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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施条例 定稿 关于“评定分离”的描述 【转贴;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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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09:31: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深圳实施条例 定稿 关于“评定分离”的描述
摘录自:《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发时间:2013-05-15  发布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的评标定标分离原则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也可以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应当予以确认。

第三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审专家由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

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公正地进行评审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的情况进行符合性核查。经评审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为无效投标。

第四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服务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权重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二)定性评审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三)最低价法。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

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或者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一)自定法。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抽签法。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招标机构组织随机抽取中标供应商。

(三)竞价法。由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采购项目的定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不确定的,招标机构应当报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时间不计入采购期间。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最低价法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中标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采购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确认的,视为确认。

第四十四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通过政府采购指定网站进行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供应商名称、资格响应文件和报价;

(二)项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三)确定的中标供应商的名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一)项内容的公示,可以在招标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核查后进行。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机构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机构应当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因情况紧急,重新组织采购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核实,采购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其他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

确定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招标机构应当将替补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新的中标人;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替补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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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09:45:44 |只看该作者
深圳实施条例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剖的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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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09:49:42 |只看该作者
深圳实施条例起草者有自己的想法,条例有“新”有“异”。只是类似于“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这样的表述,确实该下些功夫雕琢雕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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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0:00:06 |只看该作者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深圳实施条例起草者有自己的想法,条例有“新”有“异”。只是类似于“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这样的表述,确实该下些功夫雕琢雕琢!
       这样的表述,确实该下些功夫雕琢雕琢
[s:96][s:96][s: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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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0:06:06 |只看该作者
说句实在的话,我有点头昏:我觉得,似乎一年前的争论双方,都没有理会深圳的高水平解释“评定分离”的含义:

1、招标人没有明确的“定标权”:

《招标投标法》说的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可是,依照《政府采购法》制定的“深圳条例”,评标委员会一般由专家组成;在授权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时,招标人代表才可参加。

定标办法,除了有招标人“自定”以外,(这个,肯定不是法定的政府采购项目),主要是“抽取法”和二次“竞价”法。——这个,对于招标投标而言,国际上似乎都没有“二次竞价”一说。

2、评标的说法,也是颇为新颖的:

(二)定性评审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既不评分,更不排序;议论一下各个投标人的优缺点,即完成任务。如果,不是被“废标”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真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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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0:16:46 |只看该作者

评定分离并非是深圳的发明。
一、《招标投标法》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二、七部委《12号令》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排序;《12号令》(即,公权力)定标,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三、《条例》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排序;《条例》(即,公权力)定标,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条例》与《12号令》同出一撤,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违背了《招标投标法》。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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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0:18:13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评定分离并非是深圳的发明。
一、《招标投标法》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在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二、七部委《12号令》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排序;《12号令》(即,公权力)定标,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三、《条例》是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排序;《条例》(即,公权力)定标,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
  呵呵,我以为钱总版主......,看来是我太幼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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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0:19:17 |只看该作者
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
《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废标”与《政府采购法》中的“废标”,居然是两个概念啊!
哈哈,又让我彻底晕菜了一回!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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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0:23:31 |只看该作者
我们应该欢呼:中国招标采购的春天来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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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0:25:53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既不评分,更不排序;议论一下各个投标人的优缺点,即完成任务”,接下来要求采购人有一双火眼金睛了。采购人也大可将定标结论前引用评标委员会的评论,当然,采购人应该有对这些评论灵活运用的能力。

  若出了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说我等只给出了评论,没有评分,也没有排序,难道我们的那些评论有问题?评标专家们不难学成评说股市专家的嘴皮子,让你捸不着他说死的话。再说了,那些定性的评论,哪有绝对的妥或不妥?

  而采购人也会一副委屈相,称其是依据了评标委员会的评价而得出结论。

  我也得承认,以上纯属戏说,也有“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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