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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应该要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却被交易中心提前退还投标人,谁该负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13-7-3 11:04
标题: 应该要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却被交易中心提前退还投标人,谁该负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但是有一个项目,应该要没收几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却被交易中心提前退还投标人,谁该负责任?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还有那些法律规定?
作者: wu·明松    时间: 2013-7-3 11:59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若交易中心在没有询问或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直接退了保证金,应为交易中心负责……
作者: zw22    时间: 2013-7-3 12:31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投标人“拒签合同”不予退还。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3-7-3 14:18
不退保证金,条例有两处提到,一是开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消的,可以不退,二是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订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提交履保,其它情况是不可以不退的,楼主的情况是开标后,对不中标的也要扣保证金,无法规支持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3-7-3 15:14
招标文件中有相关规定的,可以不予退还保证金。但是应该在招标文件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之前通知交易中心。如果确定是交易中心提前退还了应该“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该有交易中心负责追回。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3-7-3 15:25
但是有一个项目,应该要没收几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楼主说明下是为什么呀?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7-3 15:43
怎么会同时没收几家?
作者: cigeret    时间: 2013-7-20 12:46
为什么会同时没收几家的保证金啊,凭什么呢。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3-7-24 09:35
大家都关心为什么会有几家都要没收投标保证金。说说吧。
交易中心没有得到招标人确认是如何退还的?还得从事情经过具体分析。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7-24 20:41
还应当了解清楚。
作者: 寒水风萧    时间: 2013-7-26 11:03
标题: 回 fanxjking 的帖子
fanxjking:不退保证金,条例有两处提到,一是开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消的,可以不退,二是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订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提交履保,其它情况是不可以不退的,楼主的情况是开标后,对不中标的也要扣保证金,无法规支持 (2013-07-03 14:18)
本人认为虽然《条例》对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只做出了两处规定,但根据民法“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进行了相应情形的规定的话,是可以不予退还的,这点从《条例释义》未对此限制也能看出立法者的出发点!敬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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