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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求教:业主将专业工程单独发包,该工程总承包人能否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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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6 15:32: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求教:业主将专业工程单独发包,该工程总承包人能否参加投标

如题,现有一单体工程,为控制造价,业主准备将其内装工程单独发包,该工程总承包人具备专业施工资质,问能否参加该专业工程的投标?


关于投标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条例》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35条“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根据这些规定,能否判断该总承包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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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9-2 17:35:15 |只看该作者
自己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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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8-28 15:11:56 |只看该作者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5条“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如果工程总承包单位存在以 .. (2014-08-27 15:44) 
谢过,分析得很全面。个人觉得这类问题的难点还是在于如何把握是否“影响公正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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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8-28 09:27:57 |只看该作者
只要满足投标资质要求,就应允许投标,否则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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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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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7 15:44:22 |只看该作者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5条“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如果工程总承包单位存在以上情形的话,恐怕总承包招标的时候就无法入围了吧……

    《实施条例》34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这里的“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和“影响招标公正性”是并列关系,只有同时具备才应当规避。

    也就是说工程总承包单位确实参与了专业分包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为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那么对于理解及把握招标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该项目的招标活动,便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应当规避。

    理想状态:如果总包单位没有入场实施所谓的“前期准备工作”,或者总包和分包是同时发标的,那么就不存在“影响招标公正性”的问题,只要是资格资质符合的单位就可以同时参加总包及专业分包的投标。值得提醒的是,希望项目经理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相关细则,比如投标单位同时参加本项目多包竞争的,总包项目执行团队和专业分包项目执行团队不可以重复、冲突之类的条款。比较麻烦也有违招标人“
为控制造价,业主准备将其内装工程单独发包
”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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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8-27 13:04:25 |只看该作者
只要具备该发标工程的专业资格,就可以进行投标;


总承包单位一样可以进行分包工程的竞争的。


如果设置总包单位不能参与投标就属于歧视性的条件招标,有明显的排他性
  不求最好,但求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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