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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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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标人在某地被行政处罚三年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另一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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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友好讨论、责任回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招标师徽章

16#
发表于 2012-8-15 22:14:36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不咋个懂,我说点别的。
1、重大违法行为,他这个串标行为算的上吗?
2、地方行政处罚,只管地方,管不了其他地方。
3、有正好套在他头上的紧箍吗?
只是个人认为!!
别为这些东西生气,把自己的法律武器磨亮点。
还有楼主,下次出头还是注意点,别站错队了啊,很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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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5#
发表于 2012-8-15 21:52:38 |只看该作者
当天那个标是流了,现在可能要重招,我的那个亚历山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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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4#
发表于 2012-8-15 21:37:10 |只看该作者
当时我们文件中在响应“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一条款中要求投标人“如果有,请自动回避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果无,请在本栏中申明”。不知这算不算文件里已经有约定?当然该投标人在当栏中申明无任何违法记录。他的辩解是说他认为在深圳因串标被行政处罚三年禁入不算是“重大违法记录”,那个态度是相当相当的强硬。竟然也有评委支持他的观点,力保不废他的标。 如果这家供应商最终中标,而采购人拒绝确认该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作为我们采购中心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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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3#
发表于 2012-8-2 21:44:44 |只看该作者
主要采购人态度也坚决,只是采购人具体的代表是那种温和的人,气得脸发青,拿不法的人没办法,搞得评标现场跟战场似的,无形硝烟。而我同情心和正义心也被激发了,不想让个别人得逞,也不想让那个才被处罚的得意强势的供应商中标,再说了这人中标一投诉我感觉还是要翻盘,不想事后再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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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2#
发表于 2012-8-2 21:33:47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气愤的是这个供应商显然不接受教训,在现场态度强硬得一塌糊涂,个别评委竟然明目为其撑腰,找出万般理由或者说就是直接站在该供应商一边,坚持不废。而采购人再三明确这种才被处罚的供应商他们肯定不要。想想我们在现场多难办?要是bz黄河在现场这事可能解决得就快了。 (2012-08-02 21:14)
也不是一定要阻止专家这么干,也可以不管。反正有录像的。

到了后面,问题严重得多的时候,后悔都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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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1#
发表于 2012-8-2 21:31:58 |只看该作者
一言难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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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0#
发表于 2012-8-2 21:18:51 |只看该作者
18号令是个国务院部门规章,适用于全国,不是地方规章。
这个投标人可以投标,但是在初审时候就过不了最基本的政府采购法第22条。都谈不上后面的打分环节。

政府采购投标文件初审有不同意见的时候,按多数意见为准,有异议的可以签署,但应继续评标。这些内容通常写在招标文件里面。根本用不着中断几小时。楼主太弱势了,我遇到这样的专家肯定打差评加投诉。18号令第77条可以处罚专家。

另外即使蒙混过关,还有财政部20号令可以收拾他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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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
发表于 2012-8-2 21:14:09 |只看该作者
气愤的是这个供应商显然不接受教训,在现场态度强硬得一塌糊涂,个别评委竟然明目为其撑腰,找出万般理由或者说就是直接站在该供应商一边,坚持不废。而采购人再三明确这种才被处罚的供应商他们肯定不要。想想我们在现场多难办?要是bz黄河在现场这事可能解决得就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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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8#
发表于 2012-8-2 21:02:40 |只看该作者
好比一个人在一个城市杀了一人犯了罪,成了杀人儿,他换了一个城市他就不是杀人犯了?非要他在新的城市再杀一个人,他在这个新的城市才算杀人犯?

当然比喻得不太好,但我个人认为供应商只要在一个城市因串标围标被行政处罚,那他就应为些付出代价!在被处罚的期限内得到应有的惩罚。

我们由于信息不对称不知道被蒙也就罢了,但发现应该坚决打击,这样才能还招投标市场一片干净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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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
发表于 2012-8-2 20:51:33 |只看该作者
我们的文件中在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这一条款中要求投标人“如果有,请自动回避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如果无,请在本栏中申明”。但该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申明其无任何违法记录,而他的行政处罚是今年三月才发生并被通报,至少从这点看他不诚信。难道他在其它城市的投标不属于经营活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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