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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际招标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3-5-12 11:57
标题: 国际招标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问题
请教各位,国际招标中一般评委的人数是5人吗?招标人代表算是技术、经济类专家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12 12:29
若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商务部13号令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不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12 12:33
    我之前的疑问: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323&page=3 21楼
   
第33条: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实践中,若是5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2名招标人代表,3名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或者2名招标机构代表,3名技术、经济方面专家?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12 17:59
参考旧贴:

视频资料:靳贵锁讲采购与招标 2011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134

重点看链接的视频资料第4段,介绍了国际招标的特点。

当然,那是靳贵锁个人观点。请注意。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5-12 18:52
对于招标机构而言,1+1+3的组合是最经济的组合。
至于招标机构的代表算不算技术、经济类专家的问题,常常引起争议。
老朽以为,问题的关键不是“算不算”的问题,而是“是不是”的问题。
如果招标机构的代表是一个技术或经济方面的专家,甚至比随机抽取的专家更专业,又为什么一定要不算呢?
如果有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就是不算技术、经济专家,不管他的专业知识多精湛,并且认为,3/5=0.6002/3=0.667,不满足“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要求那你就再随机抽取两名专家,或者,招标机构的代表不算评委,再多随机抽取一个,1+4组合,依然是5人,不就是多支付点评标费吗!
实际情况是,1+1+3的组合在网上是通过的,没有任何问题。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12 19:10
据个人了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实践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按照1+1+3的结构执行的。
但严格来讲,这种做法的合法性一直是有争议的。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12 20:5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之前的疑问: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8323&page=3 21楼
    第33条: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 .. (2013-05-12 12:33) 
    晕,这不是0.6了?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5-13 08:1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5-13 09:25
一、通常,“五人以上单数”是含5人的。所以,五人是合法的。
二、关于“不少于三分之二”。即使招标机构的代表不算专家之列,也就只差0.0667,相当于差一只手臂。再说了,法规也未规定招标机构的代表一定不算专家。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3-5-13 10:42
(1)楼主的问题是国际招标,但大家的回答是我国内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2)个人理解: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人(直接指定)的代表不一定需要是专家,但无论是否是专家,都不是随机抽取的专家,就人数而言,应当是0+5或1+4,2+5、1+6或0+7……招标人单位的人员若在专家库中被随机抽取到,应当无可厚非。
(3)实践中,有的地方有的领域不允许招标人直接指派代表……法律与实践、习惯有差异,就像(1),关键是程序是否违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初衷是什么?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5-13 21:01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1)楼主的问题是国际招标,但大家的回答是我国内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2)个人理解: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人(直接指定)的代表不一定需要是专家,但无论是否是专家,都不是随机抽取的专家,就人数而言,应当是0+5或1+4,2+5、1+6或0+7……招标人单位的人员若在专家库中被随机抽取到,应当无可厚非。
(3)实践中,有的地方有的领域不允许招标人直接指派代表……法律与实践、习惯有差异,就像(1),关键是程序是否违法,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初衷是什么?

不知刘先生所说的“国际招标”是什么内容,请刘先生赐教。
老朽以为,楼主所说的“国际招标”就是“机电产品采购国际招标”。是否?可请楼主说明一下。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5-14 12:52
在本地,1+1+3是没问题的,但有个前提,就是不能有投诉。只要有投诉,评标委员会组成是不合法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15 16:44
关于 评标委员会中专家人数问题的个人看法

这是一个实践问题;我没有看到有关专家的详细分析,只能试着做一个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正如网友所说,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着不同的理解。概括地说,

第一,从实质概念上的理解:

凡是涉及到“表决”;“投标选举”;“全民公决”之类的事情,大体上,国际惯例上是这样表述的:

1、要求超过一半人数赞同的,描述为:超过半数;简单多数。(按照比例计算说的时候);

2、要求超过三分之二赞同的,描述为:相对多数;

3、要求超过四分之三赞同的,描述为:绝对多数;

4、实际百分之百赞同的,(国际上很少见),描述为:全票赞成;

因为,现在的中国招标投标中所涉及的评标委员会,是中国特色;从概念上说,对外聘的评标专家的要求,是占评标委员会的多数;对应的是:相对多数。而评标委员会如果涉及到“表决”,是评标委员会的全体委员,包括负责组建的招标人的代表,是过半数的赞成票决定的。

第二,从纯数学的概念的理解:

因为,评标委员会是要求“5人以上”(含5人),因此,5人的评标委员会是合法的,也是日常评标工作常见的。

对于总共5人的的评标委员会来说,专家人数的要求三分之二,就意为着:

5 x 2/3 = 3.333.

但是,人数不可能是小数点个;因此,他们认为:应该取4人,财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3名专家的做法,是不合法律法规的。

对于7人的评标委员会,则是:7 x  2/3 = 4.666.

也就是外聘专家5人。

从纯数学上,是这样过计算的。但是,从实际操作上讲,意思缺有所不同。

而且,如果5人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抽取专家占4人,实际上就是4/5,等于80%,就是相当于“绝对多数”的概念,而不是原先的“相对多数”的概念了。

所以,在涉及表决人数比较少的情况下,简单地数学描述,是不可能体现原意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15 16:45
第三、如何看待国际招标中的代理机构问题。

1、有些人,把招标代理机构,看成与招标人是一回事;我以为,那是不正确的。
招标代理机构,无疑是应该全心全意的为用户服务,也就是为招标人服务,做好有关招标的工作;但是,另一方面,招标代理机构,要有“资质”要求,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制约,不能百分之百地听从招标人。

2012年,国信公司总工靳贵锁同志在广州讲课,在有关视频第4段中,讲了这个问题。他说,商务部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参加评标委员会。如果,在法律法规的处理问题上出了问题,我就找招标代理机构问责。(大意)他说的是个人意见。我同意这个分析。

有的项目,完全排除招标代理机构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甚至不许进入评标现场;出了问题,则是很难找到责任人。

《招标投标法》设立了招标代理机构,有它的考虑;特别是:国家实行“招标师考试”和有关“职业资格”制度,如何在整个招标投标环节中发挥作用,更应该综合全面的考虑。

2、有关评标专家的人数,还取决于“专家库”能否提供足够的专家资源。

商务部主管的国际招标,专家还承担“审查标书”的任务。

如果,一个普通的国际招标项目,需要抽取2-3名专家审查标书;在抽取3名专家参加评标。总共就是5-6人。

国际招标的评审专家是全国联网的,对于任意一个“专业”而言,尚且有一定的困难(抽出外地的评标专家,有费用问题,还有时间问题);对于普遍的专家库而言,困难就不用多说了。

有待今后,真正实施“电子评标”,“远程评标”以后,利用更为广泛的专家资源,上述做法才可能实现。

个人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18 21:31
这个问题其实无需论证,有那么复杂吗?
一句话:按照法律规定,就是不合法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19 09:47
对14楼的网友发言,我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法律法规条文规定的不是很明确,需要理解和解释;

第二,实际上,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一个说是合理合法的;一个说是不合法的;你在实践中如何处理?

论坛的讨论,不是法定的依据,但是,是理论上的探讨。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19 10:08
  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这个规定没有什么歧义,实践中的“1+1+3”的习惯做法,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

  也许有人会说,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招标机构的代表就不能算在专家之列”呀。
  大家知道,招标机构是招标人的代理人,也就是说,招标机构实际上属于招标人的角色范畴。因此,应该把评标委员会中“招标机构的代表”视为“招标人的代表”,而不能列入“经济技术专家”的范畴。

  个人意见,请批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19 10:16
参考2007年,本网论坛的一个旧帖: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2983

看bidboy版主的跟帖;

外网的不同意见,待找。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5-19 10:19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这个规定没有什么歧义,实践中的“1+1+3”的习惯做法,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

  也许有人会说,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招标机构的代表就不能算在专家之列”呀。
  大家知 .. (2013-05-19 10:08) 
你错了,不是严格说不合法,是已经违法了!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5-19 10:31
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是特指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人员。如果没有进评标专家库,院士也不能评标。同样,招标人、招标机构的人员可能也有评标专家身份的,但由于他们已经代表了非专家库的方面,并不能计为三分之二的部分!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5-19 11:17
[paragraph]同意zzj0102老师的意见。
《招标法》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这里确定了招标法的适用范围。是否适用国际机电招标。
第3条
“……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三分之二。”
这里对专家做出了定义。
《条例》第46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这里明确了《招标法》所指专家的确定方式。
由此可见,招标人或代理不应是专家成员。
个人意见,希望老师们批评指正。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5-19 11:40
[paragraph]据老朽估计,招法施行以来的13年中,全国已有几十万个国际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1+1+3模式。虽然如此,业内还是认为国际招标是最规范的,是全国招标的楷模。规范在哪里?老朽以为,规范在一个“真”字。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5-19 12:33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首先从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开始,看来不是想当然啊!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19 12:36
实践中通行的习惯做法,与合法不合法是两回事。
衡量一种做法是否合法,唯一的标准就是该做法是否违背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相关要求。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3-5-19 13:21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据老朽估计,招法施行以来的13年中,全国已有几十万个国际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1+1+3模式。虽然如此,业内还是认为国际招标是最规范的,是全国招标的楷模。规范在哪里?老朽以为,规范在一个“真”字。
 (2013-05-19 11:40) 
对,这个真恐怕不仅仅体现在招标、评标阶段,而是在资格认定、审验阶段就开始了吧??!!专家比例可以差0.0667,业绩就可以差几个亿,人员就可以差几个,当然,人民币是不能差的!关于招标代理的资质审批权取消为何头一个就是商务部,值得反思,而不是为之辩护、歌颂!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19 16:18
这个问题,与“定标权”问题一样,可能引起争议。

我先转发一个批评文章: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权限分析

发布时间:2011-9-29 来源:问学网

[背景]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开标后,招标人组建了总人数5人的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政府组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3人。评标委员会采用了以下评标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和比较: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2、选举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3、学习招标文件,讨论并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评标细则,该评标细则对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和方法中的一些指标进行了具体量化;

4、对投标文件的封装进行检查,确认封装合格后进行拆封;

5、逐一查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部主要人员执业/职业证书、合同及获奖证书的原件等,按评标细则,并据此对投标人资质、业绩、项目管理机构等评标因素进行打分;

6、按评标细则,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打分;

7、按评标细则,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打分;

8、评分汇总;

9、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并签署评标报告;

10、评标结束。

[问题]

(1)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2)上述评标程序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考查]

(1)评标委员会法定结构;

(2)评标程序和评标依据。

[参考答案]

(1)本案中,由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派了1个人参加评标,所占比例超过了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即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三分之一,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能少于三分之二的规定。

(2)在评标程序中,第3、4、5、6步存在问题。

第3步中讨论并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评标细则的做法属于评标委员会越权,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评标原则,即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时不能采用的规定,因为此时通过的评标细则不属于招标文件,依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4步对投标文件外封装检查的职责属于招标人,不属于评标委员会。

第5步中应依据查对有关证明、证件原件的结果,判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证件的复印件是否有效,进而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方法,而不能对该类证明或证件原件直接打分,因为此处查对的原件不属于投标文件。

第5步到第7步中,评标委员会依据其讨论通过的评标细则进行打分的做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如上述,该评标细则不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依法评审投标文件的依据。

保存时间:2013/5/19
原标题:招标采购案例分析: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权限分析-问学网
http://news.wenxue24.com/748371_1109/23493_29153133_33890816.html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19 16:21
再转发一篇批判性的文章:


   专家组成合法也应合理

     2011601 17:43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零    

  虽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从确保采购结果更科学合理、追求更佳采购效果的角度考虑,希望该项目能重新抽取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谈判。近日,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某个采购活动已接近尾声的项目作出了上述决定。采购项目即将结束,为何建议重新组织谈判?

  原来,不少供应商对谈判小组的人员构成有异议。据了解,负责该采购项目的谈判小组共5人,其中包括采购人代表1人,有关专家4人。

  按理说,人员组成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事项就出在了那4位专家的专业方向上,因为他们均为技术方面的专家。部分供应商代表认为,虽然该项目对产品技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采购人也一再强调由于项目特殊,必须确保产品能满足技术指标要求。但是谈判小组里没有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因此最后谈出的结果难以让人信服,甚至可能有失公平。

  为此,有供应商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该机构项目负责人认为,虽然谈判小组的专家里确实没有部分供应商提到的相关专业的专家,但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关于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且担心临时改变谈判小组成员会引发更多的问题,故未对相关状况作出调整。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于是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了解该项目的相关情况后,作出集中采购机构先停止该项目的谈判、待重新组织专家组后再开始项目采购的处理意见,于是便出现了采购活动已接近尾声却要重新组织谈判的状况。

  针对类似情况,业内专家提醒政府采购相关各方,虽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谈判小组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未规定谈判时必须有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的人数,也未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审委员会中相关专家的人数,但为了全面考量供应商,确保采购结果公平公正,集中采购机构在抽取专家时,应考虑专家组成员的合理性,既要合法,也应合理。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6月第11833       责任编辑:jlr

           保存时间:2011/6/7
原标题:专家组成合法也应合理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operation/20110601/operation_183733.html
【没看懂是什么问题;也没看懂作者是什么主张】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19 16:23
转发 唐广庆老师的回答问题:

题目:评标委员会全部由专家构成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7.*

       只要是在招标人决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全部由专家组成。否则应有不足三分之一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代表参加。一般情况下应有招标人参加,以体现招标人是招标工作的主体地位。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0.2.25.



  2010-02-25 10:59:58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19 16:28
再转发世界银行杨大伟专家的一篇文章:


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转载者注:这是发表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的一篇文章。作者是世行驻中国代表处杨大伟,是一名被公认的专家。笔者觉得:专家从国际惯例和法律法规的角度看问题,显然和单纯从反腐败的角度看问题不一样。文章值得大家学习,参考。文章的色彩是本人加描的。Gzztitc.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09-10-22 作者:世行驻中国代表处杨大伟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发改委20017512号令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各部委或各省市政府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抽取。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人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错误地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甚至连招标代理都不能参加评标委员会。实际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大都是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可以多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甚至,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招标人的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或者全部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为了加强业主责任制和招标人问责制,评标专家可以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或者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只需要保证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不论专家的来源。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这样做的理由和好处是:

  1、业主和编制招标文件的专家制订了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最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背景和实际情况,由业主及其指定的专家评标,能加强业主对项目的决策,责任和管理,节省评标准备和决策的时间和费用。

  2、从外部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大都不熟悉项目的基本情况,需要时间熟悉。

  3、外部专家参与评标可能需要额外的出差费用和时间,一方面增加了评标的社会平均成本,另一方面出差时间可能与专家的本职工作冲突,需要调整或更换人员,增加评标准备时间。

  4、外部评标专家每次参与评标的时间多为一两天,如果评标不可能在一两天内结束,上次抽取的专家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同时凑齐。

  5、由于外部评标专家每次参与评标的时间多为一两天,而评标又不可能在一两天内结束,业主和招标人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组建请标工作组, 为专家提供评标的基础资料。评标可能需要对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的答复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如世界银行要求给予投标人澄清答复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天,最好不短于一周。

  6、评标应该加强评标结果的客观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减少主观判断和淡化专家的作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开标公布的情况,可以预见评标结果,不因为评标专家的不同而导致评标结果的不同。如交通运输部在2009年公路工程标准招标文件中推荐的合理低价法评标规定了计算投标人平均价和评标价的公式,任何人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都是一致的,由于其他评标因素均为满足则通过,不满足则不通过的条件,不在评标打分时考虑,不需要外部评标专家即可客观地完成评标任务。

  7、不从政府的专家库抽专家减少了政府对业主和招标人的监管,增加了业主和招标人的责任。由于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一般由设计院编制而商务部分由招标代理编制,设计院和招标代理参与评标,同样可以取到第三方监督的作用,业主和招标人没有推脱给外部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的余地。

  8、不从政府的专家库抽专家减少了政府建立,维护和及时更新和管理专家库的工作,人员和时间和费用,有利于实施小政府大社会的构想。

  招标投标法规定由政府或招标代理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由于招标代理是企业,主要从商务方面协助业主和招标人,没有各行业的技术专家,很难建立和管理既有技术又有商务的全面的专家库。建议由各行业协会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或者将各级政府已经建立的专家库交由行业协会管理,如招标投标协会,不强制要求业主和招标人从专家库抽专家。 甚至将招标人(含招标代理)和投标人的资质登记,管理,包括资质证书的发放都交由行业协会办理,政府只制定政策和审查行业协会制定专家库标准和资质标准。如美国工程和新闻记录(Engineering News Records-ENR) 每年公布国际225家最大的国际承包商和美国国内承包商名录,供国际和国内的有关机构和人士参考,没有强制性。欧洲和美国的项目管理证书(IPMP, PMP) 也是由行业协会管理。(作者:世行驻中国代表处杨大伟)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保存时间:2009/10/24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19405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19 16:39
思考题:

113号令规定: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
招标机构代表
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开标前,招标机构及任何人不得向评标专家透露其即将参与的评标项目内容及招标人和投标人有关的情况。


是细化了《招标投标法》,还是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2、到底招标人的自己的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可不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 ?

3、招标代理机构中的“招标师”,能不能参加评标委员会,是能独立评标,还是一定代表招标人的利益?

4、如果“招标师”不能参加或者列席评标委员会,那么,怎么返还重要作用?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19 17:06
  咳,法律规定里那么明确的事项,都还有这么多争议,当初关于“定标权”的辩论,持续7、8年才落幕也就不足为怪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5-19 21:13
22年招标评标的所见所闻告诉我,在国际招标中,真正对采购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规范了解的,是招标人的技术人员;对国际贸易了解的,是招标人中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例如,马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江淮汽车集团公司等招标人。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5-19 22:11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22年招标评标的所见所闻告诉我,在国际招标中,真正对采购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规范了解的,是招标人的技术人员;对国际贸易了解的,是招标人中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例如,马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江淮汽车集团公司等招标人。
  您在楼上的发言说明:您也认为招标机构的代表不属于经济、技术专家之列。
  因此,楼主的问题和由此引申出来的2/3问题,就已经解决了。也就是说:“1+1+3的构建是不合法的”。

  至于法律这么规定是否合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5-20 09:47
标题: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对,这个真恐怕不仅仅体现在招标、评标阶段,而是在资格认定、审验阶段就开始了吧??!!专家比例可以差0.0667,业绩就可以差几个亿,人员就可以差几个,当然,人民币是不能差的!关于招标代理的资质审批权取消为何头一个就是商务部,值得反思,而不是为之辩护、歌颂! (2013-05-19 13:21)
1+1+3模式应该是用的最多的,国际招标也确实是最规范的,最真的。至于为什么第一个就是商务部,我觉得或许是商务部比较好欺负,或是国家总理脑子进水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21 11:05
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七部委 12号令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确定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财政部18号令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商务部13号令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依照本办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开标前,招标机构及任何人不得向评标专家透露其即将参与的评标项目内容及招标人和投标人有关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请关注:

第一,在12号令和商务部的13号令中提到了“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财政部18号令明确规定:【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两者的意见是截然相反的。

第三,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提到“法律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的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5-24 16:20
关于跟帖阐述,由于过长;准备另发。

已经另发,请看:

斗胆再说 专家库 2013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7867&ds=1&page=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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