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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实行投标人代表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通知【沪建招[2019]6号】 [打印本页]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9-7-12 14:18
标题: 关于实行投标人代表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通知【沪建招[2019]6号】
关于实行投标人代表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通知【沪建招[2019]6号】_Page1.jpg 关于实行投标人代表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通知【沪建招[2019]6号】_Page2.jpg 关于实行投标人代表签署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的通知【沪建招[2019]6号】_Page3.jpg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9-7-12 14:19
我很想知道,是不是真有会被吓到不签的?
作者: chenxi1511    时间: 2019-7-12 16:13
要是真能吓到了,还要警察干嘛?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7-12 19:46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有以上三种情况可以拒收。
主管部门违起法来,有板有眼,发个文就行,我的地盘我做主。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7-12 19:52
投标人可以投诉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可惜没有投标人作这种傻事,吃力不讨好。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9-7-13 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详细和明确的各项规定,违规需负法律责任,需要就本项单独再签承诺吗?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9-7-13 11:20
因为此项内容是属于现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必须遵守,不遵守就会受到法律法规惩罚,不存在不承诺就可以不执行,也不是法律法规未规定又很重要需要投标人预先承诺才能投标的事项。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9-7-13 21:14
闻名不如见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9-7-15 08:22
这种承诺和以前的发誓类似,按照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观点:只要不被抓住就发誓也没问题,即便被抓住发誓也不会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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