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强调“暖房子”工程必须公开招投标
2013-06-03
日前,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该省2013年“暖房子”工程做出总体安排,并依法规范“暖房子”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吉林省规定,“暖房子”工程必须依法公开招标,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活动。实施材料准入制,扶持企业在融资、设计、施工、运营等多环节全面参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鼓励使用高效、节能、防火等级高的产品,科学合理规范“暖房子”工程招投标程序、内容和行为。加强对中标单位的跟踪监管工作。
该省规定,凡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企业,以及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节能工程(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企业,均可直接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外埠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吉备案后方可参与投标。2012年有禁止一定时期投标权且在禁止期间内的企业,不允许参与2013年“暖房子”工程投标。
针对“暖房子”工程的特点,吉林省还规定,市(州)宜划分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标段,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标段。招标人严禁违规向投标人收取各种名义的投标保证金、违约金、风险抵押金等,对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取消任务指标。招标代理机构要将相关材料供应品种、数量、方式、价格等内容纳入既有居住建筑外围护结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招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外围墙体工程量计算以实际粘贴面积为准,并从中标单位保修金中计提中标总价1%的资金作为“暖房子”工程建后管理与维护专项资金。应当重点评审投标人的资质与实力、项目管理人员及经验、融资能力、产品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可优先采用“两阶段评标法”,若价格不参与竞争,则第二阶段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摘自 《中国建设报》 雁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