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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注意这个投诉处理案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二十六号) [打印本页]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9-5 14:02
标题: 请注意这个投诉处理案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二十六号)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8-9-5 14:03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二十六号)

2018年07月04日 09:0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DDQ2018-00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山东润华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中心三号楼6
被投诉人: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信龙奥九号25
当事人: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1118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组成中缺少采购人代表,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合法。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招标文件将“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有五年以上的专业物业工作经验,有三年以上类似规模项目物业管理工作经验”设置为资格条件,同时又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二是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项目经理工作经验及类似项目经验证明材料、专业人员证书等材料,属于将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进行。
三是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2018年7月4日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9-5 15:49
咋了?以前发过这个案例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9-5 16:14
bob1511 发表于 2018-9-5 15:49
咋了?以前发过这个案例

提醒大家:对业绩的设定,要特别注意!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9-5 21:30
谢谢转发,支持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9-6 16:08
之前看过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8-9-9 09:32
赞一个,都是血淋淋的鲜活的例子,一定要防止这情况的发生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9-10 08:51
曹锦江 发表于 2018-9-9 09:32
赞一个,都是血淋淋的鲜活的例子,一定要防止这情况的发生

其实各地这种情况比较普遍 只是没有被投诉或者监督检查发现 或者有关部门不作为 放任不管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9-10 09:18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9-10 08:51
其实各地这种情况比较普遍 只是没有被投诉或者监督检查发现 或者有关部门不作为 放任不管

业绩打分是几乎都有的,就是看投诉不投诉了。
不打分怎么评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8-9-10 10:36
only1u 发表于 2018-9-10 09:18
业绩打分是几乎都有的,就是看投诉不投诉了。
不打分怎么评呢?

判例没有限制业绩进行打分。
只是要求我们在打分时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只能以“合理的条件对待供应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9-10 10:44
bidboy 发表于 2018-9-10 10:36
判例没有限制业绩进行打分。
只是要求我们在打分时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

三是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只要业绩打分就是歧视待遇了。

而不是业绩可以打分,但是不能歧视待遇。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9-10 10:50
only1u 发表于 2018-9-10 10:44
三是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

财政部主要是针对“特定金额”的业绩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8-9-10 10:59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8-9-10 11:06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9-10 10:50
财政部主要是针对“特定金额”的业绩

标书的评审方法:
1、同类型管理业绩:最高得6分。
①管理同类型项目合同金额100万以上一个得2分;
②管理同类型项目合同金额150万以上一个得3分。
2、体系认证:获得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认证的,每获得一项得2分,最高得6分。
----------------------------
预算是165万,所以业绩打分,金额这里按咱们一般的理解是没有问题的。

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这件事只能有一个办法,就是有管理业绩的按个数打分,不能出现合同金额,以免歧视中小企业。


作者: qqacj    时间: 2018-10-28 11:46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有五年以上的专业物业工作经验,有三年以上类似规模项目物业管理工作经验”设置为资格条件,同时又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有没有业绩是资格条件,可以设定。但是业绩多个加分是不是应该可以设置成评审因素。资格条件界定的是“有没有”而评审因素界定的是“有多少个,得几分”,个人认为应该是不冲突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8-10-28 19:26
qqacj 发表于 2018-10-28 11:46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有五年以上的专业物业工作经验,有三年以上类似规模项目物业管理工 ...

很抱歉告诉你,这是明令禁止的,从最早的财库2007年2号文件到现在的87号令一直在明令禁止。资格条件就不能在列为评审“因素”,哪怕你变来变去只要是因素都不可以。你也可以查看下财政部的众多投诉处理信息公告就更清楚了
作者: suibianjinru    时间: 2018-10-31 11:08
特定金额业绩,比如我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类似业绩 (类似业绩在金额方面指不低于预算金额),这样是不是也算是特定金额
作者: jiayw    时间: 2018-10-31 11:31
看这个,因为业绩合同分,直接废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五十九号)2018年10月10日 15:5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开发区校区校园网络机房设备购置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DUTAKC-2018011)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1: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称采购人)地  址: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3号楼大连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305室(大连市高新园区红凌路777号)当事人2:大连宏旗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旗公司)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营城子村当事人3: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远公司)地  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2号B座24层2401号当事人4: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晟公司)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299号901、902、903室二、基本情况举报人反映:1.采购人仅提供PDF格式文件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故意为难供应商。2.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的UPS设备为工频机,而宏旗公司响应产品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存在以高频机冒充工频机谋取成交的情形。3.UPS设备成交价格高于市场价近一倍,且过于接近预算。4.供应商涉嫌恶意串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采购人仅提供PDF格式的磋商文件,故意为难供应商的问题。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人存在故意为难供应商的情形。关于举报人反映的宏旗公司响应产品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以高频机冒充工频机谋取成交的问题。经审查,结合宏旗公司响应文件及制造商提交的说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宏旗公司响应产品不满足磋商文件相关技术要求。关于举报人反映的宏旗公司报价不合理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不是决定成交的唯一因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宏旗公司存在报价不合理的情形。关于举报人反映的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恶意串通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此外,本项目磋商文件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作者: qqacj    时间: 2018-11-12 11:44
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
业绩可以有,但是特定金额,例如采购100万,你非要搞个200万的才算分,那肯定是歧视待遇了,我一般建议甲方业绩金额及时设置,也要远低于你采购的货物价值。原则是尽量表面质疑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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