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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夫妻两,分别开了两家为独立法人的公司,请问,这两家公司能独立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 [打印本页]

作者: 万物释然    时间: 2013-12-23 09:12
标题: 夫妻两,分别开了两家为独立法人的公司,请问,这两家公司能独立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
如题。夫妻两,分别开了两家为独立法人的公司,请问,这两家公司能独立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么?
作者: slowboat2001    时间: 2013-12-23 10:29
不能吧[s:125]
作者: hongleiluo    时间: 2013-12-23 10:49
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该规定其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四款规定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这里我觉得可以拒绝其中一家单位的投标。
作者: hosannali    时间: 2013-12-23 11:15
夫妻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吗?

两个不同的子公司是可以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
作者: qing236qing    时间: 2013-12-23 11:24
没有找到明文规定禁止的,那就应该是可以投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2-23 13:27
谁能知道两个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夫妻、有控股关系?除非投标人行业内知道,但是怎么查?谁能有权查?
要是搞不清楚怎么办?
欢迎讨论。
作者: hosannali    时间: 2013-12-23 13:42
存在串标的可能,不能认定就是串标。
行政上的管理关系或者从属关系和伦理道德上的关系是两回事吧?
作者: mrqbb    时间: 2013-12-23 14:36
从法律上来说可以,但串标的可能性将是百分百。
作者: henanruihe    时间: 2013-12-23 17:24
哪有那么巧的事儿啊?真有的话,夫妻俩“串标”的可能性太高了,但法无禁止既可以,只要俩人各自公司不存在法人、控股管理等企业关系,谁也不能说夫妻俩不能共同投同一个项目。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12-23 20:08
夫妻两人的财产按婚姻法依法享有共有共享的关系,难道还不比同一个公司的关系更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12-24 16:14
这难道就是法律的漏洞?既然是共同财产,夫妻是不是可以算同一集团。
作者: 万物释然    时间: 2013-12-24 16:41
感觉算是法律的一个漏洞吧
作者: uu47270657    时间: 2013-12-25 11:51
我见过一个询价的 两家投标人法人代表身份证住址是同一住址,经推断可能为夫妻,但是因为无相关法规限制,也无其他明显串标证据,最后还是按正常程序完成采购了
作者: 愚路    时间: 2013-12-25 14:27
法无禁止,即可参加。貌合神离的夫妻多了,疑罪从无吧。
作者: bentliy    时间: 2014-1-8 09:09
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吧,好多明摆着的事情,但你就是没办法把他说个明白...[s:58] [s:58] [s:58]
作者: yh7510    时间: 2014-1-8 12:36
这个很新颖啊,值得讨论,我赞成大部分人的观点,法律没有禁止的话就可以。
作者: 轻风    时间: 2014-1-9 09:13
我们曾经遇到过夫妻开了两家独立法人的公司,是通过身份证发现的。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4-1-9 17:08
从招标程序上说 这种情况是难以发现的 难不成你好要求人家提供结婚证不成?

所以,允许同时投标。至于串通投标,自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但从这样角度去说,条例的34条是有些问题的。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4-1-10 10:34
同意上楼看法,禁止其投标,允许这样的话,不乱套了
作者: 595703813    时间: 2014-6-7 11:11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40123/224418063610.shtml
  
   夫妻关系引发的招标难题

    某代理机构在组织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了一件从没发生过的事。在开标现场,A供应商提出质疑:在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B、C两家供应商的企业法人代表为夫妻关系,存在串标的可能,应当不允许其参加投标。经过核实,事实确如A所称,但让代理机构拿不准的是,法人代表为夫妻关系的两家供应商究竟能不能独立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就此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和律师。


  “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于本案所述情况,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朱中一言简意赅地表示:“可以,法无禁止即自由。”


  据了解,《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投标的问题。“《政府采购法》只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却没有对投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者亲属关系的情况做出回避规定。”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李平解释说。


  “其实,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并非法律的禁区,只有这种关联关系影响到了法律实施的效果才为法律所禁止。”一位受访律师告诉记者。


  在《政府采购法》法律体系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招标投标法》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往往被作为适用的参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据此,专家分析认为,夫妻关系并不属于法规中的关联关系范畴,关键是看两家企业的资金、管理等实质内容。如果本案涉及的两家公司存在控股关系,那么参加同一个招标项目就存在很大的串标、围标风险。“希望今后出台的政府采购制度能对这类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一位受访者呼吁。


  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即便不存在控股关系,两家夫妻企业出现在同一项目的投标人中,也让人忍不住担心串标问题。对此,广东省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坚建议,可认真查看一下这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有相同或相似之处,比如人员构成、报价、资质证书、厂家授权等,如果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


  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据李平介绍,有时,几家供应商的投标书除了名称、地址、报价不同外,其他的几乎完全一致,一看便知是出自同一个人之手,或者是相互“约定”而为,但即使如此,也拿不出充足的证据证明他们存在串标行为。


  难以认定是否串标,但又要防止串标。为杜绝存在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的企业之间串标,杨志坚认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这类投标供应商的资质作出限定。


  一位受访律师表示,在招标文件中附加特殊资质条件,可排除可能影响投标公平、公正的投标群体,但是,必须注意把握好“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均反对极端地限制条件排除潜在竞争对象;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也不应当出现强制干预民事主体经济活动的行为。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4-6-7 19:31
标题: 回 595703813 的帖子
595703813: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40123/224418063610.shtml
  
   夫妻关系引发的招标难题

    某代理机构在组织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了一件从没发生过的事。在开标现场,A供应商提出质疑:在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B、C两家供应 .. (2014-06-07 11:11) 
关键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难进行评估,这也是中国特色之一,更是中国现状和痼疾。夫妻关系如果存在利害关系的话,还有父子、爷孙、舅甥、叔侄、姨甥……表堂关系等等更是不胜枚举,此外,还有同学关系、前同事关系、前男女朋友关系、熟人请托关系等等等等。所以,中国的事情难就难在这里,熟人朋友关系交织成网,整个社会只认人情不讲规则。
作者: 学无止境    时间: 2014-6-8 15:11
看到楼主的提问,甚感兴趣。查找了关于禁止的法律条文,始终难以找到禁止的充分理由。结合前面各位的回复,愚以为还是无法禁止,包括上楼所列举的各种关系,这都是现实中难以判断和禁止的。所以难度就摆在了操作层面上,如果潜在投标人比较多时,他们的投标不一定对评标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完全可以让他们投标;如果潜在投标人比较少,则他们的投标必定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必须禁止。这样其实还是一个矛盾,但必须面对。
作者: hylhs    时间: 2014-6-9 07:56
只能判定两独立法人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如不能证明存在控制关系,就不能禁止报名投标。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6-9 08:45
标题: 回 henanruihe 的帖子
henanruihe:哪有那么巧的事儿啊?真有的话,夫妻俩“串标”的可能性太高了,但法无禁止既可以,只要俩人各自公司不存在法人、控股管理等企业关系,谁也不能说夫妻俩不能共同投同一个项目。 (2013-12-23 17:24)
对!兄弟单位都可以投标,为何夫妻不可以?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4-6-9 08:46
标题: 回 uu47270657 的帖子
uu47270657:我见过一个询价的 两家投标人法人代表身份证住址是同一住址,经推断可能为夫妻,但是因为无相关法规限制,也无其他明显串标证据,最后还是按正常程序完成采购了 (2013-12-25 11:51) 
更见过身份证住址一样,公司地址是相邻的两间房号。
作者: weixiao754    时间: 2014-6-9 10:15
[s:125] 很好奇到底两夫妻到底能不能一起投标
作者: 平陆刘军    时间: 2014-7-18 17:58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条原则的含义是,招标投标当事人应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彼此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这一原则出发,《招标标活动》规定了不得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转包合同等诸多义务,要求当事人遵守,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第五章)。
那么楼主提出的问题从职业道德层面讲,夫妻两都去投标显然有失诚信,纯粹是站在个人利益方面去从事商业活动,给人一种为了利益把职业道德完全丢弃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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