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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该生产企业能否中标 [打印本页]

作者: 雅安dj    时间: 2015-3-27 14:02
标题: 该生产企业能否中标
请问:
   最近招标采购一商品,评委评审完成后,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中设计图纸盖有一家生产企业的公章,而这家单位又排名第一,请问可以确定该单位中标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3-27 15:02
其他投标人没提出啥疑问吗?
作者: 雅安dj    时间: 2015-3-27 16:18
谢谢,是用于工程项目的,担心公式时没有中标的单位提出质疑。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3-27 17:20
如果不是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的话 不受影响 因为27号令中对此没有规定
30号令虽有规定却只针对于施工
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无规定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5-3-30 10:35
1、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2、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3-30 14:06
1)国家七部委30号令--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信息系统建设
财库[2011]59号--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25
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的,不适用本通知。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3-30 14:57
可能会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来质疑。
    因为关于这条释义有这么一段:
 【释义】 本条是为了维护投标公正性而对投标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一、防止利益冲突是维护投标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本条规定与《条例》第33条规定在立法宗旨上互为补充。为鼓励竞争,提高竞争的充分性,第33条禁止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投标人参与竞争,禁止对投标活动进行非法干涉。但鼓励竞争不是绝对的,不意味着不加区分地允许所有人参加投标。为了维护竞争的公正性,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规定,参与世行贷款项目采购的厂商不得存在利益冲突,否则将失去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指南》列明了存在利益冲突的四种情形:该厂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或非咨询服务来源于其自身或关联单位为该项目提供的咨询服务或者与该咨询服务直接相关;除允许提交备选投标外,该厂商提交了多个投标报价;该厂商及其员工与借款人的专业职员有密切的商业或者家庭关系;世行标准招标文件中列举的其他情形。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2006年12月修订本)规定,采购过程要避免利益冲突。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第38条规定,政党及与其具关系企业关系之厂商,不得参与投标;前项具关系企业关系之厂商,准用公司法有关关系企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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