最低评标价法中,允许非价格因素的偏离加价不会超过投标价的15%,因此,最低评标价法实质上还是最低投标价中标。所以,钱先生指出,在国际招标中使用最低评标价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三个以上的非价格因素差异较小的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二是招标人对涉及的专业有深入的了解,有能力选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三是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贸知识。钱先生指出,在国际招标中我们照搬世行亚行的标准文件,要求评标普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殊不知世行、亚行的项目大多数是“扶贫”项目,扶贫项目的评标方法适用最经济原则,能用就行;但我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购买的设备都是国内难以满足的高精尖设备,应当适用最优原则而不是最经济原则。如果潜在投标人的非价格因素存在较大的差异,就不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笔者在某地了解到,某石油钻井需要购买特殊设备,发公告后国内某企业也来购买招标文件,招标人不能阻止,但是他们和国际一流企业相比差距太大但价格便宜。该设备对油井安全至关重要,万一出现问题,价值上亿元的油井就可能报废,招标人不敢冒此风险。但领导部门一律要求按照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如果允许该企业来投标一定中标,于是这家央企只好先购买一台国内的设备放在仓库不用,条件是请该企业放弃对该设备的投标。上述案例印证了钱先生的论点,也解释了为什么在国际招标中招标人一般都要做大量的考察调研(包括到国外考察)之后邀请非价格因素差异较小潜在投标人投标,一般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反之可能造成招标失败。

  《概论》这本书除了提出差异·权重定理和差异·评标方法定理外,还对行业内容易混淆的术语和概念作了梳理,例如“评标办法”和“评标方法”的区别;招标中价格术语的定义,如投标报价、投标价、评标价、中标价和合同价的区别。

  《概论》还提出了评标方法三要素概念,特别让人耳目一新。所谓评标方法三要素系指评标因素、评标函数和评价因素的权重。其中的评标值即为评标函数值,其表现形式除了人们常用的分数、币值外还可以用评语、名次、得票数、比值、期限和隶属度等表示评价值。因此,我在我写的《评标专家指南》第三版中依此做了修改。

  《概论》这本书分为九章。前四章是理论创新的核心章节;第五章和第六章介绍了投标合格性评审和投标报价审核的操作实务;第七、八、九章分别介绍了以货币、分值和隶属度表示评价值的评标方法。第九章以隶属度表示评价值的评标方法,属于模糊评价的范畴,其引用的数学模型和计算公式简练易懂,是我看过该类书籍中最通俗的一本。模糊采购是实践中很有用的一种采购方法,我曾希望写一本模糊采购学原理和实践的书。钱先生捷足先登,对我很有启迪。

  总之,作为一个热爱招标采购行业的人来说,《概论》无疑是很值得读几遍的好书,所以这本书一直放在我身边,一有空就认真揣摩,从中领悟到很多。

  
                              陈川生
                           2014.7.7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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