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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办法中设定入围方式 [打印本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4 09:37
标题: 评标办法中设定入围方式
评标办法中设定入围方式


讨论背景
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当中,没有关于在评标阶段设定“入围”的说法


二、《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相关规定:
资料下载及查询网址
http://www.ciac.sh.cn/newsdata/news21410.html




第八条【入围方式】


“简单比价法”评标的项目应采用全部入围的方式。


其他评标办法评标的项目,可采用以下入围方式:
1)全部入围;
2)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投标报价较低或者较高的投标人后,由低到高依次取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作为入围投标人,不足7家的则全部入围;
3)采用全部投标报价的中间值(也可计算全部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值,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取基准值以下的投标人应多于取基准值以上的投标人;
4)符合招标投标法合理低价原则的其他入围方式。


具体入围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投标人≥7家时,入围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


讨论事项:
一、以入围为前提的评标办法是不是合法?
二、评标阶段,入围以何种方式对招标人最有利?
三、入围的判断及结果,对评标专家带来什么好处与弊端?
四、如何看未能入围的投标文件?
五、欢迎补充




本主题帖不设标准答案,讲依法招标投标、讲道理、分方式都可以,但请不要跑题或骂人,欢迎畅所欲言,谢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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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4 09:55
本帖金豆奖励将参照下列帖子执行,当然,作为楼主的大力版主不应以装作没看见----当作不发奖的理由,关键看字数,哈哈


大力奖励金豆心得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3930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4 10:12
讨论事项:
一、以入围为前提的评标办法是不是合法?
个人以为,没有法律依据,是为了不普遍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同时解决投标单位过多的“委曲求全”做法,合理不合法!
二、评标阶段,入围以何种方式对招标人最有利?
这要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配合的紧密程度了!
三、入围的判断及结果,对评标专家带来什么好处与弊端?
好处是,减少了技术标评标专家的工作量,坏处是自由裁量权大大压缩了
四、如何看待未能入围的投标文件?
此文的说法是,自动失去中标资格。我说白了,没有入围的投标文件,废纸一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4 10:20
以2楼帖子为例,网友不要局限于“回答”每一个“问题”,只是回复帖子中任何一个或新增加自行的设定,均可;不要把您的思维方式或内容给“限定”住就好。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25 10:2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以2楼帖子为例,网友不要局限于“回答”每一个“问题”,只是回复帖子中任何一个或新增加自行的设定,均可;不要把您的思维方式或内容给“限定”住就好。
(2016-01-24 10:20)
一不小心,被你做了反面教材啦?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5 10:28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一不小心,被你做了反面教材啦? (2016-01-25 10:22) 
再以你的帖子为例,你完全可以把每一段答复更充实一点,按照每个回复3个金豆计算,3x4=12,大于5,这是我设定奖励标准当中的“漏洞”,一直没能得到纠正啊!
作者: transformers701    时间: 2016-1-25 10:39
这种入围的概念,从地方建委、标办的角度出发,能够快速减少“合格”投标人,快速评标,快速结束战斗,但实际上对招标人是不利的。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在资格后审方式上的嫁接,在评标过程中进行有限数量的资格审查。
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报价低者,先入为主的认为报价低的肯定是不良投标人(虽然这种情况也经常发生,但主观上……)。
作者: 风无痕    时间: 2016-1-25 10:49
个人认为: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都没有不得设定“入围”的评标办法的说法,那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采用的评标办法是进行了公开发布,入围的方法为大家所接受,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可以。资格预审其实就是采用入围的方式,要么合格的全部入围,要么合格的部分入围!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25 11:37
开拓创新、鼓励创新
作者: huangzhong    时间: 2016-1-25 12:13
我的感觉是:只有机器定标才是确定是否存有人为定标的唯一标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5 12:27
9楼很有创意,要是有这种机器,估计各个投标人也会用上同类的机器,看看到底是矛锋利,还是盾结实;以后就不用招标投标了,因为已经成为计算机大赛,哈哈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huayuan    时间: 2016-3-13 14:15
评标过程中采用“入围模式”确定最后能进入实质性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其背后存在的问题才是导致出现这个“创新”办法的核心所在。本人也遇到过这样的模式:技术标前多少名入围,入围后谁价格最低谁中标。
        分析:为什么不是全部投标人都入围?招标人希望选个各方面都比较优秀的合作伙伴而投标人五花八门,招标人已经失去择优的控制权(非自用确定权),要么投标人通过合法手段(围标)把控住了项目的竞争性,导致招标人被逼无奈采取抛绣球的方法,要么交易中心的规则限制了招标人的自主权利(招标人不能作为评委进入评标现场;评标办法地方中心已经制定了固定模板,招标人只能部分修改)。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13 16:25
标题: 回 huayuan 的帖子
huayuan:        评标过程中采用“入围模式”确定最后能进入实质性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其背后存在的问题才是导致出现这个“创新”办法的核心所在。本人也遇到过这样的模式:技术标前多少名入围,入围后谁价格最低谁中标。
     .. (2016-03-13 14:15)
确实是无奈之举,平衡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力量博弈,不是很容易的。
作者: dangxutea    时间: 2016-3-14 10:51
入围就是耍流氓,明摆着鼓励围标!已经够乱了,还在添乱,现在的招标正向博彩方向靠近,得此失彼!
作者: 唐广庆    时间: 2016-3-14 15:06
关于评标方法的入围的问题

   我又(有)不同看法,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只规定了两个中标的条件,七部委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因本人已经离开一线多年,不知有多少“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存在,所以只能依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谈自己的看法。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都规定了入围条件,即前者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后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所以我认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入围条件,就是资格合格,以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也可以理解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人。这样的入围条件对招标人是有利的,可以使得招标人选择能如期完成的质量合格的招标项目,并且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所以说法律法规未规定入围条件,因此就可以随意制定“入围条件”,并认为是“创新”的说法值得商榷!


    3.因此除“资格合格,以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入围条件外,其他条件都是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所以大力老师提出的入围方式存在以下问题:


    (1)全部入围,欠妥。应当是符合“资格合格,以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投标人全部入围;
    (2)按投标价格排序是可以,但是高于“成本”的“最低”,而被去掉,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但是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最高”而被去掉,是违反《实施条例》的;
    (3)用基准值上下若干投标人入围,依据(2)理由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
    (4)合理低价原则为入围条件,也是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


    结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入围条件,就是:“资格合格,以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这个前提下,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或者“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谁是中标人!属于(2)、(3)和(4)的入围条件时,未入围的投标人,往往是有竞争力的投标人!对他们是不公正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3.14.

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高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3-14 15:45
同意13楼的意见,入围就是鼓励围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15 08:37
感谢14楼唐广庆老师参与讨论及答疑解惑,首先说点个人体会:

1、采取全部入围方式,是多此一举的行径,既然是全部入围了,就不需要规定了。
2、不管采取何种评标方式,都不能通过违法的途径或手段。
3、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台规定,不能以规范、创新的名义,剥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管理上不能突破市场竞争所需要的公平和正义。
4、监督部门及人员监管的前提是依照法律,而不是超越法律授予的权限,进行人为地干预或扰乱。
5、要相信并充分发挥评标专家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不重要的事情说一遍:
14楼帖子当中提到的这四种入围方式,来源于《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相关规定,不是大力的原创,所以--------大力是被冤枉滴,[s:58]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3-15 09:17
标题: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评标方法的入围的问题
    我又不同看法,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只规定了两个中标的条件,七部委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 .. (2016-03-14 15:06)
比较赞同唐老师的观点!


另外:入围的范围是与“基准价”有密切关联的:采用全部投标报价的中间值(也可计算全部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值.....


关于“基准价”也许大家都看到了各地都有不同的计算公式(方法),说明基准价是一个没有科学标准的东西,其实反映的是在市场的活动中,管理防腐与科学评标选择上,偏向前者。就好像“买彩票”中与不中,靠运气,没怨气....
作者: soliton2005    时间: 2016-3-15 11:03
一入围就存在寻租的空间,因为以后项目仅给入围圈里的,所以这种就是应当集中资格预审,然后对预审合格的采用集中招标确定标的物。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15 14:53
标题: 回 soliton2005 的帖子
soliton2005:一入围就存在寻租的空间,因为以后项目仅给入围圈里的,所以这种就是应当集中资格预审,然后对预审合格的采用集中招标确定标的物。 (2016-03-15 11:03)
其实,不管是否设置入围的方式,都存在寻租空间,即便是资格预审也挡不住滴,呵呵。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3-16 10:34
标题: 回 soliton2005 的帖子
soliton2005:一入围就存在寻租的空间,因为以后项目仅给入围圈里的,所以这种就是应当集中资格预审,然后对预审合格的采用集中招标确定标的物。 (2016-03-15 11:03)
“一入围就存在寻租的空间,因为以后项目仅给入围圈里的,”  这个不是这么理解,主要是为了节约评标资源
作者: 小城童话3    时间: 2016-3-21 09:30
入围模式  中资格全不合适怎么办?


建议  有替补,如果是最低价建立替补,


如果是 平均价建议  全评,替补可以如下     


2、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前5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少于5家时全部进入评审范围)。如出现下列情形,按以下方式操作:①如有两名及以上投标人总得分相同的,则让利系数高者排前;


②如有两家及以上投标人总得分、让利系数均相同的,则招标人抽签确定排名的先后;


③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投标单位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予以否决,该投标单位不再进入后续商务标的评分程序。


④因资格审查未通过而使进入下一轮评审的投标人不足5家时,由其他投标人按投标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递补,通过资格审查后,使进入后续评审的投标人满5家(不足5家时,通过资格审查的全部投标人进入下一轮评审)。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1 11:05
标题: 回 小城童话3 的帖子
小城童话3:入围模式  中资格全不合适怎么办?


建议  有替补,如果是最低价建立替补,

....... (2016-03-21 09:30)
为什么要选择5家,而不是6家、4家、或3家,能够说明理由吗?谢谢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6-3-30 17:14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讨论事项:
一、以入围为前提的评标办法是不是合法?
个人以为,没有法律依据,是为了不普遍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同时解决投标单位过多的“委曲求全”做法,合理不合法!
二、评标阶段,入围以何种方式对招标人最有利?
这要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配合的紧密程度了!
....... (2016-01-24 10:12)
[s:125]
作者: 东木    时间: 2016-4-20 11:18
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首先他们的出发点是规范市场,而不是对招标人或投标人何方有利;其次《通知》是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指导性文件,且《通知》本身保留了“(1)全部入围”,而不是强制性实施某几种入围方式。
2、但是第(2)、(3)条,当投标人多于一定家数时,应当去n个极值,可以有效增加围标、串标成本。
3、没有入围的单位做投标文件显得有点没必要,还不环保;如果借鉴资格预审通过(入围)的再做投标文件,周期太长,缩短周期又与大法违背。

可能带来的新问题:如果报价这么重要,决定了入不入围,那围标、串标似乎变得必要了。

总体意见:综上,尤其是第3点,个人愚见入围方式可以作为一种探索,然而并没有什么必要。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0 11:39
标题: 回 东木 的帖子
东木: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首先他们的出发点是规范市场,而不是对招标人或投标人何方有利;其次《通知》是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指导性文件,且《通知》本身保留了“(1)全部入围”,而不是强制性实施某几种入围方式。
2、但是第(2)、(3)条,当投标人 .. (2016-04-20 11:18)
我也支持您的这种说法。利弊总是混杂在一起,很难有统一的、准确的做法。


建议先采取在小范围的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推广,并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是否采取入围的方式进行比选,上海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主管部门,不是主办单位,强制性要求招标人采取入围方式进行评标就有越权的嫌疑,他把评标的规定这么具体,甚至是最低价的投标人连入围的机会都没有,不应该提倡这种做法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4-20 11:55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一入围就存在寻租的空间,因为以后项目仅给入围圈里的,”  这个不是这么理解,主要是为了节约评标资源
(2016-03-16 10:34)
主要解决目前投标人众多,动不动就是五六十家,一天评不完,评标地方有没有住宿条件,保密工作没法做,所以必须在一天内完成评标,入围就自然而然的理所当然了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17 14:58
这份文件有意思的是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招标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投标人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信息模型试点项目业绩的,该投标人的技术标方可评优。
本办法颁布前有关评标办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规则制定和监督执行,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所管辖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具体解释。

好笑的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07年九部委56号令,2013年2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12号令,2013年九部委23号令修改)等都详细规定了评标办法。权重也好,分值也好,都是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遵守法规强制性规定下自主编制。

法律、法规都说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还弄个文件出来,搞个自相矛盾的规范性文件,真是笑话。
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时间: 2016-5-17 19:23
入围招标,从国家或部委层面的法律法规方面来说,好像还没明确的说法。各地应该是都在摸索。以此看,国家应该尽快做出相应规定。
入围项目的招标文件里的关键应该在:1、入几家?2、如何评分,评分标准是什么?
入几家?我经历过的,最多进8家,最少1家。问原因,领导定的。让我很是无语。但这是使用方的需求,没有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只能接受。不管入围几家,评分标准的设置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和其他采购方式应该是一样的。
个人觉得对评委应该是没有明显的好处。但对于采购方,就像有些同学说的,确实可能存在权力寻租。关键在于,中标后,如何选定具体谁来干。如果没有个标准,权力寻租可以说肯定存在。
入围招标可以说是有存在的土壤,也有其必然性。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5-17 20:46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这份文件有意思的是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
招标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投标人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信息模型试点项目业绩的,该投标人的技术标方可评优。
本办法颁布前有关评标办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 .. (2016-05-17 14:58) 
在貌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出了管理部门力推的方法,其实,在实际操作中,你不按照他力推的方法,是不行的!表面上可以只有选择,其实没有选择!!!!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18 08:37
标题: 回 招标好好学习 的帖子
招标好好学习:入围招标,从国家或部委层面的法律法规方面来说,好像还没明确的说法。各地应该是都在摸索。以此看,国家应该尽快做出相应规定。
入围项目的招标文件里的关键应该在:1、入几家?2、如何评分,评分标准是什么?
入几家?我经历过的,最多进8家,最少1家。问原因,领导定的。让我很 .. (2016-05-17 19:23) 
要是任何管理部门或招标投标当事人单位,有了新提法、举措、方案、制度,都马上要立法解决,这种事情就会没完没了,万一有部门或单位把招标投标的双方身份对调,就连招投标方法也解决不了了,呵呵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18 09:25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在貌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出了管理部门力推的方法,其实,在实际操作中,你不按照他力推的方法,是不行的!表面上可以只有选择,其实没有选择!!!! (2016-05-17 20:46) 
小丑拿着指挥棒,大家跟着乱弹琴
作者: crazyfortl    时间: 2019-2-19 15:03
transformers701 发表于 2016-1-25 10:39
这种入围的概念,从地方建委、标办的角度出发,能够快速减少“合格”投标人,快速评标,快速结束战斗,但实 ...

比较同意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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