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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判定废标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0-19 17:07
标题: 如何判定废标
本人查阅有关废标的规定并汇总,见附件并附专家唐广庆老师对废标的基本原则,和大家共享:
专家唐广庆认为,最基本界定是否是废标的基本原则是:

(1)是否改变了招标的范围和内容;

  (2)按其实施将对项目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造成影响:

  (3)对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产生限制;

  (4)接受这个偏离和保留会影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

依此衡量提出的问题是否是无效标。“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是否是违反上述基本原则呢?比如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指定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投标报价,而用另外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又如主要项目填报的单价和合价同时字迹模糊,无法核对准确数字;又如投标函上投标人投标价格文字部分报价字迹模糊,无法核对数字报价的准确性等均属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因为接受这样的投标,有可能改变中标候选人排序,影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

比如工程量清单中某项目投标报价单价乘工程量不等于合价,招标人可以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以及修正其工程量清单的汇总价;又如投标函中投标报价文字部分与数字部分不一致,应以文字为准修改数字报价;又如属非重要表格字迹模糊,如设备或采购材料清单某项规格填报不清;施工进度表总工期无问题而非主要线路施工程序安排不合理等,这些问题均不构成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而在评标过程中通过澄清与投标人协商改正就可以了。因为这不会违反上述原则。这也就是为什么在评标过程中要有澄清程序的原因,也是防止把有实力、能力和有经验投标人排除掉的措施。

法律、法规中的废标规定.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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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0-10-20 08:40
唐老师这个分析透彻。附件文档名称应改为关于废标的法规摘要。列入置顶贴目录。
作者: renyu21sheng    时间: 2010-10-20 10:25
学习了,归纳的很好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0-20 10:43
关于废标条件的设定一定要慎重!
作者: 初生雪莲    时间: 2010-10-20 10:52
最关键的是,废标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0-20 11:09
同意3楼、4楼的观点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0-10-20 12:58
废标依据主要包括法规、招投标文件两部分
作者: xhx    时间: 2010-10-20 23:24
总结的很好,学习了,谢谢
作者: pasnwyh    时间: 2010-10-22 14:59
值得学习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0-22 18:58
引用楼主sunzhengqi于2010-10-19 17:07发表的 如何判定废标 :
本人查阅有关废标的规定并汇总,见附件并附专家唐广庆老师对废标的基本原则,和大家共享:  
专家唐广庆认为,最基本界定是否是废标的基本原则是:
(1)是否改变了招标的范围和内容;   
(2)按其实施将对项目的使用、运行和管理造成影响:
(3)对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产生限制;

4)接受这个偏离和保留会影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
依此衡量提出的问题是否是无效标。“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是否是违反上述基本原则呢?比如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指定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投标报价,而用另外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又如主要项目填报的单价和合价同时字迹模糊,无法核对准确数字;又如投标函上投标人投标价格文字部分报价字迹模糊,无法核对数字报价的准确性等均属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因为接受这样的投标,有可能改变中标候选人排序,影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
比如工程量清单中某项目投标报价单价乘工程量不等于合价,招标人可以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以及修正其工程量清单的汇总价;又如投标函中投标报价文字部分与数字部分不一致,应以文字为准修改数字报价;又如属非重要表格字迹模糊,如设备或采购材料清单某项规格填报不清;施工进度表总工期无问题而非主要线路施工程序安排不合理等,这些问题均不构成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而在评标过程中通过澄清与投标人协商改正就可以了。因为这不会违反上述原则。这也就是为什么在评标过程中要有澄清程序的原因,也是防止把有实力、能力和有经验投标人排除掉的措施。

.......


如果是自己总结的,当然值得赞许!

作者: sth8995    时间: 2010-10-30 10:27
学习了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0-10-30 13:24
回9楼,不是自己总结的就不值得赞许?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10-30 15:39
引用第11楼sunzhengqi于2010-10-30 13:24发表的 :
回9楼,不是自己总结的就不值得赞许?

哦,可能是我没有表达清楚,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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