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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标投标法适用主体范围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白云庄主    时间: 2011-10-11 11:21
标题: 关于招标投标法适用主体范围的疑问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主体范围很广泛,只要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无论是哪类主体都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具体包括两类主体: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指在我国境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等。
问题:对于外国政府在中国的使、领馆等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或采购服务是否也要遵守此招标投标法的限制?
作者: 鸡蛋壳    时间: 2011-10-11 15:41
楼主是指外国政府在中国驻外使馆进行工程建设或采购服务吗?那应该要遵守。
作者: fly3119501    时间: 2011-10-11 19:26
本人理解应该遵守
作者: sanbao    时间: 2011-10-11 20:07
根据国际法,外国大使馆视同其领土。如果外国驻华大使馆组织招标,招标活动不受中国法律约束。签订的合同要视不同情况:如果与中国企业签订合同,可以视同国际贸易合同,因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要受中国合同法的约束;如果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则完全是外国人的事情,应依据该外国法律。
作者: 白云庄主    时间: 2011-10-12 16:30
我比较同意楼上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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