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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算不算企业完税证明! [打印本页]

作者: qyrain0190    时间: 2019-8-14 09:47
标题: 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算不算企业完税证明!
上个月评了个标: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4-6月份的企业完税证明,其中5月份的完税证明,只有一个 企业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 项目。

请问,这个企业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 税票,算不算企业完税证明。

当时我是以  个人所得税 实际缴纳人为 企业员工,企业只是作为一个代缴,虽然 发票抬头是写企业的名字,但是 实际上这个税并不属于企业自身缴纳的税项,因此判定不符合要求。

请教各位,这样评定有问题吗,有什么文件对这个问题有明细说明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9-8-14 11:42
仅提供个人所得税的肯定不行。如果投标人有特殊情况而无须纳税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8-14 20:26
好像有些企业不是每个月都必须要交税的,有些可以一个季度或2个月交一次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8-14 20:38
现有的财政部的关于政府采购相关的文件,好像都没明确的规定。不过个人支持你的评审意见。
但碰到只有三家投标单位,缺了这家,将导致招标失败,且重新招标不会产生变化的,只是重复第一次的结果。为增加采购效率,减少社会资源、行政资源的浪费,个人认为可以考虑不予否决,毕竟招标文件规定多少还是存在模糊的。
作者: qyrain0190    时间: 2019-8-15 09:02
关于这个问题,我个人查询了不少网上的资料,有引用2015年中国政府采购报中的一个说法支出:
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根据以上这个解释,我个人觉得即使只有3家供应商,没有提供相应的税收证明,还是不应该予以通过。
同时,我又查了资料,对于税收的缴纳,貌似有这样一个说法,也就是说,允许某个月企业实际纳税为零,只有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这时候按照规定,也应该进行每个月的税收零申报,投标时候提供零申报的材料作为依据。
同时,在广东政府采购网上,2018年的很多采购公告都有这种说法:
(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是指: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税收回单,或加盖税务部门电子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证明;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发生业务的,则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申报表);【纳税项目不能为社会保险基金/个人所得税】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9-8-15 11:08
wzl11 发表于 2019-8-14 20:38
现有的财政部的关于政府采购相关的文件,好像都没明确的规定。不过个人支持你的评审意见。
但碰到只有三家 ...

对于招标文件中模糊的规定有的可以宽处理,但又的不行。我觉得楼下的意见更安全。毕竟政府采购效率不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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