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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采购制度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14-07-23 来自 :财政部网站
一、美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框架及部门职责划分
(一)法律框架
美国没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约有500部,最主要的有《武装部队采购法案》、《联邦财产及管理法案》、《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小额采购业务法案》、《联邦采购合理化法案》、《合同竞争法案》、《合同纠纷法案》、《小企业法案》、《购买美国产品法》等。为了便于执行和操作,联邦政府将散见于众多法律之中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加以综合和细化,形成了《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FAR)。FAR对联邦政府的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合同类型、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等,都作出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在FAR的统一规范下,经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批准,各联邦机构都可依法制定本部门的采购实施细则,对FAR进行必要补充。如国防部有《国防部补充条例》(Department of Defense FAR Supplement)。在实践中,除了联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美国造币局(United States Mint)等少数几家机构外,无论是国防部门还是民用机构的政府采购合同都要统一执行FAR的规定,同时地方各级政府的政府采购合同也要受到FAR的约束。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自己的采购法规或政策,但地方的政府采购法规或政策不能违背联邦有关法规的精神。地方政府的采购法规一般在具体采购程序上与联邦不同,如公开招标的时限要求、采购标准、合规要求、投诉质疑处理程序等等。美国是判例法国家,除了上述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外,各级法院的判例也是指导政府采购实践的法律依据。
(二)部门职责划分
按照FAR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美国成立了一系列的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管等。
总统预算管理办公室(OMB)下设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OFPP),与联邦总务署、国防部、航空航天局等部门共同拟定FAR,并指导和督促各政府机构依法采购,同时还负责制定合同官的培训标准和内容。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的行政长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代表总统参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政策、程序等立法工作。
联邦总务署(GSA)、各联邦机构等负责执行采购法规,依法实施采购。联邦总务署直属于白宫,是联邦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负责联邦政府通用货物的采购,如一般性的办公用品,同时还负责联邦政府房产的建设、维护和租赁。成立联邦总务署的目的,是合并处理各部门采购中类似部分的采购工作,减轻部门的工作负担,因此,联邦总务署还为各个部门提供各种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采购合同范本。但联邦总务署更多的扮演一个采购服务机构的角色,对于纳入联邦总务署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全是强制性的,各联邦机构也可以自行采购。各联邦机构都有负责本部门的内设采购机构,负责本部门的采购业务,每项采购活动都由一名合同官负责。目前,采购额最大的几个部门是国防部、能源部、卫生部和美国航空航天总署。
隶属于美国国会的联邦问责署(GAO)是受理供应商抗议(投诉)的权威机构,该机构与作为采购机关的行政机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独立性强。同时,该机构中的的律师都是资深的政府采购的法律和技术专家,素质高、专业性强。联邦问责署仅有权做出建议性决定书,不具有司法判决的强制性,但是通常都会得到严格执行。除了处理抗议,联邦问责署有权力对行政机关的采购计划进行评估,可以接触所有的政府采购文件,为行政机关的采购计划提出建议,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计。合同争议委员会是另一个处理政府采购抗议的机构。目前,美国有民用采购和军事采购的两个合同争议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合同索赔争议。除了走抗议程序,供应商也可以选择向联邦索赔法院提起上诉,直至上诉至最高法院。下图显示了美国涉及政府采购的部门职责划分。
中小企业局负责与各部门磋商,确定各部门授予中小企业合同的份额,确保实现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的国家之一,也是目前采购额最大的国家,2012年达到5163亿美元。美国政府采购活动都是以采购合同为中心进行管理和执行的。因此,研究、探讨美国政府采购合同的准备、订立、履约、抗议等方面的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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