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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排斥投标人 [打印本页]

作者: zoelian    时间: 2019-1-30 17:17
标题: 排斥投标人
某勘察项目,设置评分标准“投标人近5年以来完成的类似勘察业绩获得部级(含行业协会及学会)或以上优秀工程勘察奖一等奖的,一个5分;二等奖的,一个3分;三等奖的,一个2分。”算不算排斥投标人呢?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1-30 20:40
个人理解:应该不属于。如果是说获得水利行业或交通行业或能源行业等等,那才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作者: qqacj    时间: 2019-1-31 08:59
获得的奖项与项目本身的采购需求相匹配、颁发获奖证书的机构权威性(行业协会及学会,没有做任何说明,容易出现造假)、奖项设置加分项分值较为适当,个人认为并没有排斥投标人。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9-1-31 10:20
如果招标项目是县市级的,却要求部级以上,是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的,与招标项目需求、特点以及合同履行不是特别的适应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9-2-1 11:19
wzl11 发表于 2019-1-30 20:40
个人理解:应该不属于。如果是说获得水利行业或交通行业或能源行业等等,那才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 ...

这里有个陷阱,即“类似”勘察业绩获奖。这个类似基本上已经限定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9-2-2 10:25
bob1511 发表于 2019-2-1 11:19
这里有个陷阱,即“类似”勘察业绩获奖。这个类似基本上已经限定了。

说的不错,但是实际实施这类操作,还是要等咱的评标环节
作者: wzl11    时间: 2019-2-2 16:12
bob1511 发表于 2019-2-1 11:19
这里有个陷阱,即“类似”勘察业绩获奖。这个类似基本上已经限定了。

招标勘察项目,当然应该“类似”勘察业绩。如果搞出一个类似设计业绩,那才真是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典型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9-2-3 12:35
我觉得类似业绩首先就应该详细说明。
获奖我觉得应该以全国奖项为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9-2-11 14:16
wzl11 发表于 2019-2-2 16:12
招标勘察项目,当然应该“类似”勘察业绩。如果搞出一个类似设计业绩,那才真是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

以勘察项目获得的奖项作为评分标准没有问题,但是获奖的各个工程其规模等情况会有不同。这个类似业绩有可能会排除掉与该项目不怎么类似的其他获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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