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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委托协议真正走入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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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08:54:5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委托协议不签不行

  某电梯采购项目,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委托。时间已临近开标,采购人突然发现自己对本次采购的评标细则等内容竟然一无所知,于是向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进行了解。谁知,采购代理机构以怕采购人泄密为理由一口回绝了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诧异:作为“买”东西的人,竟没有了解采购情况的资格?代理机构拿出了委托代理协议,上面白纸黑字的写明:“本次评标的评标标准和评标细则由采购代理机构确定。”而且,委托代理协议并未规定采购人保留审阅评标标准和评标细则的权利。

  再看另一个案例。某次采购结束后,中标供应商迟迟没有接到签订采购合同的通知,直至30日期限已过。供应商一怒之下向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经调查取证,判定采购人逾期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违犯了法律规定,要求采购人赔偿供应商的损失。采购人十分委屈,其法人代表对监管部门说:“由于我们单位是刚刚设立的,创建工作繁忙,需采购的物品也很多,实在抽不出时间去和供应商一项一项的签约。就在不久前结束的另一次采购中,我们与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协议中明确了由代理机构代签合同。难道这次采购没签委托协议,代理机构就不帮忙了吗?”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发生在日常工作中的真实事件。由于委托代理协议签署不当,或者根本没有签署,造成采购人在采购中处于被动状态,失去了维权的依据和资格。那么,委托代理协议究竟能够起到怎样的作用?在采购中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真的如此重要吗?

签署情况不容乐观

  其实,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之前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正是法律的要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委托代理协议的签署情况如何呢?

  记者为此采访了某中央级采购人,其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说:“我们只在采购中心刚刚成立的时候,与其一次性地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此后没有再签署过。”另一部委的财务司某正处级干部也对记者说:“在委托给中介操作的采购项目中,我们也会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但似乎它只是一个形式。其中究竟应该设定怎样的内容,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我们也不太清楚。”

  在地方采购人中,这种情况同样存在。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薛寿堂说:“我们曾经试图在每个项目上都与采购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但由于采购人不懂作用,不太配合。”也有的地方甚至根本没有开展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工作,他们的理由一般是希望简化手续,减少环节。而且大多采购人都认为,采购项目本就经过了层层审核把关,不会有任何问题,交到代理机构手中时,由经办人向其口头说一下项目情况和具体要求就可以了。如果必须签署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反而麻烦。

  看来在目前的工作中,人们往往忽视了采购活动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协议的签署情况不容乐观。正是这种不正确的观念,导致了文章开头案例的发生。其实,因委托代理协议没有签署或签署不明而产生的委托纠纷,远不止文章所列举的事例。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和采购行为的成熟,越来越多的问题因委托协议而暴露。如不立即规范,将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

签署不能流于形式

  “毫无疑问,委托代理协议是一种契约,它证明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成立。”薛寿堂说。委托关系如果没有契约佐证,未免显得单薄无力,尤其是对于政府采购这种庄严郑重,时而又标的额巨大的采购行为。许多业内人士都认为,这种证明效力是委托代理协议之于政府采购最重要的作用。这种说法虽然无法考证,但可以明确的是,委托协议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绝不止这一项。

  “在政府采购中会有一些基本问题,如采购期限、委托与被委托人在本次采购中的权利义务等。这些问题虽然并不复杂,但如果不在采购之前加以明确,采购的进行就会受到阻碍。委托代理协议就是来明确这些基本问题的。”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副处长王红旗说。

  换句话说,如果不把委托行为中委托人应该做什么、被委托人应该做什么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就会出现该为而不为,不该为却越权而为的现象。反过来,如果委托代理协议对委托双方的责任进行明晰,并设定相应的违约条款,当事人就会对自己应履行的职责一目了然,即使出现了不作为或越权而为的现象,另一方当事人追究违约责任也拥有依据。

准备工作决定成败

  看来,在采购中委托代理协议一定要签。这不仅仅是采购人维护自己利益、主张自己权力的有效手段,还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在财政部刚刚下发的财库[2007]3号文件第24条也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项目或者一个年度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关键是,委托协议不仅要签,还要签好,签得不流于形式,真正能够实现采购人的既定目标。

  说到这里,大多数采购人会问:“如何才能签好委托代理协议?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协议内容究竟应包括哪些呢?”有关专家提示,若想签好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必须明确自己在采购中的权利义务,并找出重点,分辨清楚哪些是必须在协议中申明的,哪些权利是采购人应该主张的。

  的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委托代理协议中最主要的内容。但在明确这些内容之前,有两个功课采购人必须要做。一个是弄清签署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另一个就是如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的问题。

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

  从字面上来看,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双方,应该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但是,并非所有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有资格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某位法律专家提示到,签署主体必须是独立法人。

  按照这种说法,采购人应该注意,如果代理采购项目的集采机构在成立时被定位于一些机关的下属单位,没有取得法人地位,如某些县、区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还没有取得法人资格,这种代理机构都不是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的合格主体。采购人应该与其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或者要求对方提供其主管部门的书面授权。同时,签署协议的双方代表,必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委托人。其中,法人代表委托人必须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权书,否则其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采购人本身来说,如果自己是某单位的下属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时,必须由主管部门出面或者取得主管部门的书面授权。

委托事项首先明确

  在清楚了协议签署双方主体地位之后,采购人需要做的第二项工作,就是明确自己的委托事项。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原副主任韩孟玉认为,采购人的委托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首先是采购人必须弄清楚自己需要委托的项目究竟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对项目进行准确描述。笔者曾看到一份就建立单位网络系统中的一个部分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但是这份协议对项目描述得比较模糊,乍看上去还以为要委托的是整个网络系统的建设。

  其次,采购人应明确自己的委托时限,是一事一委托,还是一个时期一委托。如采购人有需求,可以对一个年度的某类采购项目一次性地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委托。

  第三,采购人必须事先划定委托代理的范围。也就是说,采购人要恰如其分地划定自己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权责。有哪些事项采购人要授权代理人来完成,那些事项采购人保留自己的权利,代理人不得越权代理,这些内容委托代理协议上都必须要明确。采购人要在采购之前对此进行研究分析,以保证委托行为的圆满完成。

  采购人只有把以上准备工作都做好了,才能顺利进入制定委托代理协议的环节。目前有许多地方的财政部门出台了委托代理协议的范本,但是据记者观察,有些省份委托代理协议范本规定得比较全面,有些则并不太规范,权责分配过于简单。采购人可以在这些范本的基础之上,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补充,使委托代理协议尽量充分地体现双方当事人意志,为其后的采购行为服务。

  那么,究竟如何把准备变为委托代理协议上的文字?制定协议时,哪些权利是采购人应主张的,哪些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呢?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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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31 08:55:4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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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签协议 采购才顺利

  一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曾向笔者讲述这样一件事:某次采购中,采购人拒绝与这家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结束之后,采购人发现中标供应商并非自己中意的供应商,于是以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按照要求评标为借口,坚决不接受评标结果。采购人的这一行为给采购代理机构带来了经济和名誉上的双重损失。当他们想到向法院起诉采购人,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却发现自己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无法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自然会给采购人的权利主张造成隐患,甚至可能会给采购人带来损失。但是,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另一方当事人,同样也有承受风险的可能性。采购人在注重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不应为了实现自己的私利,利用交易的双向性,用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方法去损害采购代理机构的利益。说不定在某一天,同样的事情会发生在自己的头上。当自己想主张权利的时候,却发现找不到依据。

  既然委托代理协议是契约的一种,就会对进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同时产生影响。采购人只有充分了解委托代理协议的作用,明晰其签订的重点,恰如其分地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权责分配,才会有利于采购的圆满,采购到自己中意的产品。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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