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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兼职与借用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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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vhm99
时间:
2014-9-28 17:09
标题:
兼职与借用资质
在招标实施条例里面,规定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但是这都是针对同一标的,如果是不同标,真的不好认定。特别是在(一)、(二)(三)条,如果代理人和投标单位是聘任合同,兼职招聘的人员基本就没法认定串标了。这是不是现在招标条例对投标人资格关注的不足之处啊!
作者:
平陆刘军
时间:
2014-9-30 09:47
不管是聘任还是兼职主要还是查看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任职单位。即使兼职也只有一份社会保险,不可能两个单位都交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4年修正第叁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叁)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作者:
lvhm99
时间:
2014-10-10 10:00
第一项不适用于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第二项 劳动关系中对兼职是允许的,特别是现在很多销售产品的企业招聘临时代理人员,只按销售业绩提成,其他怎么销售,在底价上加价多少根本不管,但是代理人可以使用产品制造方的资质证,采购招标遇到这种制造商、代理商和流通商的资质认定时,是很难严格定义那一家子值得好坏。针对现如今的很多国外产品只有通过代理商采购。如果是多家代理,那么服务质量上也有很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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