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多数供应商合同制度简析 2013-04-18 18:13:35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282期
最近,通过新闻报道接触了中国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一些问题,例如IT产品的有关价格、质量等“天价采购”问题,促进小微型企业进入公共采购市场的问题,供应商无法开展有效而充分的竞争问题等。
最近,通过新闻报道接触了中国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一些问题,例如IT产品的有关价格、质量等“天价采购”问题,促进小微型企业进入公共采购市场的问题,供应商无法开展有效而充分的竞争问题等。为此,笔者特介绍韩国采购厅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做法,与大家一同交流探讨。——引言
■ 朴二哲
由于受到电子化、国际化、地方分权化等的影响,现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很难满足公共机关和供应商的各种需求,政府采购市场不可避免要发生变化。以供应商为主的行政转换为以需求者主的行政,封闭的公共采购市场转换为开放透明的公共采购市场,以价格为主的公共采购市场转换为以质量为主的公共采购市场,整个采购政策也势必要随之发生变化。
为了适应这样的环境变化,韩国采购厅需要改变总额合同及单价合同缺乏货物的多样性和采购人的选择权受到限制等缺陷。因此,要引进新的制度,基于网络电子商务诱导多数采购企业之间进行价格、质量、服务的良性竞争,同时要提高公共机关的货物选择权。
基于电子商务的新市场
多数供应商合同制度是适合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商城)的合同方式,已在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广泛应用。
其核心是把过去的一个品目只选定1个合同人的方式改善为1个品目选定多数供应商的采购制度,通过促进中小企业进入采购市场和扶持销路来增强其竞争力和扩大采购人的各种货物选择权。根据《采购事业法》,韩国从2005年1月开始引进实行这种方式。
多数供应商合同的步骤
采购厅运行的多数供应商合同制度的步骤如下:
(1)采购公告
针对已确定规格,可商用化、单价合同的产品,并且具有竞争力、公共机关所需要的货物进行采购公告。
(2)资格评审
评价最低履约能力——供货业绩(30分)+经营状态(70分)达到85分以上时通过资格评价。在经营状态评价中信用评价等级为B-时给予55分。
(3)协商价格
以各规格的交易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格(平均整体销售量及销售额的价格)或交易价格中频度最高的价格等为基础,制定协商标准,进行价格协商。
(4)签约合同
与结束价格协商的3家以上合同对象签定多数供应商合同,并注册到国家集市综合购物商城(http://shopping.g2b.go.kr)。
(5)交货要求
采购人通过检索、对比,从综合购物商城注册的货物中直接进行采购。采购预计金额达到1亿韩元以上时,为加强竞争性,采购人可针对5家以上合同对象进行价格、品质方面的二阶段竞争,并选定供货企业。
(6)支付货款
采购人通过国家集市直接电子支付给供应商。
主要特征
截至2011年底,采购厅与约29万个品目、4405家企业签定了多数供应商合同。多数供应商合同物资向采购人供货的业绩达55527亿韩元,占采购厅全年采购规模的31%,从而开拓了电子采购新市场。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多数供应商合同物资中中小企业的品目所占比重达97.9%,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参与采购市场和确保销路的机会。
多数供应商合同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许可供应类似货物的所有企业参与进来,能体现公平性。
允许所有货物供应质量、性能或效率等类似的企业参与合同竞争,消除进入公共采购市场的壁垒,能促进企业之间的竞争 。通过多数供应商合同供货资格评审(通过条件:交货业绩3件以上、+B-以上信用),提供所有企业参与采购合同的机会。这能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相对大企业或中企业条件较为恶劣的小企业、微型企业进入采购市场。
第二,提高货物种类的多样性,确保采购人的采购选择权。
通过价格协商与多数供应商签约价格,在协商标准价格以内达成协商的供应商均选为合同对象,签约各种规格(各型号)来提高货物的多样性。现有的单价合同是1家企业供应1个品目,但多数供应商合同扩展至多家企业、多数品目, 供应商的供应品目多样化,扩大了采购人的采购选择权,实现了互利共赢。
第三,能灵活地应对采购市场的变化。
合同人要求用提高性能的新产品代替现有产品时,无需上调价格就能实现代替,使之诱导供应商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开发。合同期间,根据合同人的要求,供应商随时能降低价格。采购人在大量采购多数供应商合同品目时,强制性适用“数量折扣制度”,能节省预算。而且,如IT等生命周期短、价格变动大的产品能降低价格或实现产品交替,从而弥补了现有单价合同的缺点,有效对应各种问题。
最后,能确保多数供应商合同企业之间的有效充分竞争。
多数企业的类似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从合同阶段到交货过程难以避免企业之间的竞争。通过多数供应商合同程序,不仅能进行价格竞争,还能进行品质和服务方面的竞争,有助于创造具有有效竞争力的采购市场。(作者系韩国政府采购厅行政事务官)
责任编辑 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28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