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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浅析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的方法和对策 【协会;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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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15:52:0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浅析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的方法和对策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4-06-12   作者 :罗翀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招标相对施工招标而言,关注的人较少。究其原因,一是标的金额较小,往往只是后者的零头;二是专业性较强,货物种类繁多;三是货物招标具有特殊性。但是货物是工程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货物招标的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期目标、投资目标、质量目标的实现。

招标是一个系统,招标人、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等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人之间相互影响,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相互关联。仅仅着眼于解决局部的问题,忽略了整体的变化,结果只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问题层出不穷,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解决招标的问题,首先从整体着手,界定招标的对象,明确招标的目的;继而分析局部,研究招标的过程,总结招标的规律;最后提出解决的方法,完善招标的机制。

一、货物招标的对象

清晰界定货物招标的对象,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必须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这里涉及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两个概念。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详细规定,国有企业投资、承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重要设备、材料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且是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简而言之,国有企业采购的货物,属于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且实现工程的基本功能的,必须进行招标。例如,某音乐厅建设项目,其中管风琴虽属于乐器,但与室内装修浑然一体,健全了音乐厅的演奏功能,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类似钢琴、电子琴等乐器,虽然也丰富了音乐厅的演奏功能,但可移动,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2.根据项目审批、核准的意见,直接确定必须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货物可以直接按照项目批复文件中,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采购。

3.上述两条与项目的实际情况相冲突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采购

如,某会议中心项目的业主单位为了扩大可研报告投资概算的范围,将家具、工艺品、办公用品等开办类物品划入项目审批范围,审批单位的批复文件确定为公开招标。执行过程中,开办类物品种类多达上百种,数量上万件,如实施招标成本太大,也缺乏相应评标专家。后报审批单位同意,更改了批复文件,采购方式改为了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再如,某政务中心项目,电梯招标过程中发现具备3吨无机房货梯生产资质的厂家仅一家,二次招标失败后报审批部门同意,将采购方式改为了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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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3 08:19:21 |只看该作者
作者分析有自已的独特思路,比如监督力度的大小,比如代理机构经办人的能力等,有细致的观察。精华贴。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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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15:54:25 |只看该作者
五、货物招标的对策

1、科学编写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的计划和安排,应当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清晰界定招标的对象。清晰界定了招标的对象,才能合理设置货物的打包方案(如何设置标段和招标的先后次序)。另一个是平衡招标的目的。法定的目的、采购的目的之间需要巧妙的平衡,这需要智慧。招标方案是招标的开始,有了好的开始,才会有好的结果。

2、严格控制招标过程

过程是影响结果的另一个因素。严格控制招标过程,就是要保证过程的规律不被破坏,特别是真实性、限制性、可修正性、不可逆性这四个规律。只有保证了这几条规律,可预见性才会得以实现,才能保证招标质量。

3、尽量降低决策风险

招标存在较大的决策风险。对于较大的项目,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做决策时往往难以顾及招标的方方面面。为了降低决策风险,应设置多部门多层级的管理模式,最大程度地分散风险。比如设置招标的实施部门,具体经办招标工作;招标的支持部门,提供财务、策划、预算等数据信息,对招标工作予以支持;招标的监督部门,依照法律监督招标全过程;招标的领导机构,汇总各方面信息从更高的层面实施招标决策。

4、慎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人的左右手,其专业能力、工作优劣直接关系到招标的结果。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从三方面考虑:一是整体的实力。招标代理机构整体的企业实力,包括企业的资格、信誉、业绩等。二是具体经办人员的实力。招标是项事务性工作,应当考察具体做事的人的能力,包括品行、资格、经验、沟通和协调能力等。三是评标专家的实力。一般招标代理结构都有几个高手,碰到疑难重点问题,就要看高手的水平了。所以,评标专家的实力,体现了招标代理机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 罗翀 单位: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保存时间:2014/6/12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2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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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15:53:47 |只看该作者
四、招标过程的规律

分析招标的信息传递过程,可以得到五条规律。

一是真实性。招标过程中传递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必须是招标直接参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也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二是限制性。招标过程中传递的信息是有限制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时间的限制,每个阶段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都有限制,如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发标到投标时间都有法定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对象的限制,每个阶段信息传递的对象都有限制。比如,在发标和投标阶段,投标人之间不能围标串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也不能相互串通,不能明招暗定,虚假招标。时间限制和对象限制决定了招标投标信息在限制的时间内、限制的对象间进行传递,保证了四个阶段的相对独立性。

三是可修正性。招标过程中传递的信息是可以修正的。在法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可以提出疑问,招标人可以根据异议对文件进行修正。在法定的时间外,投标人无权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也无权进行修改。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表明投标人对招标过程产生的异议也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

四是不可逆性。招标过程中传递的信息是不可逆的。招标的四个程序阶段依次进行,不能先进行资格预审,再发布招标公告;或是,先开标再发标。同时,下一阶段的信息包含了上一阶段的信息。比如,资格预审文件包含了招标公告的内容,招标文件包含了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正因为如此,招标的过程存在着决策的风险。每个阶段的决策都会影响到下一阶段的决策,正所谓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五是可预见性。按照规定的招标过程传递招标信息,招标的结果具有可预见性。在真实性、限制性、可修正性、不可逆性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招标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预见的。

招标的结果不符合预期,原因是招标过程的真实性、限制性、可修正性、不可逆性遭到了破坏。比如,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都会影响招标的结果。在招标信息传递的链条上,一个信息的偏离,都可能导致最终结果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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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15:53:05 |只看该作者
三、货物招标的过程

《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法,决定了招标的过程具有明显的程序性。招标的过程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人,通过法定的程序,按照法定的方法传递信息,最终选择法定的结果。研究招标的过程,需要从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人、程序阶段、信息传递机制三方面着手。

一是两类参与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人分为直接参与人和监督人,直接参与人包括业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监督人包括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审计部门、社会舆论。相互关系见图1。

图1中最里面的方框内表示招标投标活动的直接参与人,参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决定招标目的能否实现。其中,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人的代理人,受招标人的委托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外三层方框代表了三种监督人,离最里层方框的远近代表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力度。除此以外,未在上图中表示的业主,代表了使用方的利益,与招标人发生联系。

二是四个程序阶段。按照招标投标流程,分为发布招标公告和报名、资格预审、发标和投标、评标(含开标、定标)四个阶段。其中,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将与评标阶段合并;开标主要是开标会议的流程,定标是招标人依法选择排序第一的为中标人,开标和定标的程序相对固定,变化较少,可以与评标阶段合并。

三是一条信息传递链。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投标信息的传递过程,是直接参与人,沿着固定的方向传递招标投标的信息,依次经过四个阶段,形成一条信息传递链。传递的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报名、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具体见图2。

图2中大方框内是招标的过程,包括四个阶段。前后两个小方框分别是项目审批和签订合同,分别是招标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前后的衔接部分。


货物招标 图 1.jpg



货物招标 图 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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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15:52:31 |只看该作者

二、货物招标的目的

招标的目的具有二重性,既有法定的目的,又有采购的目的。法定的目的,是《招标投标法》的内在要求,可以概括为在公开的条件下,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选择公平的结果。简而言之,就是招标的法定程序要求。采购的目的,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在要求,即投资目标、工期目标、质量目标。

法定的目的和采购的目的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对立是普遍存在的,统一需要转换。对立时,需要分析投资目标、工期目标、质量目标与法定程序之间形成了哪些冲突,哪些是主要的,哪些是次要的,然后改变招标的内在因素和环境条件,化解冲突,将对立转换为统一。例如,招标时间与工期的冲突。通常的做法是先明确了竣工时间,向前倒排再确定招标的时间,结果往往招标时间不足,不满足法定的要求。究其原因,一方面因为工期是固定的,一旦确定所有工作的时间都必须向其靠拢;另一方面招标时间是灵活的,因为实施招标必须具备招标的条件,招标以前项目立项、可行批复、图纸概算等必须完成,而这些时间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时间延迟。前面的时间,后面的时间,留给招标的时间自然就不够了。针对这种情况,一般做法是尽量提前招标,为工期留足时间。但随着招标的提前,准备的时间随之减少,可能导致图纸不全、概算不清、对货物了解不足等问题产生,从而给招标带来困难,严重的会延长招标的时间,甚至导致招标失败而不得不重新招标。所以解决招标时间和工期的冲突,要从三处着眼。指的是提前多长时间招标要慎重,不能因为工期紧就随便定个时间招标。招标开始前要检查招标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没有满足招标的基本条件,招标的过程便会受到影响。指招标的时间计划,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既要压缩时间也要满足法定的要求。指的是不能一味屈服于工期,一旦确定,便意味着招标时间再没有压缩的空间,此时要坚持招标的时间计划安排,哪怕是延迟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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