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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标文件中设置主要品牌推荐(3个)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weilenvren    时间: 2012-12-13 11:54
标题: 关于招标文件中设置主要品牌推荐(3个)的问题
今天遇到一个同行的在问我一个问题,具体是这样的:有一个项目资金来源是业主自筹,在招标文件中有主要品牌推荐表。由于该项目是智能化工程,走的是工程招标,而业主对智能化设备比较关心,所以要求投标人需要在标书中附上代理商或制造商对该项目的授权函,表示该投标人在中标后所提供的产品是他们进行生产或提供的,避免施工中使用假货。问:这样合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作者: 2000hihiz    时间: 2012-12-13 13:59
对于政府采购,有着更为严格的招标条件和要求。除此之外,附上代理商或制造商对该项目(相关设备)的授权函,个人觉得是可以的,不管是招投标法或者条例都没有明文禁止。
作者: weilenvren    时间: 2012-12-13 15:14
这个授权函是否具有唯一性,比如我这家投标人A先去找厂家开了授权函,那投标人B去找厂家开,厂家是否会开?因为招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厂家只开给一家,会不会触及到这一点
作者: liganghx    时间: 2012-12-13 16:38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2-12-14 11:26
项目资金来源是业主自筹,招标文件可引用参照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或相当于”),投标单位根据技术规格报品牌。个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附上代理商或制造商对该项目(相关设备)的授权函是可以的,一般操作是唯一授权,避免串标。
作者: weilenvren    时间: 2012-12-16 10:24
我觉得不明白的是我们这边地方招标主管部门有编制招标文件范本,他的范本上面就有这么一条废标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有主要品牌推荐表的,投标人需响应,否则按废标处理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2-25 14:56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楼主所表述的案例中的招标人的行为有明显违法的地方。
作者: lixshan    时间: 2013-2-25 15:08
个人认同3楼的观点,《条例》释义中也有类似这样解释: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各要求,则应当在引用 的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2-25 16:50
标题: 回 weilenvren 的帖子
weilenvren:我觉得不明白的是我们这边地方招标主管部门有编制招标文件范本,他的范本上面就有这么一条废标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有主要品牌推荐表的,投标人需响应,否则按废标处理 (2012-12-16 10:24)
在施工招标中,厂家对投标人投自己设备而出的授权函,没有出唯一授权书的!设备招标时对代理商出的才是唯一授权书。
作者: 晴朗的天空1    时间: 2013-2-25 17:03
[s:125] 学习中
作者: chaitao    时间: 2013-2-25 22:14
前置的设置品牌有些不合理,后续的授权函问题自己斟酌。
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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