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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不宜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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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4 09:09: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所谓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释义是指某些部门(系统)设立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项目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与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在运作职责和范围上是平行的。

  可以说,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行初期,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确保了“特殊项目实现专业采购”,较好地保证了采购人的特殊采购需求。从实际执行的效果看,与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相比,部门集中采购呈现以下两大优势:

  一是对于一些特殊的采购项目,相关部门具有丰富的采购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对项目性能的把握也超过了集中采购机构,由这些部门组织集中采购,能更好地满足采购人需求。

  二是使集中采购更具操作性和灵活性,效率更高,减少了报审环节,更能体现采购便捷性的优势,更能体现单位个性化的采购需求。

  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向深层和广层推进,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先天不足”的缺陷也逐步暴露,部门集中采购也呈现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对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政府采购法》无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没有明确哪一级、哪一些部门可以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给基层各级部门留下了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

  于是,县一级的许多部门也纷纷自立“山头”,部门采购范围过宽、规模过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很难依法做到规范管理,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无法施行统一规范的管理,使国家的政府采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难以统一执行,使相关政府采购制度难以落实到位。长此以往,不仅会影响政府采购在社会上的关注度和支持力,也将会严重冲击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健康推进。

  二是在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中,一些部门从本部门既得利益考虑,内心深处对政府采购有一种自然流露的抵触情绪。他们往往强调部门的特殊性、项目的专业性,或以政府集中采购不能及时满足专业工作需要等为借口,千方百计找政策的空子,要求部门集中采购,“合法地”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这种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不仅使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效益受到影响,最终使“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的原则无法实现,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失。

  三是各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各自为政的状况,导致对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不能形成合力。造成采购项目分散,不利于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安排,政府采购的集中效应、规模效益难以充分发挥。

  就以医疗设备采购来说,由于项目资金安排的渠道和部门不同,不少地区在卫生部门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都分别成立了一个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各管各的钱,各耕各的田”。这样就很难达到采购项目的整合,难以保证采购上的统一,采购效益就很难进一步提高。

  四是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规范化运作意识普遍缺乏,个别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定位不清,“三无”现象严重,即:无统一归口管理集中采购的运作班子;无明确的集中采购计划;无熟悉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的人才。最明显的体现是政府采购的程序不到位,甚至有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只会秉承部门领导旨意,采购需求倾向性较强。

  不久前,财政部开展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暨立法后评估工作,其中一个重要的调研内容就是“对本地区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分析说明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必要性,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健全完善部门集中采购制度的具体建议”。

  笔者认为对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虽不宜作硬性规定,但一定要作框架性要求。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取决应当考虑“两大因素”,体现“两个优先”,即在综合考虑特殊项目特殊需要同时,要同时兼顾好专业操作和规范操作这两大因素;优先考虑规范操作,优先考虑国家宏观政策的体现。

  为此,笔者建议以市县为界,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考虑到市以上政府采购运管机构比较健全,一些部门特殊项目采购的金额较大,可以适当放开,同意医疗卫生和教育等部门成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让部门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优势互补、同步共振。

  对县一级,全面顾及到机构精简、资源整合和确保规范运作的要求,则应控制或限制县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对一些特殊的涉及部门安全保密、但每年采购量不大、采购次数不多的项目,如公安安防系统及武装部门监控系统的采购,倡导纳入上一级的部门集中采购范畴。这样可以达到规范专业运作、提高采购效益、精简机构的多重目的。

  同时,对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应该明确如下要求:

  一是对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应该设置“高门槛”,建议统一归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防止各地自由设立,各自为战。对此前各级已经设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明确重新进行统一的资质审核,审核不过关的,坚决取缔,防止地方因把关不严造成“门槛决口”。

  二要强化部门集中采购的基础工作。在大力加强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建设,强化相关知识培训,着力建立和完善供应商信息库和专家信息库等常规基础工作同时,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化建设。

  目前,各级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和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的建设已趋成熟,要借此良机促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抓紧制定配套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具体操作办法,建立包括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相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平台,推动部门集中采购同步实现网络化、电子化。

  三是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的监管,把握“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操作流程规范公开”三大重点,强化对部门集中采购行为的约束,真正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做到规范、高效、专业运作。

  四是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性,笔者认为亦不可一概而定,采取跟着部门的性质同步定编的方式比较合适。在预算管理体制上,也要视情况分类划定,但笔者认为,还是以“全额预算管理”来定位为宜。

  因为不论从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原则还是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规范采购行为、体现专业运作的特点,不能给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过于重视自身效益留下运作空间,防止采购机构为追求自身效益而走入“抢生意”的误区。
一个人就是一个世界,失去了这个人就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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