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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关于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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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8 11:54:0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p><font color="#ff0000" size="4"><strong>请大家讨论:</strong></font></p><p><font color="#ff0000" size="4"><strong>1&#46; 什么是国有资金?什么是国家融资?</strong></font></p><p><font color="#ff0000" size="4"><strong>2&#46; 国有资金项目和国家融资项目是如何管理的?谁对项目负责?负什么责?</strong></font></p><p><font size="4"><font color="#ff0000"><strong>3&#46; 文件<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 mso-bidi-font-size: 11&#46;0pt; mso-ascii-font-family: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span style="FONT-SIZE: 11pt;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计建设<span lang="EN-US">[1996] 673</span>号)还有效吗?</span></span></strong></font></font></p><p><font size="4"><font color="#ff000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 mso-bidi-font-size: 11&#46;0pt; mso-ascii-font-family: "><span style="FONT-SIZE: 11pt; LINE-HEIGHT: 200%;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strong><font face="黑体" size="4">4</font>&#46; 还有哪些相关文件?</strong></span></span></font></font></p>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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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3 10:45:18 |只看该作者
对 国有资金问题 再跟帖 070323

laochan所提出的几个问题,不光有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

比如,在《首例政府采购案件》中,能否诉讼财政部“不作为”,原高的律师谷辽海先生就曾经有过如下的考虑:

   【2005年3月初,原告的总经理王建军、技术经理张明先生,两位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疲惫不堪地迈进了笔者所在的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听完叙述,看了所有材料,简单地询问了一些环节后,我的第一感觉是,这次国家财政部当被告是躲不过去了。但我还有疑问的是,怎么样来界定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财政性资金?现行法律没有对财政性资金进行立法解释。中央国债资金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如果不属于,那么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的代理项目就不受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约束。但马上我的困惑又解除了,因为对中央国债承担风险的是国家,最终还是需要用国家财政性资金来归还,自然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尽管如此,我还是拿不准。最大的担忧是怕财政部的答辩意见会否定中央国债为财政性资金,但我又想,财政部以往的行政规章已经对国债有明确规定,届时想必是无法否定采购资金的性质。】(摘自《全国首例政府采购案件为何被判无期徒刑》一文,2006年6月25日)


看来,双方都没有对此争议,而且,北京一中院一审的判决书中,指出:

    【本院认为,根据《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被告公布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这就等于说明,前述的结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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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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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12:19:27 |只看该作者
在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二)项中,说明了必须招标的项目&quot;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quot;.

laochan老师是不是在研究这个条款啊?
[fly][glow=298,black,39]說到吥如做到,要做就做更好,祝大家步步高![/glow][/fly] Mobile:1315952214X Progress 1%/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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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11:07:30 |只看该作者
在林善谋所著《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分析》一书的第二章,专门有一小节探讨“国有资金范围的界定”。P31开始。

由于篇幅较长,而且,还应联系其下一节“国有企业范围的界定”,本人就不全部打字转发了。摘录其中几个关键点:

【“3号令第四条界定的国有资金包括:1)各级财政预算资金;2)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3)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由资金。实践中对国有资金的界定经常遇到以下问题。

一、预算外资金的适用情况

案例二十一 利用房租建设职工宿舍楼是否招标案

(略。结论:案例中,美术学院属于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应当依法招标。)

二、适用政府性专项基金的适用情况

(略)

但应注意的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采购主体、采购对象
适格的,就应当依法进行采购,包括进行招标采购。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在界定强制招标项目的原则是,政府专项建设基金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专项消费基金则适用《政府采购法》。

三、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适用情况

案例二十二 国有投资停车场项目招标案(略)】(色彩是转发者加描的)

(该案例,是以土地折价与外商合资;审批部门要求招标;而作者以为其意见不妥。)

以上情况,仅供参考。

严格讨论起来,这里还有许多问题。比如,国有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国家融资,
包括发行的国债。如果没有细致的划分,“首例政府采购案件”中的问题,还会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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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9 17:11:16 |只看该作者
哪些项目必须招标和什么是国有资金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山东正信招标网]
                                             
    哪些项目必须招标和什么是国有资金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如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中第三条第二款的所说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那么,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是不是国有资金呢?2000年5月1日国家计委发布的第3号令第四条清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即是国有资金。

    根据国家计委第3号令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如果开发项目符合2003年5月1日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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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7-3-19 17:10:00 |只看该作者
下面这一段,我忘记了来源那家网站了。


什么是“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和“大中型建设工程”?  

引用站点: 作者: 点击率: 31 添加时间: 2005-12-19  10 点卡  

答:“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大、中型建设工程”是指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划分界定。

为了正确反映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适应对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需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基本建设项目按工业建设项目和非工业建设项目分别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

划分标准见《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计计234号文件附件)等文件。

一部分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工作中,不作为大中型的项目安捧有;

    (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竣工程。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划分,改、扩建工程除国家指定者外,一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等。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
    (6)施工队伍以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
(7)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

    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为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其他项目为大于或等于3000万元)和限额以下以及小型项目三级。

保存时间:06-3-31 18: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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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7-3-19 17:08:25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一个很大的题目。要弄清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有一些概念,没有权威的解释。

大家曾经讨论过。先发一点,作为参考。

中国招标投标网社区  (http://bbs.cec.gov.cn/index.asp)
工程招投标讨论区  (http://bbs.cec.gov.cn/list.asp?boardid=8)

  [原创]国有资金一个不能被忽视的重要概念  (http://bbs.cec.gov.cn/dispbbs.asp?boardid=8&id=500)

  作者:小隐于网  发布时间:2005-9-27 10:49:50

[原创]国有资金一个不能被忽视的重要概念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笔者感到一些招标人和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有些投资主管部门,对国有资金这个概念还缺乏必要的认识。

《招标投标法》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对什么是国有资金没有说明,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也未做出明确的规定。那么,什么是国有资金?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据此,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凡是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准确理解和把握国有资金能有效地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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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07-3-19 14:46:02 |只看该作者
供楼上参考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89号

已经2001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生产和开发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污水排放及其处理、垃圾处理、河湖水环境治理、园林、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住宅、酒店、公寓、写字楼等项目;
(六)政法设施项目;
(七)防灾减灾项目;
(八)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项目,使用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减免税费抵用,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养路费,污水处理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或者承诺还款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第九条 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或者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具备竞争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国内外民间组织或者个人全额捐赠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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