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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文件作这样的规定恰当吗? [打印本页]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19-4-11 09:16
标题: 招标文件作这样的规定恰当吗?
以母公司名义参加投标的,其1个子公司的资质、业绩和人员(含个人资格、业绩等)可视为该母公司具有的资质、业绩和人员(含个人资格、业绩等),母公司须对该子公司控股或持股达30%及以上。

作者: chenxi1511    时间: 2019-4-11 10:30
不恰当,母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公司。资质业绩不能混用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9-4-11 11:07
这显然和目前对工程资质和人员的管理规定不符合。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9-4-11 20:16
独立法人的业绩和资质不能互相借用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9-4-12 15:57
估计用在分公司上面,大部分描述还勉强可以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9-5-3 08:42
这样规定有法律法规依据吗?
作者: zyj276287702    时间: 2019-8-21 15:24
母公司可以使用子公司的资质,子公司不能使用母公司的资质
作者: qqacj    时间: 2019-8-22 10:58
http://bbs.ebnew.com/forum.php?m ... =%D7%D3%B9%AB%CB%BE
论坛内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9-8-22 16:21
母子公司之间 资质业绩不能混用 都是完全的独立法人 不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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