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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9-7-30 17:01
标题: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关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在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定期或者适时评估其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四、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要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逐步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财政业务、采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衔接,完善和优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发票、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
  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和电子卖场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五、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功能。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地方分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应当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向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包括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为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涉密信息除外)。自2020年起,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六、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
  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研究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2019年7月26日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9-7-31 10:15
看了一下,本地的整改的重点有: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9-7-31 16:20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几乎所有预算单位都在这么干,财政管不了预算单位,手伸不了这么长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7-31 19:18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名录库、资格库,算不算违反该文件规定?
请大家探讨下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7-31 19:48
“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这一条涉及的范围(证书、人员等)、重要性、可操作性。举个简单例子:就算是政府行政部门网站公示的企业、人员证书的时效性、网站更新的时效性等等,往往与政府采购要求的时效性是不一样的。另外档案留存无法追溯,因为过几个月网站更新了,就没法复核了当时查询结果。
   建议省级部门出台细则,否则到时各地执行起来五花八门,标准混乱,一地鸡毛。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9-8-1 11:07
wzl11 发表于 2019-7-31 19:48
“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这一条涉及的范围(证书、人员等)、 ...

确实如此,实践还需要细化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9-8-1 11:08
ldzaeonk 发表于 2019-7-31 16:20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

强制采购人如此和采购人自愿如此是两个概念,给采购人画个范围,无论是采购人在范围内代理机构摇号还是直接自选都已违法
作者: chenxi1511    时间: 2019-8-1 17:34
ldzaeonk 发表于 2019-7-31 16:20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

如果采购人是自愿这么干,是没有问题的。
作者: chenxi1511    时间: 2019-8-1 17:38
wzl11 发表于 2019-7-31 19:18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名录库、资格库,算不算违反该文件规定?
请大家探讨下

如果把入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就算。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8-1 19:33
ldzaeonk 发表于 2019-7-31 16:20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

这个好像就有点言过其实了,我们这边都是自行选择的,就算是通过招标建立名录库,也是可以在名录库的几家里自由选择的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8-1 19:35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8-1 17:38
如果把入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就算。

既然确定了名录库,以后采购单位的选择服务单位,当然就是在名录库里选的,不能选库外的,否则建名录库干什么
作者: chenxi1511    时间: 2019-8-2 10:56
wzl11 发表于 2019-8-1 19:35
既然确定了名录库,以后采购单位的选择服务单位,当然就是在名录库里选的,不能选库外的,否则建名录库干 ...

不属于政府采购的(比如未达到采购限额)可以建库,从库内选。属于政府采购的,其实就是禁止在建库了。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9-8-2 13:05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9-8-1 11:08
强制采购人如此和采购人自愿如此是两个概念,给采购人画个范围,无论是采购人在范围内代理机构摇号还是直 ...

对的,目前主要是两种情况1、采购人自愿如此 2、采购人上级单位组织一次入围,强制下面单位按名单选取或者抽签。
那么说来只要是采购人自愿的就不违规是吧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9-8-7 12:47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8-1 17:38
如果把入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就算。

很多就是用这个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9-8-7 12:48
chenxi1511 发表于 2019-8-2 10:56
不属于政府采购的(比如未达到采购限额)可以建库,从库内选。属于政府采购的,其实就是禁止在建库了。

对,自控范围内的想怎么搞,就这么搞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9-8-7 12:50
首次通过招标入库的,以后的项目就直接找单位做,不要再拿出来招标,然后要求中又写必须是入库单位才有投标资格
作者: lker66666    时间: 2019-8-8 11:4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这一条感觉说的不是很明确,投标人不按照代理机构给的投标文件范本格式编写怎么办,偏离一点没问题,格式完全偏离了怎么办?还有装订问题,之前一般都是胶装,现在还能不能要求胶装了?
作者: chenxi1511    时间: 2019-8-9 11:25
lker66666 发表于 2019-8-8 11:4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 ...

我的理解,可以要求,但不能将此要求作为实质性条款或是评审因素。
作者: qqacj    时间: 2019-8-20 16:58
1、招标文件费也要取消了,现在有多少项目不进入中心呢,我们河南省基本都是实现电子化采购的。
2、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心系统很多时候都是不能连接除中心开评标系统之外的网络的,提前又不知道那些单位投标,只有开标时才知道,就是现场查询信用中国也要好一会时间,好在中心系统是有供应商库,一般供应商也不敢造假。
3、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这倒是需要再详细考虑一下,毕竟现在很多招标文件中的采购合同,都是一个范本,和最终签署的合同可不一定是完全一致的。
作者: jiayw    时间: 2019-8-28 15:00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怎么把握?

你如果想参与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组织的项目,必须在他那里登记、注册,这个属于吗?
你如果你只是想看看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组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信息,由于他规定只有登记、注册的单位,才能下载,,是否涉嫌违规?

好多交易资源中心都是这样,不注册,什么也不让看
作者: qqacj    时间: 2019-8-30 14:16

“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河南南阳在3年前的时候,供应商在诚信库中传的证件,虽然看不到实际的证件,但是信息都是对外公开,任何人都可以看到。现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造师注册证我基本上只需要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或电子投标文件中扫描件,原件都不用验。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不见面远程开标,但是供应商的很多证件信息是不对外的,应该借鉴一下其他地区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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