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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司法解释 [打印本页]

作者: luvie    时间: 2010-9-27 09:48
标题: 求司法解释
在专家人数规定上,五位专家中有三位经济技术即可,如何解释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冲突?
作者: mahongbo001    时间: 2010-9-27 09:56
楼主从哪看到的在专家人数规定上,五位专家中有三位经济技术即可?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0-9-27 10:15
同样有沙发的疑问?5人的三分之二就是4人,三人是不可以的。
作者: bjhyh    时间: 2010-9-27 10:54
呵呵,LZ啊。司法解释你肯定是求不到了。只有最高院才有权释法,发布司法解释,我等百姓哪有这般权力?

通常情况下,你与法条发生冲突,肯定错误在你,因为你已经“违法”了。


PS:顺便赞一个,LZ签名的“梨花体”还行。
作者: luvie    时间: 2010-9-27 10:56
标题: 回 1楼(mahongbo001) 的帖子
难道你没看到过?
作者: luvie    时间: 2010-9-27 11:00
标题: 回 3楼(bjhyh) 的帖子
大师,我只是有这个疑问想问下大家相关方面的东西,其实问题上应该在三位专家后面加个括号说明的。

菜鸟不是鸟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0-9-27 18:00
“在专家人数规定上,五位专家中有三位经济技术即可”。是哪的规定?
有这规定,才有冲突;有冲突,才有LZ的疑问。
这是环环相扣的事,既然LZ说有这规定,可否先提供个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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