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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内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起诉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 [打印本页]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0 15:12
标题: 国内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起诉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
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起诉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行政起诉状

原告:XXXX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
2、请求法院依法停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收取投标(竞买)保证金;
3、请求法院依法停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收取招标文件费用;
4、请求法院依法停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扣取5%的招标文件费用,并全部返还招标代理机构;
5、请求法院依法停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向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
6、请求法院依法一并审查《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7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2013〕65号文件印发)和甘发改服务[2014]1719号文;
7、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不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为无关人员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与招标人有委托代理关系,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第30号令)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是无关人员,应当进入评标现场。

2、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设立专户统一收取投标(竞买)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这里明确了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体应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第30号令)和《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局2013年第23号令)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国办发[2015]63号文第(十)“对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

3、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收取招标文件费用以及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信息系统维护费”的名义强行扣取5%的招标文件费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我们工作过程中,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我们只有同意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扣取5%的招标文件费用才能给招标代理机构返还剩余95%的招标文件费用,且只在每周二、四办理。我公司代理的XXX程招标项目,在2015年9月17日我公司办理返还招标文件费用的工作中,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诉我公司工作人员:“他们账上没钱,只能返还部分标书款,其余要到下周才能办理。”

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故出售招标文件费用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扣取5%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将招标文件费用挪作他用更是违法行为。

4、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向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属于违法、营利行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开标要收取开标厅费用,一次最少800元,评标要收取评标室费用,一次最少3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国办发[2015]63号文第(十二)“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这明显是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在营利,并给企业增加负担。

此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X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 9月18

附: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及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部分收费发票
作者: ffhh    时间: 2015-10-10 16:52
看看法院怎么判决?因为这样现象太多了。
作者: zb111    时间: 2015-10-10 17:09
支持依法治国!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0-11 09:35
收取5%算是便宜的,还碰上全收的,人家卖招标文件及清单光盘,没有招标人什么事。
作者: zbdzbd    时间: 2015-10-11 12:12
[s:125]  [s:125]  [s:125]
作者: mrqbb    时间: 2015-10-12 09:07
碰到违法的事,都这么做的话,招标行业早规范了。
作者: ylsft    时间: 2015-10-12 09:10
关注结果,,,,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5-10-12 10:14
这个被告主体有问题啊 是甘肃省政府颁的文件 你去告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只是照章办事而已
而且地方法院怎么可能去审查同级政府的文件?
还有这起诉状毫无来由,连个起诉人都没有,八成是YY的,过过嘴瘾
作者: 发飙的人    时间: 2015-10-12 11:34
觉醒的同行越多,这个行业会越好。这个必须顶![s:125]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5-10-12 11:55
标题: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这个被告主体有问题啊 是甘肃省政府颁的文件 你去告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只是照章办事而已
而且地方法院怎么可能去审查同级政府的文件?
还有这起诉状毫无来由,连个起诉人都没有,八成是YY的,过过嘴瘾 (2015-10-12 10:14) 
这是行政起诉状的标准文本啊,起诉人不在最后面啊,呵呵。关键是看结果,法院是否授理值得期待。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0-12 11:58
期待判决结果
作者: love888    时间: 2015-10-12 15:28
关注结果[s:125]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0-12 16:55
法院受理了吗?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10-12 17:45
密切关注,期待代理公司赢
作者: bluefengli    时间: 2015-10-12 17:47
[s:84] 坐等结果,很多所谓的潜规则,慢慢开始瓦解了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2 18:25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请招标界的同仁们关注此事,我会把事情的最新情况通报大家的!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2 18:37
法院已于2015年9月25日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书,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于2015年10月8日提交了行政答辩状,明天我把答辩内容通报大家!
作者: dabin424    时间: 2015-10-12 19:10
[s:56] [s:56] [s:56] [s:56] [s:56]
作者: ylswzj    时间: 2015-10-12 22:54
建议版主置顶。
我们国家就是缺少支持真理的人,向代理公司点个赞。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5-10-12 23:50
关注一下。支持依法维权!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10-13 06:22
估计可以部分诉求得到支持!拭目以待
作者: doll    时间: 2015-10-13 08:46
这代理公司搞不好的话,就不用在甘肃省干了。。。小心啊。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5-10-13 10:00
为这个招标代理的行为点个赞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3 10:19
标题: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行政答辩状第一部分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甘肃省共资源交易局,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XXXX,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行政诉讼一案,贵院已于2015年9月25日向答辩人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现答辩人就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如下答辩:
被答辩人诉请无理,答辩人的行为依法合规,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是经法定程序设立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设立后,答辩人一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事宜,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1、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属于无关人员,答辩人不允许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符合规定。
《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第二十条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封闭的场所内开展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完成评标(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除按规定进入评标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按工作量需要进入评标区的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评标期间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
据此可以确定在本案中,答辩人系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负责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等工作,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被答辩人仅为招标人的代理人,并没有负责本次项目的评标工作,其应当属于无关人员。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证、合法、透明,有效防范和减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答辩人不允许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3 10:49
标题: 答辩的亮点在这里
作为本次行政诉讼的背景楼主在这里给大家交代一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前身是甘肃省招标中心,甘肃省招标中心是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下的一个二级单位,作为旧时代产物的机械设备成套局的主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大环境逐渐衰败,二级局招标中心随着招投标法的诞生发展了起来,渐渐变成了成套局主要业务和主要收入的来源,这个情况各个省都类似,只不过甘肃省的招标中心改制的晚,直到2013年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成立,原甘肃省招标中心一分为二,一部分人员划归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原成套局局长担任交易局局长),一部分人员划归甘肃省招标集团(归省国资委管,以前一直是事业单位,这在国内也算奇葩情况)。
关于诉讼内容第一条,不允许代理机构人员进场辅助评标工作:
作为代理机构人,大家都知道公路、水利项目标段多,有的时候有上百份标书,根据各部委各自领域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产生的委托关系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职责,代理机构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包括开评标)承担组织和协助的工作,进入评标现场应该是正常的工作需要。
大家看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答辩的亮点在这里:
1、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被答辩人仅为招标人的代理人。
注意这个“仅”字,藐视的味道和官本位的态度一览无余。
2、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证、合法、透明,有效防范和减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答辩人不允许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
好一个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按工作量需要进入评标区的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工作人员以外”
交易局的工作人员进入就可以防范腐败了?
3、在答辩状中屡次出现的《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这个65号文本身很多内容就是违背上位法的。

作者: 发飙的人    时间: 2015-10-13 11:30
张老汉有个儿子叫张二蛋,年纪大了,该找媳妇啦。
大家接龙玩吧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0-13 13:38
很多地方文件都属于清理之列。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3 15:27
标题: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行政答辩状第二部分
2、答辩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依据《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文件的规定收取的,收取是合法合规的,答辩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一,《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投标(竞买)保证金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相关规定退还保证金本息。”根据此条规定可知,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应为答辩人,答辩人收取投标(竞买)保证金也是严格按照《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文件执行,答辩人属合法收取保证金;
第二,被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得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体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对该条例的理解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是为了有效规范和推进政府采购并保证各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设立投标保证金并明确其如何退还也正是体现了这一目的,该条例并未明确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体为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所以强调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期限仅是为了保障投标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被答辩人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倒推得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体属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
第三,答辩人统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一些项目单位特别是中介机构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挪占投标保证金损害投标人利益,杜绝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防止围标串标的发生。这是符合国情国策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有相关规定的支持。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3 15:51
标题: 答辩第二部分的亮点
国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第五部分,第十条 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在公共资源交易局没有成立以前,投标保证金都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七部委(新九部委修改后的)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保证金收取主体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有清晰表述的,新一届中央政府在阐述依法治国时多次强调: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市场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
答辩人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这种行为,是不能用没有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来搪塞的。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10-13 16:22
为这个招标代理的行为点个赞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10-13 16:23
为这个招标代理的行为点个赞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3 17:03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行政答辩状  第三部分

3、答辩人收取了招标文件费用实属被答辩人编造,其诉请于法无据,属滥用诉权。


首先,答辩人是严格依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制定的《电子招投标办法》】(2013第20号令)和【《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的要求依法行使其权力执行的,不存在被答辩人所称的违法行为;


其次,答辩人仅是代收代付行为,招标文件费用收取后在招投标工作结束,答辩人会按规定结算支付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此事实有结算凭证为证。


第三,被答辩人称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只在每周二、每周四办理上述结算业务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也从未发现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挪用招标文件费用的行为和其专用账户无存款的情形,被答辩人所说无任何依据,都是凭空臆想。


4、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取5%招标文件费用属公司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答辩人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确定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该公司承担网上售卖标书相关工作,扣除招标文件费用的5%作为手续费也是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市场交易中经协商同意达成的协议,该费用的收取与答辩人无关,且收取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5、答辩人收取场地设施服务费的行为依法合规,不存在营利行为。


根据【《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交易主


体应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缴纳服务费用。”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4】)1719号】文件规定“……”


据此可以确定答辩人收取场地设施服务费的合法性、正当性、公益性,也可以从该批复看到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在不断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交易主体负担的事实。同时,答辩人严格依照上述规定及批复执行收费,且收取费用全部用于支付运营成本及评标专家的服务费等费用,有时收费都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答辩人的收费是合法不存在营利的。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3 17:08
标题: 本次诉讼最大的黑点在这里——收费!!!!!
标书款的5%在返还招标代理机构之前要由成兴公司扣取!


这个成兴公司是个什么东东啊?看这里:

甘肃省招标咨询集团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2014-03-31


  原标题:甘肃省招标咨询集团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中国甘肃网3月31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首席记者 许晗) 3月29日,甘肃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这标志着我省招标咨询事业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据悉,省招标咨询集团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由原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所属企业合并组建的,拥有甘肃省招标中心、甘肃金安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甘肃省建设项目咨询中心、甘肃宏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甘肃谨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户全资子公司,为省属国有独资企业,隶属省国资委管理。新成立的省招标咨询集团公司是目前我省综合实力最强的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之一。先后取得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甲级、国际招标甲级、政府采购代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安全评价甲级等15项招标、咨询中介服务资质,形成了以招标采购为主,覆盖前期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冶金、建材行业工程设计,安全评价,节能评估,国际国内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生产能力核定,造价审核,预决算审计,产权代理,软件开发于一体的项目建设全过程中介服务产业链。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3 19:27
标题: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行政答辩状  第四部分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行政答辩状  第四部分

二、【《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4】)1719号】文件的实施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合规。


首先,上述办法及批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其内容并不存在违法性,也没有与任何法律发生冲突。


其次,上述办法及批复是依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对《关于推进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中治工办函【2011】25号)、(中治工办函【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文件制定的,不存在违规性,其应当得到有效实施。被答辩人诉请与事实严重不符,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藐视,对被答辩人的这种行为应当予以立即遏制,使得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强制性与公信力得以有效维护。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请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且于法无据,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10-13 21:00
静观判决,公道自在人心
作者: ylswzj    时间: 2015-10-13 22:54
此贴应当置顶。


我们国家从来不缺法律。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枉解法律,应该追责。


为该代理公司喝彩,不要等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才奋起直呼,为时已晚。


和天津大爆炸一样,等到哪天你家被炸到时,可能你连什么权利都没有了。
作者: dabin424    时间: 2015-10-14 07:58
标题: 回 ansx 的帖子
ansx: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甘肃省共资源交易局,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XXXX,地址:
....... (2015-10-13 10:19) 
"据此可以确定在本案中,答辩人系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负责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等工作,"
监督管理局在过程中组织什么,而代理机构仅为代理人,那么又是代理什么呢
如此不是偷换概念,不是陷入了死循环,这个答辩没把自己绕进去么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5-10-14 10:13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3〕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7日
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来源的关系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众安全、依法应当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
  (二)省直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项目;
  (四)全省统一组织的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项目;
  (五)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项目;
  (六)其他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九条 国家规定应当进入地方交易市场的铁路、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中央在甘单位实施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或采购项目,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范围。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依法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
  第十三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递交、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等活动,应当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完成。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持有关批复文件、技术资料、委托代理协议、交易文件等材料,办理进场登记。
  第十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根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申请的交易时间,安排交易场所。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应当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介上发布。
  第十七条 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健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入库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专家库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审)工作,需要指定、外聘专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技术、标准、规格通用的一般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项目单位可不派代表参加评审,具体办法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封闭的场所内开展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完成评标(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评标委员会评标(审)之前需要清标的,应当在交易场所内封闭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审)结果作出后,经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项目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法定时间。
  第二十二条 交易结果通知书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复核后,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发出。
  交易结果通知书格式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交易主体应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缴纳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投标(竞买)保证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相关规定退还保证金本息。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3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存档。
  第二十六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应当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推行网上审批备案、电子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和网上竞价。
  第二十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汇总统计交易数据,按月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报表,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八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监督和指导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组织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一)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方面的综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二)协调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职责,检查考核行政主管部门进场开展监管工作情况,纠正查处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监督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组织交易活动,对重大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及交易活动主要环节开展现场监督;
  (四)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重大分歧;
  (五)受理投诉举报,直接负责或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督促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评标专家库的监管;
  (七)工作需要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政府国资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职责,对相关交易项目实施有效管理:
  (一)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依法履行交易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交易过程监督、履约实施监管、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二)督促本行业主管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监督指导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派员驻场开展现场监督,根据需要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立常驻办公室;
  (三)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监督评标专家抽取;
  (四)依法对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信息发布、交易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及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五)制止、纠正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受理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考核评价项目单位、投标人(竞买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方式。
  第三十一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建设管理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进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开展相关监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收集、储存、发布各类交易信息,见证交易过程,维护现场秩序;
  (二)对交易活动全程实施电子监控和录音录像,向相关监督部门提供实时现场监控音视频;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四)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职责分工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
  (一)对进场交易活动全程进行电子监察;
  (二)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工作,随机抽查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资料;
  (三)受理投诉和举报;
  (四)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方式。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交易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辟网上投诉举报专栏,受理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试行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现场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在组织现场交易活动时,未按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相关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5-10-14 10:16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甘发改服务[2014]1719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3]65号)规定,在成本监审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执行情况,经研究,整合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交易主体负担。现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集中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可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为矿业权交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转让)提供进场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成交金额(万元)
费率(%)(差额累进计费)
收费对象
200以下
1.80

矿业权出让的,由受让方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转让的,由矿业权转让双方各支付50%。
201—500
1.20
501—1000
0.80
1001—5000
0.40
5001—10000
0.20
10001以上
0.10

注:(1)矿业权转让中交易服务费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收。
   (2)省属国有企业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矿业权流转,其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按照总转让金额的0.05%收取。

(二)各类建设工程(不包括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进场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中标价(万元)
收费标准(元/宗)
收费对象

1、各类建设工程(含装饰装修的施工招标项目)
200以下
4000

招标单位支付40%,中标单位支付60%。
201—1000
8000
1001—3000
14000
3001—8000
22000
8001—15000
27000
15001—30000
32000
30001以上
41000

2、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
20以内
2000
21—50
3000
51—100
4000
101以上
6000

3、材料(含商品混凝土)设备招标项目
50以下
2000
51—100
3000
101—200
4000
201—500
6000
501以上
8000

4、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招标项目
100以内
2000

101以上

4000

(三)基本药物采购项目进场交易不收取交易服务费。非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进场交易时,标书费为1 0 0元/份,信息服务费为每个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品规1 00元/年。
    (四)铁路建设工程进场交易时,交易服务费按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铁道部《若于印发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3号)执行。
    二、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各类交易活动,没有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可收取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开标厅收费标准
    开标厅面积50平米以下:800元/次;
    开标厅面积50至100平米:1200元/次;
    开标厅面积100平米以上:1400元/次。
    (二)评标室收费标准
    10人及以上评标室:500元/次,
    10人以下评标室:350元/次。
    (三)询标室收费标准:100元/次。
    (四)对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整体中标金额小于5 0万元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三、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开展的各类交易活动中需要制作标书的,可收取标书成本费,标准为每份200元。  
四、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服务收费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委托符合国家电子招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及规范的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收取。收费标准为:电子印章费100元/个;数字证书开户费100元/户,数字证书更新服务费200元/户;存储介质( UKEY)收费150元/个(无限期使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软件系统使用和服务费200元/标段,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投标人分别支付。
    五、对扶贫惠农、灾后重建和省代建办代建的项目等,可减免由招标单位承担的50%服务费。
    六、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要按规定提供进场交易的各类服务,制定相应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规程,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服务对象的监督。不得收取除本通知规定之外的费用。
    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用于弥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软硬件建设维护及日常运营费用的经费不足。
    八、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政策由当地政府制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服务收费标准。
    九、本批复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期满前2个月,请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收费收入支出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委。届时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重新研究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5-10-14 10:56
标题: 回 ansx 的帖子
ansx: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甘肃省共资源交易局,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XXXX,地址:
....... (2015-10-13 10:19)
"据此可以确定在本案中,答辩人系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负责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等工作,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被答辩人仅为招标人的代理人,并没有负责本次项目的评标工作,其应当属于无关人员。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证、合法、透明,有效防范和减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答辩人不允许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 "


呵呵呵呵呵呵!还有点常识不?这交易局干的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的事啊!应叫代建局啊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0-14 11:12
  说实话,能体会到该代理机构告政府实在是无奈之举。


希望能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清理自己制定的红头文件,严格履行“法无授权不可为”,规范交易行为不能以侵犯交易主体的法定权力为代价。


非常典型的案件,关注进展,不希望该案件最终撤诉、调解。
作者: 发飙的人    时间: 2015-10-14 11:12
在一些部门和个人眼里,法律就是泥巴,想怎么捏就怎么捏,怎么捏对自己有利,就怎么捏。他们理解管理二字,就是我不管你,你会理我?如何理,大家都懂得。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5-10-14 11:18
看完该答辩状,明白了一点,这个交易局就是一个扯淡公司,还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招了个卖招标文件的中介,还说他们之间是民事关系,真不要脸。


再就是这答辩状是领导写的吧,太“专业”了!甘肃省发了这么多文件,每个文件都盖了个大帽子:依据**法,法律哪条哪款让你这么干了?这扯淡文件各地到处都是,都是当官的在办公室里作弄出来的,就代表他们自己,如果不把省市这些扯淡文件全废了,中央的简政放权就剩下老李自己喊了。首先声明我不是代理。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4 15:26
国办2015 63号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里 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了五个不得: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4 15:53
标题: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说实话,能体会到该代理机构告政府实在是无奈之举。希望能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清理自己制定的红头文件,严格履行“法无授权不可为”,规范交易行为不能以侵犯交易主体的法定权力为代价。非常典型的案件 ..(2015-10-14 11:12)嬀/color]
民告官的确是无奈之举,国办发63号文里提到“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起诉内容里很多都可以归结于这一点,说大一点国内经济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归结于政府干预市场主体的自主权。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0-14 16:11
好像交通部在前段时间弄了个《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大概名称)公开征求意见,好像说是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交易规则、标准和规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办法作为补充,市县政府只负责行政监督。规则的制定权上收,也许是个办法。
作者: wolegequ    时间: 2015-10-14 16:19
这个必须赞下,这种交易中心实在是太坑爹了。。。[s:125]
作者: ztyty    时间: 2015-10-14 17:47
人在做,天在看,相信正义的力量
作者: 天空丶很藍    时间: 2015-10-14 18:04
现在交易中心太嚣张了,有些交易中心连代理费用都要先他们收取,然后根据给交易中心打分情况还要扣一部分,这凭什么。
作者: 采购师姬老师    时间: 2015-10-14 23:44
国家采购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中……嘉华培训采购师姬老师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5-10-15 09:26
刚略读了下甘肃省的这个管理办法,作为一个省级政府出台的文件,真的为这些制订文件的人捉急。


1、读了半天,才发现在这个交易局竟然就是指的交易中心?但为什么要用局来代替中心呢?一般来说,在行政事业单位序列中,有行政执法权的才称之为“局”。


2、交易局上面还有个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知这两者是个啥么关系?通篇没有提到。


3、这个交易局就是个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个民告官打羸的可能性非常大的。
作者: 280048555    时间: 2015-10-15 09:56
[s:125] 强力支持,坐等结果!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5-10-15 11:37
 这帖必须顶[s:125] [s:125] [s:125]
  这些交易中心太强势了!太任性了!
  这是当地政府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把行政命令视为尚方宝剑!
  这是地方政府权力太任性,与国家招标投标法相抵触,应在清理之列。可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规范和清理招标投标制度窗口中进行。
  交易中心在我泱泱大国象这种现象屡见不鲜,这就是中国招标投标法的悲哀!!!![s:72][s:69][s:58][s:74]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5 12:01
标题: 公共资源交易局要求招标代理必须与成兴公司签订这个协议才退还剩余95%的招标文件费
协议的亮点在最后这句话: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内部协议,双方均有责任和义务对协议内容保密。

协议-11.jpg (409 KB, 下载次数: 196)

协议-11.jpg

协议-22.jpg (414 KB, 下载次数: 197)

协议-22.jpg


作者: wjs300    时间: 2015-10-15 12:51
[s:125]  [s:125]  [s:125]  [s:125]  [s:125]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0-15 12:53
这个协议很笑话!!!!!!!
应该一查到底!!!!!!!!
银行代收也就忍了,出来个科技公司,神马东东?????????
作者: youknow    时间: 2015-10-15 13:32
甘政发(2013)65号文就是省公共资源交易局高建国的杰作,这是个明显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成兴公司强行代收并克扣5%的标书款也是违法行为,招投标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时刻,这些早就应该清理了。
作者: youknow    时间: 2015-10-15 13:40
甘政发(2013)65号文就是省公共资源交易局高建国的杰作,这是个明显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成兴公司强行代收并克扣5%的标书款也是违法行为,招投标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时刻,这些早就应该清理了。[s:56] [s:56] [s:56]
作者: 新月驿站    时间: 2015-10-15 14:50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自成立以来,就变成了一个敛钱的机器,打着监管的幌子,将敛钱的手段发挥到极致!希望监管部门出来查一查,看敛来的资金是如何支配的(包括每年上亿元保证金利息是如何处理的)是否进入个人的口袋!我们期待时态发展的结果
作者: wangguoqing    时间: 2015-10-15 15:35
是的,全国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些现象都存在,我们这里的交易中心还不允许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报名,直到开标前半个小时才告诉,每次做开、评、定资料时都紧张。。。。
作者: youknow    时间: 2015-10-15 15:41
兰州新区有一个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分局,每天只给安排三个场地,严重影响了兰州新区的建设速度,这不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毒瘤,甘肃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吗?很多业主着急项目的招标速度,无奈却被交易局耽误。交易局收了不知道多少钱的交易服务费和5%的标书费用,作为一个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还说自己是不营利,这简直就是笑话。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5-10-15 15:45
[s:125] [s:125] [s:125] [s:125]
作者: 好热    时间: 2015-10-15 16:19
希望案件早点有结论!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5-10-15 16:22
案件本身输赢已不再重要,该省公共资源局站上被告席已经是输了
作者: zhm小萌    时间: 2015-10-15 16:26
不同意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真是可笑。
碰上世亚行贷款项目,若没有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为专家讲解评标方法,
指望所谓“按工作量需要进入评标区的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工作人员”和专家评出的结果,呵呵,那画面太惨我不敢看。
顶起[s:125]  静候结果!
作者: jessicajia    时间: 2015-10-15 16:45
代理机构好样的。希望法院能好好调查如实公平的给出判决。我们老百姓翘首以盼最终结果
作者: jingleea    时间: 2015-10-15 16:51
关注结果
作者: coolday    时间: 2015-10-15 16:52
兰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做法在国内各地几乎都能见到,这次中央下大力气进行清理整治,有些地方已经动起来了,有些单位还没行动起来,希望这个诉讼能成为推动落实中央简政放权精神的典型案例。
支持这家招标机构!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5-10-15 17:10
这个诉讼可能会被驳回起诉。你这些诉求应该具体到某一次具体的招标代理行为,不能泛泛而谈。交易局是中介平台,不是行政单位,作行政诉讼被告可能有问题。这个公司是 想~自杀吗?还想在这个省混不?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5-10-15 17:30
看了答辩状,答辩好业余,关键问题一个没抓住。交易局其实就一中介,没有行政职权,只是提供交易平台,收取成本费,提供服务,被告主体资格错误。原告是代理机构,是被委托人,权益即使受损也是由委托人主张权利,所以原告主体资格也不当。至于你进不进评标室有监督机构,我只负责协助执行,监督机构让进就进,不让进就不进。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5 17:38
标题: 回 tnt770404 的帖子
tnt770404:这个诉讼可能会被驳回起诉。你这些诉求应该具体到某一次具体的招标代理行为,不能泛泛而谈。交易局是中介平台,不是行政单位,作行政诉讼被告可能有问题。这个公司是 想~自杀吗?还想在这个省混不?(2015-10-15 17:10)嬀/color]
交易局如果真是中介平台 也就没有这次的诉讼了!
有这样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中介平台”吗?可以强制统一收取投标保证金?扣取5%的招标文件费用?不让评标相关人员进场?
既然不是行政单位,你为什么行使行政职能?
自杀?混?
黑社会吗?法院既然接收了诉状就说明国内的法治状况在改善,我们就是要依法维权!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5 17:47
国家的法治环境在改善,公民的法治思想也要改变,如果没有依法维权的思想,作为弱势阶层,任由权力部门肆意妄为,社会也进步不了!

中央政府在强调依法治国,可恶的就是这些地方的权力部门,根据自己的部门利益和话语权制定违背国家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这些部门规范性文件不知道有没有经过法律部门的审核?有没有征求过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人大通过了吗?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5-10-15 20:18
我想问诉状是律师写的还是代理公司自己写的?现在案件受理实行登记制后,立案很容易的。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5 21:24
标题: 回 tnt770404 的帖子
tnt770404:我想问诉状是律师写的还是代理公司自己写的?现在案件受理实行登记制后,立案很容易的。(2015-10-15 20:18)嬀/color]
懂招标领域法律的律师很少,甘肃省这么落后的地方估计也没有,这么任性的规范性文件能出台和当地的法律意识环境缺失也有关系吧。
作者: bbc999    时间: 2015-10-15 23:20
关注一下
作者: bbc999    时间: 2015-10-15 23:28
楼主觉得网上发售电子标书,没有印刷邮寄之类的费用时,向投标人收取标书费是否合理,应该全面取消吧!投标企业应该支持全部取消标书费,纯粹的乱收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16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作者: zt100    时间: 2015-10-16 00:01
楼主要是支持或者愿意首先自愿取消取消标书费的话,连投标人都会支持你了,你打赢的可能性就更高了。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10-16 08:26
关注中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10-16 08:48
对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交易中心的存在,应当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态。本人在2014年曾写过一篇文章,,《基于历史发展进程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相关机构之间关系的问题思考》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 ... amp;toread=1#390200,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交易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希望有所借鉴。
作者: 阿里巴巴    时间: 2015-10-16 09:13
然并卵![s:56]
作者: mimilili62    时间: 2015-10-16 09:24
民告官,能赢吗?关注中。。。。。
作者: walletb    时间: 2015-10-16 10:02
[s:125] 敬佩中海建的勇敢!相信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和我一样,只是敢怒不敢言;投标单位退取保证金还需提供施工合同副本原件才可以,否则不予退款。试问你一个中介平台有什么资格提出这样的要求,分明就是设置障碍,占用他人资金做非法勾当,你告诉我凭什么?对高建国一定要彻查 ;


欢迎民间女英雄指认!
作者: zt100    时间: 2015-10-16 10:10
非常赞同版主的一些看法,各地交易中心的陆续成立,代理机构感觉到了极大的压力,原来的盈利模式已经慢慢无法使用了,比如从诉状中可以看出的:进入评标现场引导专家评标、获取投标保证金利息、收取高昂标书费等等。这家代理机构想通过诉讼手段抓住救命稻草,这种行为可以理解,但是没有人可以与趋势做对,行业变革已经开始了,只有像版主所说的转型并为客户提供优秀的增值服务才是出路,要维持那种靠行业阴暗面盈利没法长久。在取消代理的资质限制后,大量低素质代理机构进入市场,甚至有的地方交易中心采用抽取代理机构的方式,恶性竞争使得代理服务费变的低到超乎想象。不改变就死,不是危言耸听。

附上版主的高论:

招标代理机构抓住机遇、顺势而上,充分利用人才、经验、设施、市场等优势,从基于电子招标投标的大数据分析、从精而专小而专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从程序向技术转型、从提供监管所需服务向市场所需服务方向转型,同样在今后的招标采购中介和咨询服务中大有可为。
作者: youknow    时间: 2015-10-16 10:36
还有高建国到底和成兴公司有什么猫腻,省交易局在2015年1月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成兴公司为其提供服务的供应商,那么之前是什么勾当?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6 10:42
标题: 回 zt100 的帖子
zt100:楼主要是支持或者愿意首先自愿取消取消标书费的话,连投标人都会支持你了,你打赢的可能性就更高了。(2015-10-16 00:01)嬀/color]
楼主觉得网上发售电子标书,没有印刷邮寄之类的费用时,向投标人收取标书费是否合理,应该全面取消吧!投标企业应该支持全部取消标书费,纯粹的乱收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16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等2017年电子招标全国普及的时候,标书费自然会消失的。
招标文件的发售费用一直在降低。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6 10:56
标题: 回 zt100 的帖子
zt100:非常赞同版主的一些看法,各地交易中心的陆续成立,代理机构感觉到了极大的压力,原来的盈利模式已经慢慢无法使用了,比如从诉状中可以看出的:进入评标现场引导专家评标、获取投标保证金利息、收取高昂标书费等等。这家代理机构想通过诉讼手段抓住救命稻草,这种行为可以理解,但 ..(2015-10-16 10:10)嬀/color]
以己之心度人之心,未尝不同,则道之不远于人者可见。故己之所不欲,则勿以施至于人

如何转型、改变市场会告诉我们怎么做,我们需要一个规范、规则通明、相对公平、政府没有过度行政干预的市场。否则,转型和改变就是刚出龙潭又入虎穴。




作者: zb111    时间: 2015-10-16 11:31
标题: 回 ansx 的帖子
ansx:以己之心度人之心,未尝不同,则道之不远于人者可见。故己之所不欲,则勿以施至于人

如何转型、改变市场会告诉我们怎么做,我们需要一个规范、规则通明、相对公平、政府没有过度行政干预的市场。否则,转型和改变就是刚出龙潭又入虎穴。

....... (2015-10-16 10:56)
支持!讲的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作者: wbtsx    时间: 2015-10-16 14:57
依法治国不只体现在口号上,要体现在行动上;不只体现在政府机构的自我改善上,更需要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逼着他们改善。这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这在国外很正常的事,在国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为先驱们点赞!!!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5-10-16 15:13
前面从程序上分析这个案子存在的问题,再说说实体上的问题。一是代理机构进评标现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评标是基本原则,监督机构让谁进入评标现场是从保证评标独立客观公正角度考虑,代理机构也是提供服务,你不进入评标现场不更好?你想进去,是想进去干什么?二是保证金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收保证金,但是最后要退本金还要退利息,你代理机构去争取收取权一是资格不够,二是没有实体权利损害,只是潜规则中没退利息,法律也不应保护。三是招标文件费用,按条例规定只收印刷费、邮寄费,网上下载不收费,事实上都收了约1000元每份,到法院就讲法律,真只准你收这两样费了,形成判例,到时整个行业恨死你。三是场地租赁费,别人当然要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还是要收回成本噻。建议楼主从我讲的这些入手考虑怎么应对对方。
作者: fire    时间: 2015-10-16 15:32
强烈支持中海建招标公司的胆量,这不只是为了争取他们自己的权益,更是为所有代理机构争取权利的勇敢之举,希望能有更多的代理公司能站出来说话!!![s:125] [s:125] [s:125] [s:125] [s:125] [s:125]
作者: ansx    时间: 2015-10-16 15:59
标题: 回 tnt770404 的帖子
tnt770404:前面从程序上分析这个案子存在的问题,再说说实体上的问题。一是代理机构进评标现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评标是基本原则,监督机构让谁进入评标现场是从保证评标独立客观公正角度考虑,代理机构也是提供服务,你不进入评标现场不更好?你想进去,是想进去干什么?二 ..(2015-10-16 15:13)嬀/color]
代理机构进场不是进去干扰评标的。是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最早商务部13号令里代理机构是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在外贷和世亚行项目中代理机构需要组织评标,向评标委员会解释评标程序和注意事项,在交通项目中一般由代理机构负责清标,在一些标段很多的项目中代理机构要统分、出表,这也是很多评标专家在评标时提出的实际要求。
很多行为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你以什么角度去看待,代理机构的人员进去就干扰评标?就引导专家了?那交易局的工作人员进去就不会干扰评标?就不会引导专家了?不要以己度人!只要有一个通明、公平的游戏规则,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大环境,无论谁进去,客观的评标结果就在那里,是不会受到人为影响的。
我们不需要去想怎么应付交易局,本次诉讼的精神是我们想要一个不要过多行政干预的市场环境。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有种种不好的行为让公平的市场环境去淘汰他们,而不是让一些可恶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话语权为了他们见不得人的利益或低能无脑的管理思想扼杀在成长阶段。
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是怎么被扼杀的懂点历史的应该都知道吧,健康有序市场形成之前都会有种种问题,政府自上而下需要给市场主体自我净化的时间,要让子弹飞一会,不要一出问题上级政府就问责:你们是怎么管理的?政府得要有多大的能力,才能把这么大的一个无形市场管理好?这是人力所不能为的,如同家长教育孩子一样,要有让孩子犯错的智慧,让他自己明白错在那里,只有他经历了错误的后果,后面该怎么办他肯定会明白!
聪明和智慧是两个层次,聪明可能会想种种办法去杜绝一些错误发生的可能,智慧就会去引导,去建立一个透明的、奖罚分明的、相对公平的市场环境。


作者: nblkq3987    时间: 2015-10-16 16:26
山西省交通厅已经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清标,资格预审全部由评审委员会完成,招标代理机构只负责查询,并将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交通类项目走成了随机抽取法。用摇奖代替了评审,实在是无奈。
作者: 好热    时间: 2015-10-16 16:30
怎么一个案件拖这长时间,快点有结论![s:125]
作者: everyday    时间: 2015-10-16 16:39
给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点个赞, 持续关注!
作者: zhaohu    时间: 2015-10-16 16:55
[s:125]  [s:125]  [s:125]  [s:125]  [s:125]  [s:125]  [s:125]  [s:125]
作者: 好热    时间: 2015-10-16 17:00
关注结果,,,, [s:125] [s:125] [s:125] [s:125]
作者: 被压迫的人群    时间: 2015-10-16 17:00
[s:125] [s:125] [s:125]
作者: zhaohu    时间: 2015-10-16 17:01
支持彻查高建国~~~~~
作者: 李伯伯    时间: 2015-10-16 17:31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高建国?真想建立自己的国家?在我依法治国的大中国,不可能!!!
作者: mimilili62    时间: 2015-10-16 17:40
交易居凭什么收保证金,扣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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