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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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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协会刊物发表 钱忠宝文章论定标权的归属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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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8 10:42:45 |只看该作者
说的有道理,但目前只能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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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8 10:22:09 |只看该作者
说明:
老朽的原稿为《有多少招投标活动是流于形式的?——调查与分析——》,共14,000余字。
《招标采购管理》删去了有关调查的内容,并改名为《论定标权的归属》,剩下7,000余字。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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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3 09:29:06 |只看该作者
与比喻的“规章”没有任何关系。与时俱进。仅此而已。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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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2 14:57:29 |只看该作者
  1、不是很理解王总版在20楼提出的“是以12、2、30、27、号令为准,还是以23号令为准的问题”。
  在我看来,定标权的归属之争,和今年颁布的23号令几乎没有任何关系。首先,12、2、30、27号令,与23号令之间,不存在以谁为准的问题;其次,即使上述规章有些表述不同,也不会因此而产生定标权归属之争。

  2、照21楼的理解,由于招标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原因,在07年之前评标的责任是可以追究而且应该向招标机构追究,现在却没法追究了。
  那么,到底是什么时候开始就无法追究了呢?从可以查询的文章来看,钱先生在08年2月份认为:没有人需要为评标承担责任了。不知道07年和08年之间是什么重大事件,对招标人的定标权有如此重大的影响??
QQ图片2013102214525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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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2 11:28:49 |只看该作者
07与13没有什么不同。
只是招标采购活动刚开始时,招标机构对招标是个什么比较明白,招标人还不熟悉这个新事物,所以,过去招标机构都要进评标委员会,而且大都是主任身份(作为招标人代表),所以那时招标人都属于是全权委托,招标机构就是代表招标人,而且确实在说招标人时是与招标机构不分开的,他俩就是一个“人”。
现在招标机构不进评委会了,不帮着签合同了,全权委托变为部分委托,甚至于只剩了走流程了,招标机构责任很少或几乎没有了。评标都绝对不参与更没有责任,就更别说定标了。
这个其实是招标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原因。很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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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2 11:16:05 |只看该作者
貌似是以12、2、30、27、号令为准,还是以23号令为准的问题!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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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6:27:07 |只看该作者
  以上是钱先生07年发表文章,下面是钱先生新近发表的文章,两者结论似乎是完全相反的,钱总想说明的,到底是哪一种观点呢?有点迷惑…………
QQ图片201310211625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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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6:19:12 |只看该作者
QQ图片2013102116172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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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8 10:32:54 |只看该作者
         1、一起学学《招标投标法》第5条和第41条吧,前者重点是把握“诚实信用”原则,后者要领会啥叫“中标人”,“中标人”的条件是?
         2、一起温习下《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这门课提到的“项目的属性”。其中项目的属性中最关键的:具有特定目标的唯一性。
       顺祝本论坛明后两天参加招标师考试的坛友,旗开得胜,马到功成![s:97][s:97][s: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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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8 10:18:56 |只看该作者
       1、 中标(定标)环节包括了两个步骤,招标人依据评标报告和其他必要程序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为第一步称之为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表示预约合同成立并生效;第二步在此基础上经过对细节的补充完善签订书面合同表示本约合同成立并生效,称之为定标
      摘自《招标采购管理与监督》一书P192(赵勇 陈川生 编著)
       按照两位老师的观点,......,......。[s:124][s:92]


       2、 注意,形式为内容服务。招标投标是一种形式,实现采购标的是内容,两者关系不可颠倒,否则就会偏离招标投标制度宗旨,闹出笑话。
    “黄金是毒药”。
      摘自《招标投标法条文辨析及案例分析》一书P20 (毛林繁 李帅锋 编著)
      
     仅供参考,不代表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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