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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大家谈谈关于招标的总价合同项目变更为单价合同后,进行后续采购的法律风险。 [打印本页]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3-11-18 16:49
标题: 请大家谈谈关于招标的总价合同项目变更为单价合同后,进行后续采购的法律风险。
背景:招标时,为固定总价的货物类招标。依法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又有同类设备需要采购,招标人将原合同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为单价合同,直接进行了后续设备采购(设备金额大于100万)。
请教,这样算不算规避招标,有没有什么法律风险?请大家各抒己见,谢谢。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3-11-21 08:56
没有人回复[s:74]
自己顶一下,大家随便谈谈自己的感受呗。
作者: pesjj    时间: 2013-11-24 21:16
有空一起交流一下
作者: henanruihe    时间: 2013-11-25 10:45
好像有种说法叫做“跟踪招标”,建议一用。
作者: hzm_jjc    时间: 2014-6-10 18:10
这样情况,大家是怎么处理的?
作者: suncool    时间: 2014-6-10 19:24
这个应该属于规避招标!
即使开始签订的就是单价合同,后面追加这100万的也需要招标!
除非他符合《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九条中的例外情形下的条件: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侧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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