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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汉瓦旧作 冷眼看招标 系列 选 (一共30篇)【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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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09:22:33 |只看该作者
冷眼看招标:狼和狈的笑话         


汉瓦   Ψ  位置:  信誉: 207 专业: 其他 发贴: 1040

1 2005-10-14 21:28:00

某一包工头说:
NND,老子这次一共报了五家单位,都被业主在资格预审中PASS了,那可都是一级资质,怎么那些三级资质的能入围,我五家一级资质的就不行了呢?现在这世道啊,这样的业主太不公正了,黑暗啊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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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9022 位置: 其他 信誉: 83 专业: 施工 发贴: 1822

2 2005-10-14 21:31:00

现在是建筑公司是市场的主体还是这些老板是主体。
困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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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gb   Ψ  位置: 广东 信誉: 208 专业: 监理 发贴: 9191

3 2005-10-14 21:40:00

资格预审没有监督的吗?如果报名资料齐全的话,被毙的机会还是比较少的,至少在我们这边是这样。
从大体方面来说,投标单位还是处于弱势,想想,拿这么多和强的资质有什么用,还不是。。。。。。。所以我一直强调:投标没有关系就不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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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gge 位置: 广西 信誉: 26 专业: 结构 发贴: 189

4 2005-10-15 0:41:00


我搞过下代理招标工作,只觉得,其实在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只不过是为一件违法的事情披上合法的外衣。
可能言辞过激,大家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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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09:21:54 |只看该作者
冷眼看招标:可怜的财政主管招标权         


汉瓦  Ψ  位置:  信誉: 231 专业: 其他 发贴: 1175

1 2005-11-18 17:22:00

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的冲突

(2005.08.10)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WTO《政府采购协定》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限制性招标规定为公共采购的招标方法。前两种方法为我国《招标投标法》所采用,其余均被排除。然而两年后,我国出台的《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的内容全部吸收了WTO《政府采购协定》中的所有采购方法,包括招标和非招标方式。但却没有全部兼并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内容。从此,我国就有了两部在同一位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公共采购法。各权力部门之间的冲突也随之增多。

争先恐后出台招投标行政规章

20031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将财政部门确定为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自此,笔者注意到,凡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联合颁发的招标投标方面的行政规章,均避开了国家财政部。例如:同年38日,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共同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根据该办法,招标范围包括能源项目、交通运输项目、水利项目、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等等。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排除工程适用的只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其他的工程采购均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此外,《政府采购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从《政府采购法》适用对象来看,法律已经大部分覆盖了前述行政规章的内容。继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后,20052月,国家发改委又一次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携手,联合颁发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根据联合规章,凡涉及前述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其招投标活动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依照我国立法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几个部门联合颁发的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显然要强于一个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由此可见,在强势权力群体的压力下,我国推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步履维艰。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发生冲突

依据《政府采购法》,每年中央和地方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由国家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拟定,分别报经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由此可见,每年中央和各省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以有所不同。然而,早在《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国家发改委就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该标准不仅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还包括服务和货物的采购,规定达到以下标准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等等。国家发改委的这部行政规章至今仍然有效。

非公开招标的审批机关发生冲突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我们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非公开招标的审批机关是财政部门。然而,另一部法律所规定的审批机关却非财政机关。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正是基于此规定,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系列招标投标办法均排除了财政部门对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权,也基本上排除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统一监管权力。

妥协制定的部际规章有悖于《政府采购法》

2005714日,国家发改委再一次牵头,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颁发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政府采购权力之争的妥协结果。令人惊喜的是,规章的联合发布单位名录中,第一次看到了财政部也被名列其中。《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其言外之意就是招标投标的主管单位。从今以后,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机关除了财政部,还有国家发改委,还有各行政主体。因为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法》的核心内容,确定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也就为各行政主体争取到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主管权力。

从《办法》的主要内容来看,协调机制的主要职责范围有: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分歧;加强部门之间在制定招标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时的协调和衔接;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执法活动方面的沟通;等等。我们细细分析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系列招标投标办法的内容,都属于强制招标范围,也就是政府采购范围。虽然国家发改委在规章中强调对工程招标采购的监管,但我国《政府采购法》排除适用的只是建筑工程,其他工程仍然适用《政府采购法》。由此可见,《办法》显然与《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冲突。由于公共采购领域的争权夺利,引发了政府采购主管权的重新瓜分。

综上所述,部门之间、规章之间、法律之间的冲突已愈演愈烈。为了建立有效的、统一的公共采购制度,避免部门之间的冲突,应尽快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

作者: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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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东 位置: 河北 信誉: 69 专业: 施工 发贴: 483

2 2005-11-18 17:37:00

我看呀,根本就不需要这么多法律,有些地方可以写成公务员的行为准则.就是在一个公司,还有公司的行为准则呢.但国家有时候总把对公务员的一些准则写成法律.

比如招标投标法中的数额的限制,就是够多大数量的工程必须招标,可以作为政府拨款或公共工程的一个控制,写的公务员的要求里,没必要要求全国的企业老百姓都这样做.

还有,外资企业就可以不公开招标,那我国的法律管不了外企吗?是不是外资企业成了"超国民"了呢,为什么法律总是在制造不平等,而不是改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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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雨雪 位置: 其他 信誉: 93 专业: 其他 发贴: 1133

3 2005-11-18 19:12:00

其实我觉得我国法制社会体现的法律不仅仅是从法制化去考虑,更多的包含部门权力和利益的问题。

就比如说,现在招标办,现在许多地方存在两个,一个是省发改委负责的,一个是建设厅负责的。很多情况存在的冲突就是权力和利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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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位置: 天津 信誉: 30 专业: 其他 发贴: 63

4 2005-11-18 19:48:00


谷辽海律师已经发表的文章有30多篇。

其特点是尖锐、深刻、细致的讨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执行中的矛盾现象和法律问题。

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自己看其网站。我或者其他网友也可帮助转载。

政府采购法方面有不少知名专家,经常讲课和指导。如:经济日报政府采购周刊报道:

国内顶级政府采购专家联袂授课

更新日期:2005-11-8 作者:admin

政府采购的实质是专家采购。因此,制定政府采购方针政策需要专家;评定标准需要专家;具体采购操作需要专家;进行政府采购培训更需要专家。然而,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实施时间较短,所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专家较少,将研究目光投注到这个领域的理论专家更少。
本着对政府采购事业的高度责任感,由目前国内从事政府采购研究的顶级权威专家:于安、贾康、马海涛、刘慧、刘俊海、徐焕东、何红锋、王丛虎、任豪祥、谷辽海、林初宝(排名不分先后)及相关实务专家联袂为本次政府采购高级研修班授课,是目前唯一集中上述专家授课的政府采购培训班。

来自:经济日报<政府采购>周刊

不知何时,建筑方面也会有这样的专家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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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8:58:16 |只看该作者
汉瓦性情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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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4:20:55 |只看该作者
汉瓦-永远的汉瓦。[s:125]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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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04:18 |只看该作者
冷眼看招标:解读发改委和建设部之“争”

筑龙网   汉瓦  Ψ 12005-9-30 21:33:00

    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的讲话的解读
                                
    建立规范的招投标制度,对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分重要。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加强行业自律,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投标协会。

    ——解读: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成立,国务院很重视,说明了这个协会的权威性,至少不会低于建设部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解读:在可以预计的将来,中国的“招投标工程师”[或者咨询工程师(招投标)]会出现在执业资格的系列中,并且会在招标代理机构中取代造价师的作用。呵呵,发改委已经错过了当初“监理工程师”的控制,趁建设部还没有出台“招标工程师”资格标准之前会抢先把“招标工程师”纳入其管理范围的。
  
    目前,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招投标体系,有的还按系统进行招投标,相互之间缺乏共同的招投标规范,这不利于实现充分竞争,也不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成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投标协会,能够把整个招投标工作和招投标体系很好地统筹和协调起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解读:国务院很支持!看来建设部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没有列入行政许可的范畴,是事出有因的。这个信号表明,国家发改委将全面接管招标投标领域的管理和监督,从形式和实质上全部要包括。刚刚颁布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全文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工程师的字样,看来,今后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标准将会由发改委确定。

    同时也要看到,在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比如,招投标市场运行不规范,招标人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情况相当严重;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人为干预和直接介入招投标工作的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介入招投标的情况比较多;监督管理不严格,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的现象屡有发生。这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工作效率。

    ——解读:副总理都承认,目前在招投标活动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招投标市场运行不规范,这句话,隐含了批评一些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监督不力的意思,我想其中主要指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吧。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作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人才和专业方面的一些优势,牢记服务宗旨,注重调查研究,搞好组织协调,加强自身建设,切实起到招投标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起到跨部门、跨地区综合服务的作用,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支持协会开展活动。大家共同努力,促进全国统一招投标市场的形成。我想这也给协会提出了任务,希望协会能够很好地把这一重要使命担当起来。

    ——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大家共同努力,促进全国统一招投标市场的形成。”通篇讲话没有提到招标中心或采购中心的字样,看来这些中心,今后的职能估计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招标投标协会或发改会直接或间接地介入到这些“有形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中去。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朱之鑫的讲话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迅速,招投标行为逐步规范,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参与招投标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日益增多,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业群体。
   
    ——解读:相对独立的群体,就有机会和理由成立行业协会和行业协会管理下的资格资质管理等市场准入制度。

    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和部门违法设置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体,限制招标公告发布范围和地点等。

    ——解读:隐讳地批评一些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谓的招标采购中心。
                                
  各有关部门还一致同意,在中国招投标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或者分会。
  
    ——解读:看来,发改委已经和建设部沟通过了,估计今后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将会纳入发改委整个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制度下的一个专业分支。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大力支持协会的工作,在招标投标配套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管理、招投标纠纷处理等方面,借重协会力量,切实发挥协会的作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逐步将通过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招投标市场准入和资质认定等事项移交给行业协会。

    ——解读:“逐步将通过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招投标市场准入和资质认定等事项移交给行业协会。”这句话对从事招标代理的人来说,含义丰富啊。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第六条的一些内容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国家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评论

waqingwa  Ψ Ж  2005-9-30 21:59:00

    招投标法的解释权就是发改委,建设部门只是实施而已! 建设主管部门太乱了,这是国家整治采取的一个措施.

    周兆银   Ψ  2005-9-30 22:01:00

    楼主是搞什么工作的?行政?秘书?
    对这些问题研究的很透啊,不过确实说出了现在很多行业多头管理的现状。

    汉瓦 Ψ     2005-9-30 22:10:00

    以下是引用周兆银在2005-9-30 22:01:00的发言:
    楼主是搞什么工作的?行政?秘书?
    对这些问题研究的很透啊,不过确实说出了现在很多行业多头管理的现状。

    呵呵,你的名字好熟悉。
    本人只是一个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业内人士,不是从事行政或秘书工作的。

     xyfuzy   2005-9-30 22:22:00

     楼主对这些问题研究的很透啊,不过确实说出了现在很多行业多头管理的现状。
     建设主管部门太乱了,这是国家整治采取的一个措施.

     qngb   Ψ   2005-10-1 18:20:00

     呵呵。。。。拜读老瓦的解读,确实受益非浅,献花一朵。

     zhj3106348   2005-10-1 20:44:00

     现在是很有问题,我悲愤。政府与包工头也什么了。比黑洞还黑。

     通信地址:北京 百万庄 建设部内筑龙网(100835

      Gzz :下划线是本人加描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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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看招标:狡辩的编制成本费≠印刷成本费         

             筑龙网   汉瓦 1 2005-9-26 22:51:00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成本费,定价办法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而某地规定的招标文件售价是按纸张每张印制成本(仅是材料及印刷费)原则来定价,100页以内501份,认为编制费用已含在代理服务费中,这是对国家发改委文件的误解,和全国各地、各部委的规定都相差太远。

  如果发售招标文件仅是按照印刷成本来收费,是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商提供了服务,法律规定说的是可以收取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而并不是印制成本费,也意味着承认编制费用包含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受服务的投标商也理应付费。

  投标商购买标书也是购买采购人需求的信息,此费用不是简单的纸张加复印费。用投标方式来获得合同,这中间企业要花费投标成本是正常的。招标文件售价如以赢利为目的当然不对,但适当的价格会使投标商在购买时由于有一定的成本而持慎重态度。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合理的费用对围标者也多了一些成本上的制约,如果售价近于免费,这为某些投标人的围标行为也提供了方便。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政府采购示范法》,对于招标文件如何定价和收费问题,却有明确在规定:采购实体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印制和将其寄送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成本。可见,政府采购机构提供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而且这种工本费只限于“印制和寄送”费用。

评论

    zaixian  2005-9-27 0:26:00

  代理机构是受业主委托进行代理工作的,编制招标文件属于代理工作的内容之一,且代理机构已经在业主那里得到了一定数额的代理费用了,如果再从投标单位这里收取知识产权费用,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业主和投标单位是合同上平等的双方,投标单位提供服务意向,业主最终得到服务,这就是彼此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业主已经通过代理费用的方式支付了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包含知识产权、劳务费等)了。

  weijia0825  2005-10-5 16:43:00

  个人觉得,如果大家都将好的精品发上来,也未尝不好,至少,大家可以相互借鉴,相互提高嘛.

  
  

  waqingwa   Ψ Ж  2005-10-5 22:51:00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政府采购示范法》,对于招标文件如何定价和收费问题,却有明确在规定:采购实体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印制和将其寄送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成本。可见,政府采购机构提供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而且这种工本费只限于“印制和寄送”费用。

来一个英文的招标文件,按《政府采购示范法》只收取工本费(50), 但是中文翻译的招标文件一份要3000 ,这种情况是不是有问题?

  曾经的温柔  2005-10-5 22:53:00

  投标商购买标书是购买的信息和对其的服务,此费用不是简单的纸张加复印费。而招标文件售价如以赢利为目的也不对。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政府采购示范法》,对于招标文件如何定价和收费问题,却有明确在规定:采购实体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印制和将其寄送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成本。可见,政府采购机构提供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而且这种工本费只限于“印制和寄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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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02:09 |只看该作者
冷眼看招标:建议成立国有垄断施工企业         

汉瓦   Ψ  位置:  信誉: 198 专业: 其他 发贴: 999

1 2005-9-30 13:18:00

招标投标的问题大多出在国有投资项目和多元化的施工企业的矛盾身上。

那么为什么不干脆成立一个绝对垄断的施工企业来专门承包国有投资项目。也省得弄什么代建制啊什么的治表不治本的制度了。

供电可以,供水可以,通信可以,为什么施工就不可以成立垄断企业了呢?

这一方法我想是目前解决腐败的最好办法。国家的钱从一个口袋拿到另一个口袋,那还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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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gb   Ψ  位置: 广东 信誉: 188 专业: 监理 发贴: 7508

2 2005-9-30 19:05:00

这一方法我想是目前解决腐败的最好办法。国家的钱从一个口袋拿到另一个口袋,那还怕什么?

我想,如果全国都采用百分制的评标标准,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并且强者由国家占主控权,终于会有这么一天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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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ong   Ψ Ж  位置: 河北 信誉: 188 专业: 施工 发贴: 3040

3 2005-9-30 20:15:00

国家的钱从一个口袋拿到另一个口袋,那还怕什么?

明摆着要流到经手人的腰包里,既然按市场经济办,为什么国际上那么多先进、成熟的经验咱们的领导就视而不见呢,明知道咱中国特色的办法滋生腐败,但就是乐此不疲。

说是通过资质重新定级,淘汰部分施工企业,减轻恶性竞争,可是结果好象只是把一二三级改为特级一级二级,我没看到有多少公司被淘汰,倒是好多公司顺便又加了一个劳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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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01:28 |只看该作者
冷眼看招标:行贿纪录治标不治本         

筑龙网   汉瓦   Ψ    1 2005-10-2 15:25:00

  广州公开建筑行贿纪录遭质疑 黑榜能否堵住黑金

  近年来,国内建筑行业在工程发包、公开招投标过程中,行贿索贿现象屡禁不绝,工程黑金也一直备受社会诟议。

  为此,日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建委和广州市监察局联合出台的《广州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将建筑“黑名单”作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道重要防火墙。然而,由政府部门主导的这一制度设计是否越权?向社会公示不良记录又将如何规避隐私权不受侵犯?   
  
  对工程竞标企业是否构成商业歧视?此举一出,不仅给市内建筑行业带来地震,同时也引起了业内外诸多争议。

  公开建筑行业行贿者不良记录并取消其新项目的投标资格,广州相关规定引发争议

  “黑名单”能否堵住工程黑金

  观点交锋

  话题1

  建筑“黑名单”出身不合法?

  发布机关缺乏法律依据

  秦先生(40多岁,资深律师):用来评估企业或个人诚信标准的“黑名单“”、“红名单”之类,应该由行业协会来进行评定,而不是由政府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来规定。比如负责公诉的检察机关,一旦去负责规定救火救灾,总让人感觉怪怪的。从根本上讲,由检察机关、建设部门等行政部门来规定和发布黑名单,缺少法律依据。

  完善法律不能靠拍脑袋

  杨先生(56岁,广州大学副教授):对行贿者设置“黑名单”,出发点是好的,但无论检察院还是建委,法律上并不具有这样一种处罚权。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公共机构超越法定范围的权力扩大,就是一种“良性违宪”。法律的完善必须通过立法来完成,这是法制社会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不是靠拍脑袋“创新”。

  可作为阶段性治理手段

  冯先生(27岁,政府公务员):颁布或设立建筑业黑名单,主要针对这一行业腐败性高的特殊性而出台的专门部门规章,按国家《建筑法》或其它相关性规定,政府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出台事关本行业的部门法规,作为阶段性治理手段。

  黑名单能起震慑作用

  涂先生(媒体从业人员):检察院或其它行政部门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有司法建议的权力。在当前建筑业界大多数行贿都未能定罪的情形下,“黑名单”这种非刑法措施是对刑法的一种补充,能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值得肯定。

  话题2

  “黑名单”侵犯了隐私权?

  哪怕是罪犯也有隐私权

  张先生(45岁,大学教师):公布建筑企业或个人的行贿记录,肯定会对其商誉、声誉造成损害。当前法律上既然没有授权相关政府部门公开其诚信记录,也没作出相应规范,如果由于公开而造成不良影响,受害人可以起诉政府部门。就连犯罪嫌疑人都有隐私权,怎么能认定由某个国家机关公布的“黑名单”就绝对不伤企业隐私呢?

  侵犯隐私不可避免

  毛先生(54岁,私营企业主):由检察机关把有关自然人的行贿记录经过侦查手段收集起来,并向社会提供服务,这必然涉及公民隐私保护问题。违法和犯罪的主体最终都要回归社会,而公开其不良记录的影响却会保留相当长时间,所以对隐私的侵犯不可避免。谁说一个人上次行贿,下一次也一定行贿?

  犯罪记录不是隐私

  钟先生(50多岁,资深律师):行政部门只是根据法院的相关判决而整理出建筑行业行贿“黑名单”,是对其犯罪事实的收录,犯罪记录是不存在隐私问题的。既然犯了罪,任何人都有知情的权利。再说,公布建筑单位或个人的行贿记录,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

  犯了罪就要承担后果

  梁先生(40多岁,法院工作人员):我国《民法通则》里只有对公民肖像权、人格权和名誉权侵犯的相关规定,并没有隐私权的明确规定。对行贿行为等犯罪行为进行公布,是犯罪人或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后果之一。

  话题3

  “黑名单”存在商业歧视?

  “黑名单”向谁公开须明确

  汤女士(50多岁,大学老师):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部门是可以在行贿方已受刑事处罚的前提下,再进行行政处罚的。但行政部门出台的黑名单向社会服务,向什么人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接受信息的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是必须细化明确的,否则,会产生歧视嫌疑。

  双重惩罚不利公平竞争

  张小姐(27岁,广告公司白领):个人或公司行贿触犯法律,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处罚。可处罚过后,还要受到行政部门规定的黑名单公布的威胁、市场不准入的双重惩罚,这能营造公开竞标投标的法制氛围吗?再说谁进名单谁不进,这里头的名堂可大了,只怕此门一开,相关行政部门更要受到黑金诱惑也难说,会不会是相关部门在变相敛财?

  严格了市场准入条件

  朱先生(省人大代表):我国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远远不够,公开其行贿记录,在客观上严格了市场准入条件,虽说对行贿企业或个人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因其商业行为仍在继续,对其进行了一定限制,也是可以理解的,不存在商业歧视。

  权利义务对等不算歧视

  徐先生(40多岁,地产开发商):一般一个行业内,竞争主体平等、各企业和个人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就不算商业歧视。至于黑名单,是现阶段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在一定时间后,可以解除限制,从名单上除名。从证据上,很难找到歧视依据。 (记者 杨晓红)

  专家论道

  实施细节有待完善

  刘国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加入WTO已整整三年,市场开放和成长的速度都较快,但市场诚信体制却严重匮乏。所以,在当前行业协会不管、其它部门不管、法律又没细化到真能对行贿行为一一查处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出台类似“黑名单”规定,其现实积极意义是应该肯定的。

  至于“黑名单”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名单入选、如何申请退出、以及在向社会提供诚信服务过程中如何避免错位使用、过度滥用、实现责权一致,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程序公正方面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摸索完善。

  部门说法

  加大行贿风险成本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回应:其实早在去年11月,有关部门即已在酝酿出台这一部门规定,今年在新的《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才谨慎推出这一试行规定,其作为行业管理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手段,管理成效还有待检验。

  据介绍,在《广州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出台之前,检察院、建委、监察局作为国家机关,在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方面沟通不多。但这些部门在某种程度上,又都具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所以出台这么一个规定也不是完全没有依据。相反,在当前建筑市场黑洞较大的情形下,这一措施大大增加了行贿企业或个人的风险成本,“其威慑力是不言而喻的”。其具体规定也都是结合广州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的。

  小资料

  建筑“黑名单”:即由检察机关负责建档,对于建筑行业内有单位或个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对行贿企业或个人公开其不良记录,并对个人行贿超过8万元、单位行贿超过20万元者,取消其两年内参加新项目的投标资格,按情形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

  记者调查

  全市贪污受贿案 1/3与建筑有关

  近些年,随着国门洞开,中国各个城市建设热潮方兴未艾,建筑市场成为利润空间巨大的香饽饽,已是不争之实。

  经济发展较快的广州,其建筑市场多年来在国内更是紧跟北京、上海之后,稳居第三,而且增量势头强劲。据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相关人员估计:今年全年的建筑工程交易量将会超过600个亿。据统计,1997年至20025年间,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已达到800亿元,相当于前47年城市建设总投入的3.36倍。而未来几年内广州还将投入近2000个亿来搞城市基础建设和体育场馆设施的建设。这些城市建设重点工程,不仅建设环节多,而且资金流量巨大,无形中对保证建筑市场的廉洁也构成一大挑战。

  “市场空间大,利润回报丰厚,现在没有哪一个行业能比得过建筑市场,”广州一建筑企业老板介绍,目前建筑工程方面的腐败,主要集中在建设用地审批、工程发包、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等几个关键环节。

  近年来,尽管随着《工程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完备,建筑工程领域内的行贿索贿等黑金案件已明显下降,但据广州市检察院公布的相关统计显示: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查办的所有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建筑工程领域的占1/3;市检察院立案侦办的贪污受贿案件中,也有1/3与建筑工程项目相关。

  通过走访,记者发现建筑市场行内人多半认同该行业腐败的高危区域,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公职人员直接相关。比如在用地审批阶段,就极容易出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等问题。“很多企业贪走捷径,喜欢在工程前期行贿或投入大量的精力和金钱来搞定人,结果由于成本付出过高,导致了后期招投标和建设阶段也接连出现违规操作。”一位业内人士分析。

  于是,2002年,宁波北仑区检察院首次为当地建筑行业建立行贿人资料库(俗称“黑名单”),并向社会提供“诚信咨询”。此创新举措一经推出,顿时在全国引发取经热潮。今年初,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广西等地更率先一步引进建筑“黑名单”试点,以净化建筑市场。这些都直接催生了广州相关制度的出台。

评论

  笨东  2 2005-10-2 16:24:00

  如果有一种制度,让想行贿的都不知道找谁去行贿,或者行贿的成本大于他的超额利润,那就是制度的成功,是解决行贿的根本。

  lichengalex   Ψ  3 2005-10-2 16:29:00

  从古到今,行贿是难以逃避的社会现象,我们要讨论的是如何约束,不是如何消灭,如果真的消灭了,这社会少了好多情调!

  mwj_1386  2005-10-2 16:45:00

  有没有哪位在这方面有专长?(行贿或受贿),把它拿出来交流一下,从中可以找到一些答案吧!

  笨东  2005-10-2 16:47:00

  好家伙,楼上意见厉害呀,行贿是为了一般达不到的目的,有行贿就有不公平。能行贿的都是有实力的,的确行贿能促进社会资源集中,促进大企业做大做强。好,那就支持一把,看来关键是提高受贿额度,别随便一个企业就能行贿的起,那还是不能促进发展。受贿的应该把钱建希望工程,叫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qngb   Ψ  2005-10-6 16:05:00

  看来关键是提高受贿额度,别随便一个企业就能行贿的起,那还是不能促进发展。受贿的应该把钱建希望工程,叫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呵呵。。。。一个全新的观点,反其道而行之,行贿的成本大于他的超额利润,看谁再去行贿?呵呵。。
不过,制度由谁来定????呵呵

保存时间:2005-10-09
原标题:冷眼看招标:行贿纪录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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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9 16:49:40 |只看该作者
  冷眼看招标:道高一尺,魔高多少??


筑龙网 汉瓦  Ψ   位置:信誉:208

12005-9-26 21:31:00

招标潜规则揭秘

一天,一个偶然的机会,记者遇到了此案的重要当事人王军,和他聊起承接建筑工程中标的一些不能见光的技巧

他淡淡一笑:别的行业我不知道,承揽建筑工程业务本来就有许多潜规则。最初承接建筑工程,建筑公司只要采取一些手段把建设方搞定就行了。后来实行招投标了,刚开始是暗标底,那时建筑公司投标前就想方设法摸清标底;后来改成明标暗投,合理低价中标,投标的建筑公司就瞄准进攻评标的人;现在又改成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意摇号确定评标人,参与投标的几家建筑公司就相互约定,联手非正常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以排挤其他报价合理的公司出局,得手后几家公司轮流坐庄话语中流露出一丝得意,听得出来,他是个经验丰富的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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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东   位置:河北信誉:53

22005-9-26 21:35:00

碰到过这种情况,本来要俺中标的,结果我们都出了意想不到的饱价,可真有个单位给搀胡进来了,只好让陪标的中了。要不说投标越来越讲究运做了。

qngb  Ψ    位置:广东信誉:208     专业:监理发贴:10728

32005-9-26 23:28:00

呵呵。。。确实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随着招标规则变化,对应的谋取中标的手段也在变,一句话,高。

本贴得筑龙币:13

通信地址:北京 百万庄 建设部内筑龙网(100835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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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9 16:48:32 |只看该作者
冷眼看招标:房产项目不如不招!         

筑龙网 汉瓦   Ψ  位置:  信誉: 198 专业: 其他 发贴: 999


1 2005-9-30 12:50:00

现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有几成是真正的招标?

都是邀请招标的名义,私下谈好的价格。

不知道当初规定的房地产项目必须招标的出发点是什么?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不招标的项目就不会考虑公共利益了?经过招标的项目就一定考虑公共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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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gb   Ψ  位置: 广东 信誉: 188 专业: 监理 发贴: 7504

2 2005-9-30 18:59:00

呵呵。。。确实如此,若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房地产项目真的是浪费社会资源和时间,假得要死,当然,政府也有一定的好处,它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啊,呵呵...如果不然,就师出无名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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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ong   Ψ Ж  位置: 河北 信誉: 188 专业: 施工 发贴: 3040

3 2005-9-30 20:27:00

施工单位的能力、资格由政府亲自管着,有资质证书为凭证,开发商自己开发的项目却没有选择施工队伍的权利。

是不是青年男女谈恋爱是不是也要到婚介所备案才算?

难怪药店卖药不能直接从厂家进货,要从批发商手上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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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qingwa   Ψ Ж  位置: 北京 信誉: 152 专业: 建筑 发贴: 1613

4 2005-9-30 22:09:00

以下是引用汉瓦在2005-9-30 12:50:00的发言:

现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有几成是真正的招标?
都是邀请招标的名义,私下谈好的价格。
不知道当初规定的房地产项目必须招标的出发点是什么?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不招标的项目就不会考虑公共利益了?经过招标的项目就一定考虑公共利益了??

这是世人都知道的.房地产基本都是谈好价格的,招标只是走个形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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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瓦   Ψ  位置:  信誉: 198 专业: 其他 发贴: 999

5 2005-9-30 22:11:00

是世人都知道的.房地产基本都是谈好价格的,招标只是走个形式而已!

地球人都知道,和管部门怕也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吧。

本贴得筑龙币:26 [ 系统自动:6 版主奖励:20 贴主答谢:0 献花赠币:0] 得信誉分:0 执行版主:waqing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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