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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文件中:第2点和第3点是否矛盾? [打印本页]

作者: 雨中洗澡    时间: 2021-4-19 10:51
标题: 招标文件中:第2点和第3点是否矛盾?
有一工程货物的招标文件,其中一处这么规定:
18、投标书的效力
     18.1投标书的有效期
(1)投标书的有效期始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中标人的投标有效期至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保修期限满后终止;
(3)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期限自投标截止日起120日历天内有效。

请问第2点和第3点是否存在矛盾?

作者: wzl11    时间: 2021-4-19 20:06
矛盾应该不至于,只是表述有点小瑕疵,第3项改为:“除招标人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有效期限自投标截止日起120日历天内有效。”这样就无瑕疵了。
另外,第2项的标新立异的提法,感觉比较别扭,是否曲解了招投标法投标有效期的立法本意。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5、26条的法条文字表述来看,投标文件有效期适用范围只限于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应按照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执行。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1-4-19 20:23
27号令对对标有效期的定义: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21-4-22 06:33
投标有效期和合同的执行期限搞混了,一个是合同缔约前的责任时间划分,一个是合同违约的时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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