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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现实中的招标投标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1 08:52
标题: 现实中的招标投标问题
现实中的很多招标投标问题,看起来是语文问题、逻辑问题、立场问题 、屁股决定脑袋问题,啊嘎嘎嘎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1 09:01
容易发生的情况,混淆了是非观、价值观、利益观

违法的规定,都是打着依法招标投标的旗号;
学术文章变成软广告;
垄断单位说中小企业有依法竞争的权利
作者: 高峰    时间: 2016-7-1 12:06
大力老师好,感谢您提出这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供我们大家学习,探讨。

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招标:

在实际的执业工作中,代理机构也好,还是招标人自行招标也好,招标文件中有大力老师所说的“
语文问题、逻辑问题”
。业主想要什么样的“
货物、工程、服务
”,在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中不能
明确的表达给
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规定的“
投标文件格式和内容”,不能完全的符合相应的招标类型。

投标:

      
潜在投标人对
招标文件的理解
招标人表达的意图,不相一致。在没有完全了解招标人需要的内容前就参与投标活动。导致投标失败。

   第三方:

       评标环节中,专家是否了解相应的最新法律政策,能否合理的完成评标。给招标人一个满意的答案,

[/table]
[table=100%,#ffffff]     以上,都是大力老师所讲到的招标投标问题,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

     仅是个人观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一起学习。



“现实中的很多
招标
投标问题,看起来是语文问题、逻辑问题、立场问题 、屁股决定脑袋问题,啊嘎嘎嘎”

作者: bw070    时间: 2016-7-1 12:54
何必说的这么透骨呢,哈哈哈。这行干久了,人的是非观都被扭曲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1 16:20
谢谢两位鼓励,其实这是我今天早上看到其它帖子后的一点点感受,主要是就问题而说问题,那时候没有想到那么多,哈哈。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1 16:40
我来说一个语文问题吧!我的小学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当然最主要自己没有认真学习好。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前,一直都是说“废标”,实施条例提到的是~否决投标,当年,看这方面的分析文章,就有了突然视野开阔的感觉,两个字的表达就是没有四个字显得高大上、准确、恰当,没能照顾好不被接受的投标人们的面子,要是当初起草招标投标法就一步到位该多好啊,!认真起来说,废标,是从业人员尤其是招标方面的人员的口语,没什么法定依据,甲项目的废标和乙项目的废标理由会有很大差距,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理由,555。否决投标,是条例当中,明确了几种规定的形式、依据或者说是理由,当然,也允许招标方面设定其它理由,;在这个统一口径下,对于同一份投标文件,还是有的专家说要否决,其他专家认为不能否决这个特定的投标人,在非此即彼的问题上都有分歧,该任何处理或解决,真的是很困难、让人头疼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79long    时间: 2016-7-1 17:25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来说一个语文问题吧!我的小学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当然最主要自己没有认真学习好。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前,一直都是说“废标”,实施条例提到的是~否决投标,当年,看这方面的分析文章,就有了突然视野开阔的感觉,两个字的表达就是没有四个字显得高大上、准确、恰当,没能 .. (2016-07-01 16:40)
我们都说,拒绝接受投标文件,更多字哈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1 18:25
接楼上,实施条例的规定,主要是评标专家们要依法否决投标,实践当中,就变成了依照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评标专家们的个人意见进行否决投标,否决投标的前提及做法变了味道,这是个逻辑的判断,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是屁股决定脑袋,或者说是为了否决投标而否决投标,靠的是招标人一方的主导地位,而被随随便便否决的投标人,被抹杀往往是由于莫须有,就算是投了标还是没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怎么能不失望,苦笑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6-7-2 20:29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接楼上,实施条例的规定,主要是评标专家们要依法否决投标,实践当中,就变成了依照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评标专家们的个人意见进行否决投标,否决投标的前提及做法变了味道,这是个逻辑的判断,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是屁股决定脑袋,或者说是为了否决投标而否决投标,靠的 .. (2016-07-01 18:25) 
[s:90]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7-3 09:28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来说一个语文问题吧!我的小学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当然最主要自己没有认真学习好。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前,一直都是说“废标”,实施条例提到的是~否决投标,当年,看这方面的分析文章,就有了突然视野开阔的感觉,两个字的表达就是没有四个字显得高大上、准确、恰当,没能 .. (2016-07-01 16:40)
这个问题一一个法律问题,不是语文问题,也不是为了高大上。标法体系把“废标”统一改称为“否决投标”,是为了规范行业术语。
关于废标、否决投标相关的文章,论坛上有很多,泡在本论坛这么久了,应该对此有个了解。
作者: sbkljsqy    时间: 2016-7-3 10:36
对于“废标”和“否决投标”两词,我只能说《条例》是领导干部编的,绝不是语文老师编的!
一、1、“废”表示“失去效用的、没有用的”(《新华字典》注释);
         2、“否决”是指“对问题不承认、不同意的决定”(《新华字典》注释)
               “否决”是指“否认事物的存在或事物的真实性”(《现代汉语词典》)
        光从语文解释来看,“废标”是和“合格投标”相对立的,是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出来的失去效用的投标。而否决行为,通常是否决者主观意志的表示;那我们的评委的作用是起“检验员”甄别投标是否合格,还是在评标中行使自己的“否决权”,那个用词更贴切呢?
二、《条例》的第五十一条释义原文如下:
      “本条使用“否决投标”而非“废标”,主要考虑:一是《招标投标法》使用了“否决投标”而非“废标”。二是为了避免与《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概念相混淆。”
    因此,条例采用否决投标的说法不是考虑文字哪个更贴切的语文问题;而是考虑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性问题而已。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3 14:02
谢谢楼上各位的分析讲解,怎么通过您们的介绍感觉语文、逻辑的味道更浓郁了,哈哈!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3 14:24
我记得更早出现否决投标是在2007年版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当中,相对来说实施条例更晚一点,当然,应用范围比单纯的达到一定规模的施工招标更广泛、权威性也更高啦!从日常应用来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处于主导地位,说废标或否决某某投标人的投标,而投标人是被废标或者说是投标文件被否决。也就是说把招标和投标看出是两方面对立事件。我记得2003年出版的一本书介绍国外的情况,招标和投标是同到一个英文单词bidding,并不强调是谁做出来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国内在词语和语意上花费心思比较多,用在实现招标投标本身的三公、择优、目的及实质方面被弱化了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siller    时间: 2016-7-4 15:45
法律的理解与执行问题。

楼主说的语文、逻辑问题,实际上应是招标活动各方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此有规定。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7-5 09:13
法律术语,有时不能完全用语文规范去衡量。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6-7-5 11:36
标题: 回 sbkljsqy 的帖子
sbkljsqy:对于“废标”和“否决投标”两词,我只能说《条例》是领导干部编的,绝不是语文老师编的!
一、1、“废”表示“失去效用的、没有用的”(《新华字典》注释);
         2、“否决”是指“对问题不承认、不同意的决定”(《新华字典》注 .. (2016-07-03 10:36)
[s:89][s:89]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6-7-5 11:38
我们这的评标专家有一半都是“砖家”是冲钱来的。没办法!!
评完标,不签字,讲价钱,不合适就再评一遍,一言不和就废标让你再招一次!!!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5 13:42
标题: 回 谋天 的帖子
谋天:我们这的评标专家有一半都是“砖家”是冲钱来的。没办法!!
评完标,不签字,讲价钱,不合适就再评一遍,一言不和就废标让你再招一次!!! (2016-07-05 11:38) 
这些人就像贪官们一样,变成了为人民币服务,不一定都是砖家,而是他们的操守太廉价,他们能够评标,说明还是有水平,却把招标投标当儿戏、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只为了几百块钱,
作者: siller    时间: 2016-7-5 14:10
标题: 回 谋天 的帖子
谋天:我们这的评标专家有一半都是“砖家”是冲钱来的。没办法!!
评完标,不签字,讲价钱,不合适就再评一遍,一言不和就废标让你再招一次!!! (2016-07-05 11:38) 
否决投标必须要有依据啊,专家也不会随意否决投标吧,
是否存在一种情况,本身项目投标文件有瑕疵,招标人给点好处就算了,没有好处就严格评标了。
而且招标人有定标权,如审核发现评标结果有问题,可以组织重评,专家不按评标办法评标,也可以投诉。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6 12:37
标题: 回 siller 的帖子
siller:否决投标必须要有依据啊,专家也不会随意否决投标吧,
是否存在一种情况,本身项目投标文件有瑕疵,招标人给点好处就算了,没有好处就严格评标了。
而且招标人有定标权,如审核发现评标结果有问题,可以组织重评,专家不按评标办法评标,也可以投诉。 (2016-07-05 14:10) 
以前看过类似的案例,投标文件当中有明显的数字错误、错别字的情形,都能被评标专家们当成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而废标,,他们的语文水平比大部分的语文老师还会发挥,可以去到咬文嚼字杂志社当专职的编辑;而评标费给到位了,就是有明显错误都装作看不见,换句话说,不是他们的评标水平不够,而是心-……
作者: 月之江    时间: 2016-7-7 10:28
招标是一种公开形式,绝对公开但不一定公平。公正更加难理解咯。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7 12:12
标题: 回 月之江 的帖子
月之江:招标是一种公开形式,绝对公开但不一定公平。公正更加难理解咯。 (2016-07-07 10:28)
那就什么都别买、什么标都别招,还是能够实现公平的,哈哈哈
作者: 高峰    时间: 2016-7-7 12:56
电子评标能否改善大力老师所提到的招投标问题呢?河北省政府规定在2017年底全省实施电子评标,在现今的招投标环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度在完善,所有的招标项目要求都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能够遏制住现在所能想到的问题吗?
      值得大家反思。
       电子评标就不会出现上述大力老师所讲到的问题吗?呵呵 ,大家多多发表自己的看法吧。叫我们这些新人也学习,借鉴下!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8 08:42
我个人理解,电子评标只是文件及工作的载体变化,程序更加制度化、统一化、评标人员多了些对招标投标程序的敬畏,但如果评标人员的道德水平没有提升,发生的问题还会存在或隐蔽化,还不能完全避免,[s:64]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7-8 12:10
专家成精,即是“砖家”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7-8 12:1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个人理解,电子评标只是文件及工作的载体变化,程序更加制度化、统一化、评标人员多了些对招标投标程序的敬畏,但如果评标人员的道德水平没有提升,发生的问题还会存在或隐蔽化,还不能完全避免,[s:64]
 (2016-07-08 08:42) 
有一个过渡的过程,长远来看是很好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8 12:31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

有一个过渡的过程,长远来看是很好的

有些事眼前就得要面对,我记得@Laochan 曾经说过,评标专家大部分是六、七十岁的老头老太太,年纪大了以后眼睛有点花、动作慢一点是很正常的情形,更何况有些专家已经习惯于看文本的投标文件、并不善于在电脑屏幕前工作,所以,要是他们坚持评标工作、也并不理想,又如 你本人,长远来看也会碰到这种身体情况,所以,长远来看同样可能也会更差,啊嘎嘎嘎,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7-8 12:49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有些事眼前就得要面对,我记得@Laochan   曾经说过,评标专家大部分是六、七十岁的老头老太太,年纪大了以后眼睛有点花、动作慢一点是很正常的情形,更何况有些专家已经习惯于看文本的投标文件、并不善于在电脑屏幕前工作,所以,要是他们坚持评标工作、也并不理想,又如 你本人 .. (2016-07-08 12:31) 
可以从现在开始,招收的新评标专家必须会电脑,分钟输入汉子80字以上,过个10年,便大有改观。一般65周岁以上的专家,现在比例已经在逐渐减少。哈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8 13:04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可以从现在开始,招收的新评标专家必须会电脑,分钟输入汉子80字以上,过个10年,便大有改观。一般65周岁以上的专家,现在比例已经在逐渐减少。哈哈 (2016-07-08 12:49)
达到这种电脑操作水平的评标专家,在专家库里面应该很少滴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6-7-8 18:15
标题: 回 siller 的帖子
siller:否决投标必须要有依据啊,专家也不会随意否决投标吧,
是否存在一种情况,本身项目投标文件有瑕疵,招标人给点好处就算了,没有好处就严格评标了。
而且招标人有定标权,如审核发现评标结果有问题,可以组织重评,专家不按评标办法评标,也可以投诉。 (2016-07-05 14:10)
我们这出过最搞笑了废标就是关于投标有效期的问题: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有效期60天,投标人必须响应。个别投标人在投标函需补充的内容那一条写了投标有效期60天,大部分投标人都没写“60天”字样。但在投标函格式中有一条是关于响应投标有效期的(标准文件投标函格式第2条),本人理解为写不写明“60天”,只要没有修改投标函此条内容,就应视为响应了投标有效期要求。但就是这种情况,废标了,最后只剩两家,重新招标。重要的是,我在评标现场和评标委员会理论了两个小时,所有评委一致认为,只有写明了60天才行,气的我肝疼。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9 07:57
标题: 回 谋天 的帖子
谋天:我们这出过最搞笑了废标就是关于投标有效期的问题: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有效期60天,投标人必须响应。个别投标人在投标函需补充的内容那一条写了投标有效期60天,大部分投标人都没写“60天”字样。但在投标函格式中有一条是关于响应投标有效期的(标准文件投标函格式第2条),本人理 .. (2016-07-08 18:15) 
让人哭笑不得的评标专家们啊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7-11 19:05
文字游戏玩过头,就是机械唯物主义,哈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11 21:04
没有违法违规的前提下,对于同一份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的人(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或招标人代表),解释权没有使用招标文件的人(评标专家)权威,是处理同一件事情上本末倒置,混淆了依据与结论之间的关系,。      就如在全部是主观题的时候,出题老师要考那些知识点自己说了不算,要靠阅卷老师来解释,可是,阅卷老师们只考虑到让所有的考生都不及格,同样的,评审专家在想着否决足够数量的投标,评分就变了味道,他们是来搅局,忘记了自己应该做的工作
作者: siller    时间: 2016-7-14 15:16
标题: 回 谋天 的帖子
谋天:我们这出过最搞笑了废标就是关于投标有效期的问题: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有效期60天,投标人必须响应。个别投标人在投标函需补充的内容那一条写了投标有效期60天,大部分投标人都没写“60天”字样。但在投标函格式中有一条是关于响应投标有效期的(标准文件投标函格式第2条),本人理 .. (2016-07-08 18:15)
差异表没列出就说明响应招标文件啊,
这种情况只能是按评委意见出具评标报告,招标人审核时直接PASE掉,重组评标委员会进行重评,
不过增加好多工作量。

碰到这样的专家,我也肝痛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15 09:23
标题: 回 siller 的帖子
siller:差异表没列出就说明响应招标文件啊,
这种情况只能是按评委意见出具评标报告,招标人审核时直接PASE掉,重组评标委员会进行重评,
不过增加好多工作量。

....... (2016-07-14 15:16) 
既然是重新组织了评标,说明还是有办法的,只不过是个笨办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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