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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组成方式 [打印本页]

作者: 钱海东    时间: 2023-4-20 15:46
标题: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组成方式
您好,之前听过课程,具体某案例。
某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要求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人需具有设计专业甲级和施工总承包一级。A企业无资质,B企业为设计甲级,C企业为施工总一级。A企业为牵头人,三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形式,作为一个投标人投标,三方协议,A负责采购,B负责设计,C负责施工。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1条理解,该投标人已经具备了法定资格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资格,请问这样联合可行吗?如不行,联合的本意又是什么?
目前这一条很有指向性: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联合体中有非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行不行?如果不行,违反了什么?
谢谢!
作者: wzl11    时间: 2023-4-22 10:34
如果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1条理解,投标人是不具有资格的。但从社会现实情况、以及各地的实操来看,是不合理的。该条款是有瑕疵的,因此后面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的法规、建设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等,都做了修正。
至于你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也属于对《招标投标法》第31条的修正,个人理解:在修正的过程中,就是说纯粹从条款理解应该是只能是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才能参与联合体。但个人理解是不合理的,它会导致案例情况的否决。当然也有可能是建设部本意就是不让非设计和施工单位来掺和。
至于最后说的违不违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明显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31条。所以说能,各地的实操都是在招标文件作出明确的规定,按招标文件执行即可,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一般都会予以备案通过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3-4-24 12:16
目前实践中判定联合体资质是否合格应该根据联合体各方在项目中承担工作内容决定。
作者: wzl11    时间: 2023-4-25 10:48
bidboy 发表于 2023-4-24 12:16
目前实践中判定联合体资质是否合格应该根据联合体各方在项目中承担工作内容决定。

同意楼上观点,也合理。现实情况是大部分都是这样理解和操作的,且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否则部分专家还是还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予以否决。
作者: crazyfortl    时间: 2023-7-19 08:39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中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如何理解,我觉得是联合体不管多少家,都是同是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因此,只要有设计、施工资质就行了。否则,单纯的设计单位就不能和单纯的施工单位联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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